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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律师代理的北京金惠利科技有限公司诉秦皇岛中兴恒和北斗卫星运营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和解结案

时间:2019年04月13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2309   收藏[0]

   2014年5月26日北京金惠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惠利公司)与秦皇岛中兴恒和北斗卫星运营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斗卫星公司)签订了《秦皇岛中兴恒和北斗卫星运营服务公司机房建设》工程合同,2014年7月14日签订了《工程增项补充合同》,约定金惠利公司承包北斗卫星公司机房装修、设备、大型显示系统安装与调试,合同及增项合同工程总造价共计人民币11203797.7元。金惠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施工并通过验收,且设备运行已经满一年,北斗卫星公司未按约定付款。多次催告无效后,金惠利公司委托曹小明律师向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起诉。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2016年1月15日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制作(2015)秦开民初字第171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北斗卫星公司于2016年1月30日前支付金惠利公司1,500,000元人民币,2016年2月15日之前支付金惠利公司603,797.7元人民币,同时支付违约金160,000元人民币。调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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