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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律师代理的北京盈讯动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市海淀区东升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案胜诉

时间:2019年04月05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2275   收藏[0]

  2008年9月16日北京盈讯动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讯动力公司)与北京市海淀区东升乡人民政府下属的住宅管理所(以下简称东升乡政府)签订《东升乡政府锅炉房供暖系统节能改造合同》,合同约定:东升乡政府委托盈讯动力公司对东升乡政府锅炉房供热系统进行供暖节能改造,由盈讯动力公司投入全部改造资金和技术对锅炉房进行节能改造,并协助锅炉房管理,以项目节能效益进行分配。能耗基数以改造前3个供暖季能耗平均数为基准,具体基数为每个采暖季天然气总耗气量为1200000立方米,天然气单价按1.95元每立方米计算。每个供暖季总耗电量按246702度,电费按0.7元/KW.h,效益分享期内,第一、二年盈讯动力公司分享80%节能效益,第三、四年分享70%节能效益,第五年分享60%节能效益。合同还约定:东升乡政府欲提前终止合同,应提前60天书面通知盈讯动力公司,并向盈讯动力公司支付终止费,终止费按能源消耗基数30%金额计算,以后逐年递减6%。合同期限为5个供暖季,即2008年9月16日至2013年11月15日止。


  合同生效后,盈讯动力公司开始项目设计、设备采购、安装及调试,并经双方验收合格投入运营,供暖系统节能改造后减少了燃气和电的消耗量,取得了预期节能效果。东升乡政府逐年增加供暖面积,并调整了能耗基数。第一个五年期的合同合作顺利,双方按约定分享了节能效益。2013年5月10日双方经过反复磋商签订《东升乡政府锅炉房供暖系统节能改造补充合同》。双方约定:原“东升乡政府锅炉房供暖系统节能改造项目”合同有效期延续5年。起始日期:2013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结束。另约定:新增供暖面积745平方米,增加面积后的2013年至2014年采暖季燃气能耗指标基数为1264100立方米,电量能耗基数为250860KWH,燃气价格为2.28元/立方米,电费为0.7元/千瓦时,遇国家能源价格调整,按调整后价格结算(2013年10月,燃气价格调整为2.67元/立方米),节能分成比例调整为合同期第一至四年盈讯动力公司享受节能收益70%,第五年享受节能收益60%,盈讯动力公司提供的司炉人员费用双方各承担50%。


  第二个五年合作期由于住宅管理所领导调整,双方发生矛盾,住宅管理所拒付节能分成款,并向盈讯动力公司发送《提前终止合同书》,盈讯动力公司委托曹小明律师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因北京市海淀区东升乡政府住宅管理所系原东升乡政府(现东升镇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镇政府所属住宅的机构,但该机构未办理法人或组织机构登记,对外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设立机构东升镇人民政府应对其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东升镇政府为本次仲裁被申请人和承担法律责任主体。


  2014年8月25日北京仲裁委做出《北京仲裁委员裁决书》(2014)京仲裁字第0548号,裁决被申请人东升镇政府于2014年9月10日前支付盈讯动力公司节能分成款714081.10元、司炉人员费用25888.50元、律师费22000元、代垫付仲裁费27514.46元、至2014年8月25日违约金60307.52元。以上共计:849791.58元人民币;滞纳金以739969.60元为基数,从2014年8月26日起以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到2014年9月10日,从2014年9月11日起以每日万分之十计算到付清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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