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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文发故意杀人和非法持有枪支被认定犯罪中止案

时间:2017年12月22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2365   收藏[0]

河北大厂县人杨文发与同事李德胜发生矛盾,2001年7月3日携带五连发单筒猎枪一支,子弹三发,溜到李德胜卧室北墙外排风扇下,登上梯子将百叶窗掰开,见室内亮着灯,李德胜头靠西墙坐在床上,便将枪从排风扇孔伸入室内,向李德胜射击一枪,未击中。后杨文发未再次射击,跳下梯子离开现场。


大厂县检察院指控杨文发犯故意杀人罪(未遂),非法持有枪支罪,大厂县法院认定杨文发犯故意杀人罪(中止)免于刑事处罚,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廊坊市检察院认为原审法院故意杀人中止认定错误,2001年10月29日作出(2001)廊检刑抗字第五号抗诉书,向廊坊市中级法院抗诉。2002年五月廊坊市中级法院再审该案,曹小明律师接受杨文发委托,从事实和法律上充分阐述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含义,提出杨的杀人行为属于犯罪中止,应当免除刑事处罚,再审法院采纳曹律师辩护意见,维持原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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