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贲定辉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0年11月01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1333   收藏[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桂0330刑初20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贲定辉,男,1977年8月1日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广西天卓房地产有限公司平乐分公司法人代表,住平乐县。因涉嫌犯非法制造发票罪,于2018年7月23日被平乐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月7日本院依法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贲定辉犯非法制造发票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呈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贲定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期间,因案情复杂需补充侦查,平乐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贲定辉于2018年6月25日携带本公司在国家税务局平某2税务分局开出的完税发票(税收缴款书)三份作为样板,在广州市通过他人非法制造完税发票三份(桂某现01908701、01908702、01908703),三张伪造的税收缴款书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650810.02元,各种税费合计人民币35637.11元。被告人贲定辉使用虚假的税收缴款书三张作为完税凭证,派公司员工钟某1于2018年7月2日到平乐县国土局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办理公司商品房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因工作人员发现所持完税凭证涉嫌造假而未能办理。
2018年7月23日,被告人贲定辉到平乐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证人钟某1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贲定辉的供述等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贲定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伪造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贲定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广西平乐县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贲定辉的社会调查报告。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贲定辉于2018年6月25日携带本公司在国家税务局平某2税务分局开出的完税凭证(税收缴款书)三份作为样板,在广州市通过他人伪造了税收缴款书三份(桂某现01908701、01908702、01908703),三张伪造的税收缴款书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650810.02元,各种税费合计人民币35637.11元。被告人贲定辉使用上述三张伪造的税收缴款书作为完税凭证,派其公司员工钟某1于2018年7月2日到平乐县国土局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办理公司商品房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因工作人员发现所持完税凭证涉嫌造假而未能办理。
2018年7月23日,被告人贲定辉主动到平乐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伪造完税凭证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贲定辉出生于1977年8月1日,作案时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制假完税凭证样板、税收缴款书,证实贲定辉伪造了(171)桂某现01908701、(171)桂某现01908702、(171)桂某现01908703税收缴款书(三张伪造的缴款凭证票面金额合计达650810.02元,税费合计35637.11元),贲定辉对其伪造的发票进行了辨认。
3.到案经过,证实2018年7月23日,贲定辉主动到平乐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其伪造完税凭证的事实。
4.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伪造的税收缴款书已被被告人撕毁。
5.移交清单、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证实国家税务总局平乐县税务局将本案移送平乐县公安局审查。
6.调取证据清单,证实公安机关调取了涉案的相关视频。
7.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国家税务总局平某2县税务局出具),证实广西天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某2分公司办税人员使用虚假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三张作为完税凭证到平某2县国土局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办理商品房产权登记,涉嫌伪造、擅自制造可以用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违法行为。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钟某1的陈述,证实贲定辉让其拿了几份完税证明、税票等材料去平乐县政务中心办理手续。2018年7月2日上午,其把材料给产权登记处。后来政务中心打电话说材料有问题并把材料退回,其把材料全部拿回给老板贲定辉了。
2.证人罗某、黄某、唐某1的陈述,三证人证言均证实三人在光明小区购买房屋后,没有交过税款,(171)桂某现01908701、(171)桂某现01908702、(171)桂某现01908703票据上的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
三、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被告人贲定辉的供述,证实2018年6月25日,其为了将商品房顺利卖出,用原来已经办理完结的三张完税凭证作为样板,到广州市通过小广告花了三千元人民币叫他人做了三张假的完税凭证,让员工拿这三张假的完税凭证去平某2县政务中心平某2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后被办证的工作人员发现发票涉嫌造假,马上就停止了相关手续的办理,并将发票退了回来,其把发票撕毁了。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间具有关联性,均能相互印证,能客观的证明本案事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核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贲定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伪造可以用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650810.0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制造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贲定辉犯罪事实存在,证据确实充分,但罪名适用不当,应以非法制造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论处。被告人贲定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平乐县司法局经对贲定辉社会调查后认为,贲定辉系初犯,村委表示愿意配合司法机关对贲定辉进行监督教育。因此,平乐县司法局同意对被告人贲定辉进行社区矫正,公诉机关对此亦无异议。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及平乐县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贲定辉宣告缓刑。为严明国法,维护国家的发票管理秩序和税收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贲定辉犯非法制造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覃 甜
审 判 员  陈 梅
人民陪审员  莫晓雪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姚  莉
                                                                                                                                                   书记员        任利群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第二百零九条【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发票罪】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
刑法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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