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4年03月29日 星期五

lawking.com.cn

北京律师在线

法律法规
北京金融律师、保险律师、证券律师,期货律师为您解读金融证券,保险期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为您解答金融证券,保险期货法律咨询,为您代理案件,提...
法律咨询服务
想要咨询北京律师吗?想要咨询知名北京律师、资深北京律师、专业北京律师吗?本站有丰富北京律师资源,为您提供全方位法律咨询服务。本站提供付费法律...
聘请律师
想请北京律师代写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吗?想请北京律师审查,起草合同、章程,股东协议吗?想请北京律师调查取证、代理案件,出庭辩护吗?有意者,请登录北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

时间:2021年01月22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1333   收藏[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已于2020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法释〔2020〕27号


  (2020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粵高法〔2020〕10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问题。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二、其它两问题已在修订后的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请遵照执行。


  三、本批复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