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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美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20年07月10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2259   收藏[0]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2民终10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魏先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凡咏齐,男,该公司法律合规部法务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美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方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仙强,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证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美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佳新材料公司)股票交易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2019)皖0222民初38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符合可以不开庭审理的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九州证券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九州证券公司的一审诉请,本案诉讼费由美佳新材料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本案属于合同纠纷,并非股票交易纠纷。美佳新材料公司的合同义务是基于其公司主体的身份,在合理的时间内,寻找合适的交易对象完成与九州证券公司的交易,如未能履行,则应由美佳新材料公司支付相应款项。其合同义务是具体的付款义务,九州证券公司在承诺中的义务是协助交割,此为附属义务。2.美佳新材料公司作为挂牌公司主体,是标的股份对外的直接联系对象,充分掌握着公司内部和公司外部意向投资人的信息,美佳新材料公司具有联络并指定第三人完成股票受让的便利条件。3.九州证券公司提供的交易信息显示,期间有多次股票价格高于3.8元每股,如果不是因为美佳新材料公司出具了承诺函承诺自己或者自己找的第三人接走股票,九州证券公司可能早就完成相应股票转让,但因为美佳新材料公司承诺函的限制,九州证券公司一直没有在合理价格转让,直到现在价格下崩,交易量下降,股票估值大幅降低且无法转让,美佳新材料公司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对本案而言,美佳新材料公司应该按照承诺的价格支付款项,以弥补九州证券公司不能转让的损失。4.一审法院认定合同有效,但是履行不能,驳回九州证券公司的诉请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首先,美佳新材料公司在出具承诺函后多次进行定向增发,价格远远高于承诺函约定价格,总金额上亿元,其完全有能力履行合同义务,即找第三人来接走。美佳新材料公司自身持续盈利,每年税后净利润数千万元,其自身也可以通过税后利润对九州证券公司进行现金补偿,有支付能力,所以美佳新材料公司完全有履行能力;其次,本案应属于金钱债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美佳新材料公司拒绝履行的,应该判决其继续履行,支付价款,而不应该驳回。
美佳新材料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九州证券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九州证券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美佳新材料公司向九州证券公司支付股份受让款3366800元;2.美佳新材料公司向九州证券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以3366800元为基数,按年化8%标准,自2017年11月30日计算至股份完成转让之日止,其中,暂计算至2018年11月30日,为269344元;3.美佳新材料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差旅费共计1269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8月15日,美佳新材料公司发出公告,称其公司股票挂牌公开转让申请已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其公司股票将于2014年8月20日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证券简称:美佳新材,证券代码:831053。2014年11月27日,美佳新材料公司董事会发出公告,称该公司股票转让方式变更为做市转让方式的申请已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同意,该公司股票将于2014年12月1日起采取做市转让方式。做市商包括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1月14日,九州证券公司发出关于后续加入为美佳新材料公司提供做市报价服务的公告,称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同意,自2016年1月15日起,九州证券公司将作为做市商,为美佳新材料公司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2017年6月20日,美佳新材料公司向九州证券公司出具关于股份转让的承诺函,称美佳新材料公司(证券简称:美佳新材,证券代码:831053),拟将股票转让方式变更为协议转让,九州证券公司作为美佳新材料公司做市商,截止2017年6月20日,持有美佳新材料公司一定数量的做市库存股,现就九州证券公司的做市库存股处置,提供以下方案,美佳新材料公司承诺对于九州证券公司所持股份(具体数量以截至最后一个做市交易转让日账户数量为准),同意按照3.80元/股的价格,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美佳新材料公司(具体交易对手信息另行通知),转让时限为协议转让首日起60个交易日内完成股票过户。美佳新材料公司出具承诺函后,九州证券公司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退出为美佳新材料公司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的情况说明中称,截止2017年6月23日收盘,九州证券公司共持有美佳新材料公司做市库存股86.7万股,并称因美佳新材料公司拟将股票转让方式变更为协议转让,九州证券公司决定退出为美佳新材料公司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退出做市后,九州证券公司拟将剩余库存股划转至自营证券账户后卖出。九州证券公司还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做市商同意退出做市声明,并承诺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相关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遵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各项规定,自愿接受因违反承诺及有关规定而导致的法律后果。2017年9月27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向美佳新材料公司发出股转系统函[2017]5836号关于同意股票变更为协议转让方式的函。该函称被告报送的关于变更股票转让方式相关文件已收悉,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批复如下,同意美佳新材料公司股票,自2017年9月29日起由做市转让方式变更为协议转让方式;自2017年9月29日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转系统函[2014]2174号《关于同意股票变更为做市转让方式的函》废止。2018年8月6日,九州证券公司持有美佳新材料公司股票,即证券简称:美佳新材,证券代码:831053,数量为886000,股份性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托管单元名称为九州证券自营托管单元一。现九州证券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美佳新材料公司履行其在承诺函中的约定。
一审法院认为:九州证券公司要求美佳新材料公司按2017年6月20日关于股份转让的承诺函履行义务,美佳新材料公司以该承诺函中回购协议无效为由抗辩。结合双方诉辩主张,本案争议主要围绕承诺函效力如何认定、九州证券公司诉请支付股份受让款及损失赔偿能否成立、其权利如何保护等问题而展开。
(一)承诺函的效力如何认定。
美佳新材料公司2017年6月20日关于股份转让的承诺函的主要内容为,对九州证券公司所持美佳新材料公司股份同意按3.8元每股的价格转让给美佳新材料公司,具体交易对手信息另行通知。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除非有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如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等。由此可见,公司法对公司受让本公司股份明令禁止的,但从本案的承诺函具体内容来看,虽然承诺中美佳新材料公司承诺对九州证券公司所持美佳新材料公司股份同意按3.8元每股的价格转让给美佳新材料公司,但后面又明确注明“具体交易对手信息另行通知”,可见美佳新材料公司承诺的交易受让方并非美佳新材料公司而是其它第三人,而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受让本公司股份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故此时再认定承诺函无效显然不妥,应当认定承诺函有效。
(二)九州证券公司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
本案九州证券公司的诉讼请求为美佳新材料公司支付九州证券公司股份受让款并且赔偿损失。由于讼争时股份持有人仍为九州证券公司,根据承诺函的内容,交易受让方应为第三方,目前第三方仍不明确,故九州证券公司要求美佳新材料公司直接支付股份受让款不能予以支持。另公司法明令禁止公司受让本公司股份,除非有例外情形,而本案目前不具备除外情形,故美佳新材料公司支付股份受让款的请求法律依据不足,对九州证券公司请求美佳新材料公司支付股份受让款并赔偿损失不予支持。
(三)九州证券公司的权利如何保护。
美佳新材料公司向九州证券公司出具承诺函,应受承诺函约束,但美佳新材料公司未按照承诺函的规定向九州证券公司披露交易第三方,并进行交易,致使做市库存股交易至今未能完成,美佳新材料公司行为违反承诺函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由于美佳新材料公司未通知九州证券公司受让股份的第三人,在美佳新材料公司拒绝履行的情况下,第三方具有不确定性。故九州证券公司可选择适用其它违约责任的方式要求美佳新材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案经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二审中,九州证券公司、美佳新材料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同一审查明一致,本院对其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九州证券公司一审诉请美佳新材料公司支付股份受让款及利息,其依据为与美佳新材料公司出具的有关股票交易的承诺函,故一审将案由定为股票交易纠纷,并无不当,且不影响本案实体处理结果,故本院对该案由予以确认。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在于九州证券公司诉请美佳新材料公司支付股份受让款及其利息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涉承诺函系由美佳新材料公司与九州证券公司就后者持有的前者股票的处理达成的合意,合法有效,一审对此认定准确,本院予以确认。美佳新材料公司未按承诺函约定履行自己的主要义务,故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美佳新材料公司作为违约方,其所负担的系非金钱债务,主要义务为寻找第三方交易对手按照承诺函价格完成上述股票交易,而非直接由美佳新材料公司向九州证券公司支付股票交易的对价,故九州证券公司上诉主张案涉债务系金钱债务,与承诺函内容相悖,本院不予采信。《中华人民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美佳新材料公司寻找第三方完成股票的交易的的义务显然不适合强制履行,且存在无法继续履行的可能,故九州证券公司要求美佳新材料公司作为交易相对方按照承诺函支付相应对价,既与案涉承诺函内容不符,亦与上述法律规定和公司法有关规定相悖。九州证券公司在本案中主张公司可回购本公司股份,但其并未举证证明本案存在法定的例外情形。故一审对此认定准确,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合同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除继续履行,还包括赔偿违约损失等。本案中,九州证券公司的诉请并未主张违约损失,其也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因美佳新材料公司的违约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金额,故一审驳回其诉请,于法有据。九州证券公司可以就其因美佳新材料公司违约造成的损失另行主张。
综上所述,九州证券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5889元,由上诉人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刚
审判员  肖珍
审判员  陈勇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雷睿
书记员王娟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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