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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爱民与王永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

时间:2019年11月17日 来源:(2008)丰民初字第07695号 作者: 浏览次数:1347   收藏[0]

原告王爱民,女,196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总工会职工大学干部,住北京市丰台区东木樨园11号楼8门402号。

   被告王永进,女,195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定安西里14楼102号。

原告王爱民与被告王永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爱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永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爱民诉称:我与王永进系姐妹关系。1994年4月7日,我们共同以王永进名义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坛东里营业部(以下简称银河证券营业部)开设股票账户(资金账户:010700012788,股东代码:0052927092)。由我出资1万元,王永进出资1万元,共同进行股票买卖,共同承担投资风险,并按出资比例分配股票收益。1996年10月,王永进撤回投资款,由我借用其股票账户继续买卖股票,并由我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同时王永进书面授权我使用该账户操作股票。2007年5月8日,王永进未经我许可,私自将该账户中我所有的4支股票卖出,并于2007年5月10日通过转帐方式提取帐上资金45 143元。该笔资金已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丰民初字第11868判决归我所有。现账户内还有少量资金及股票S*ST石炼、S*ST华侨已被王永进冻结,使我无法正常进行股票交易。王永进的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现我要求法院判令王永进名下股东账号内的资金和股票S*ST石炼、S*ST华侨(上述资金及股票均含孳息)归我所有,并由王永进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王永进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王爱民系王永进之妹。1994年4月7日,王爱民与王永进共同以王永进名义在银河证券营业部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号:010700012788,股东代码:0052927092),从事股票交易。1996年,王永进撤回该证券账户里其投入的资金。此后,由王爱民继续使用该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截至2007年5月8日,王爱民于该证券账户中共持有东北高速、武钢股份、大唐发电、中国联通、S*ST石炼、S*ST华侨6支股票。

2007年5月8日,王永进未经王爱民同意,将上述证券账户中王爱民持有的东北高速、武钢股份、大唐发电、中国联通4支股票卖出,获款45 143元。该证券账户尚余股票为S*ST石炼1000股、S*ST华侨480股。此后,该证券账户再未发生交易。截至2007年10月16日,上述证券账户中尚有现金余额为81.01元。

另查,2007年5月31日王爱民曾诉至我院,要求王永进返还其擅自卖出王爱民持有的东北高速、武钢股份、大唐发电、中国联通4支股票并转取的套现金额45 143元。2007年11月14日我院经审理作出(2007)丰民初字第118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永进返还王爱民45 143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又查,股票S*ST石炼(股票代码:000783)现简称为长江证券;股票S*ST华侨(股票代码:600759)现简称为正和股份。

上述事实,有王爱民提供的(2007)丰民初字第11868号民事判决书1份、应王爱民申请由本院调取并出示的(2007)丰民初字第11868号案卷材料(包括证券账户卡2张、证券交易卡1张、资金对账单1份、证明1份、谈话录音1份,王永玲、王俊国、高淑英的证人证言,银河证券营业部出具的资金账户代理证明1份、历史操作流水查询1份、历史资金存取明细查询1份、账户银行账号查询1份,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百万庄支行出具的个人业务凭证1份等)及王爱民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经庭审可查,王爱民当庭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现王永进名下的证券账户(资金账号:010700012788,股东代码:0052927092)内尚存股票及现金余额均系王爱民所有的事实,故对于王爱民主张的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据此,对于王爱民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本院亦予支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王永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可以根据现有证据依法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王永进名下的证券账户(资金账号:010700012788,股东代码:0052927092)内截至二○○七年十月十六日的资金余额八十一元零一分及其此后产生的孳息归王爱民所有。

二、王永进名下的证券账户(资金账号:010700012788,股东代码:0052927092)内截至二○○七年五月八日的股票S*ST石炼(股票代码:000783,现简称长江证券)一千股、股票S*ST华侨(股票代码:600759,现简称正和股份)四百八十股及上述两只股票在此后产生的孳息归王爱民所有。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公告费三百五十元,由王永进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  军

                                        人民陪审员    梁瑞平

                                        人民陪审员    赵玉华


                                      二○○八 年 七月 二十一 日


                                        书  记  员    吴晓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