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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依兰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黑龙江天怡丰源投资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20年03月04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1475   收藏[0]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黑民终3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唐依兰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张新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尧,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春刚,黑龙江鼎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天怡丰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张宝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畅,黑龙江海天庆城(大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秋,黑龙江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唐依兰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依兰风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天怡丰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怡投资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中院)(2018)黑01民初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依兰风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尧、龚春刚,被上诉人天怡投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畅、马艳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兰风电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天怡投资公司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天怡投资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2012年,依兰风电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对2009年、2010年、2011年公司可分配利润,仅向股东鹤岗鹤峰能源公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鹤峰能源公司)进行分配,未对股东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公司)及天怡投资公司进行分配。不分配的原因系“因中国大唐集团所属公司和天怡投资公司就依兰风电公司股权还有相关事宜有待解决”也就是此后的(2014)哈民三商初字第135号一案。后至2018年,历次股东会均未对大唐公司和天怡投资公司的利润分配作出决议。2014年12月9日,大唐黑龙江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黑龙江公司)作为权利人,起诉天怡投资公司,哈中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2014)哈民三商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生效,并于2018年执行完毕,依兰风电公司开始准备制定利润分配方案,而天怡投资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导致无法召开股东会。因依兰风电公司股东会未作出利润分配的决议,同时大股东大唐公司没有参与利润分配,且大唐公司并非本案当事人,故一审法院仅以股东会未制定分配利润方案,认定大唐公司滥用股东权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天怡投资公司辩称,2009年度、2010年度、2011年度,依兰风电公司作出了利润分配方案,并且向鹤峰能源公司分配了利润。2012年后,依兰风电公司大股东大唐公司,以“股东双方存在未决事项”为由,决定暂不予分配利润,属于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依兰风电公司的上诉请求。
天怡投资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兰风电公司向天怡投资公司支付2010年度至2017年度公司未分配利润22,159,679.18元及利息(2011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为7342,998.95元;自2018年4月1日至实际给付止,以22,159,679.1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2.诉讼费用由依兰风电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7年12月18日,大唐黑龙江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发电公司)、黑龙江汇丰电气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丰电气公司)、鹤峰能源公司出资成立依兰风电公司。黑龙江发电公司股权比例为49%,汇丰电气公司股权比例为35%,鹤峰能源公司股权比例为16%。2008年9月16日,天怡投资公司与依兰风电公司股东汇丰电气公司、鹤峰能源公司、黑龙江发电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由天怡投资公司受让依兰风电公司44.76%的股权。股权受让后,依兰风电公司的股权结构为:黑龙江发电公司持股51%;鹤峰能源公司持股4.24%;天怡投资公司持股44.76%。2008年9月19日,天怡投资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第一期出资2536.20万元,黑龙江发电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第一期出资2889.60万元,鹤峰能源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第一期出资240万元。2010年3月29日,黑龙江发电公司将其持有的依兰风电公司51%股权,无偿划转给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7月9日,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变更为大唐公司。2010年11月28日,黑龙江翔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载明:截至2010年10月28日止,依兰风电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第二期出资13,220.20万元,其中大唐公司出资6742.20万元,天怡投资公司出资5917.80万元,鹤峰能源公司出资560万元。2011年6月28日,天怡投资公司持有依兰风电公司的股权比例由44.76%变更为13.43%。2013年5月10日,大唐公司与鹤峰能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大唐公司受让鹤峰能源公司持有的依兰风电公司4.24%股权。该协议签订后,依兰风电公司的股权结构变更为:大唐公司持股86.57%,天怡投资公司持股13.43%。依兰风电公司部分经营情况:2009年,依兰风电公司盈利4,515,312.84元,计提盈余公积金451,530.28元,形成未分配利润4,063,781.56元。2010年,依兰风电公司盈利26,486,913.44元,计提盈余公积金2,685,701.09元,向鹤峰能源公司分配利润1,181,475.75元,形成未分配利润22,619,736.60元。2011年,依兰风电公司盈利21,230,700.10元,计提盈余公积金2,123,070.01元,形成未分配利润18,297,466.57元。2012年,依兰风电公司亏损2,698,415.26元,减少未分配利润2,698,415.26元。2013年,依兰风电公司盈利11,374,707.78元,计提盈余公积金978,512.36元,形成未分配利润10,396,195.42元。2014年,依兰风电公司盈利14,828,792.49元,计提盈余公积金1,482,879.25元,形成未分配利润13,345,913.24元。2015年,依兰风电公司亏损6,859,536.68元,减少未分配利润6,859,536.68元。2016年,依兰风电公司盈利9,063,692.91元,计提盈余公积金906,369.29元,形成未分配利润8,157,323.62元。2017年,依兰风电公司盈利19,828,408.83元,计提盈余公积金1,911,527.55元,形成未分配利润17,203,747.95元。综上,累计剩余未分配利润84,526,213.02元。2011年4月8日,依兰风电公司召开第三次股东会,审议批准了董事会提交的公司2010年利润分配议案。因中国大唐集团所属公司与天怡投资公司就依兰风电公司的股权,还有相关事宜有待解决,暂不予向大唐公司、天怡投资公司分配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对鹤峰能源公司分配27,864,993.91元可分配利润的4.24%,金额为1,181,475.75元(此次股东会分配的2010年利润实际包含2009年利润)。2012年6月28日,依兰风电公司召开第五次股东会,决议向鹤峰能源公司分配2011年未分配利润19,107,630.09元的4.34%,金额为810,163.52元。2013年,依兰风电公司弥补亏损和计提盈余公积金后,剩余需分配利润7,697,780.16元。2014年4月25日,依兰风电公司第七次股东会没有讨论2013年利润分配问题。2015年5月19日,依兰风电公司召开第八次股东会,审议批准了董事会提交的公司2014年利润分配议案,因股东双方有未决事项,暂不进行利润分配。天怡投资公司对2014年度利润分配议案存在异议。2016年,依兰风电公司弥补亏损和计提盈余公积金后,剩余需分配利润为1,297,786.94元。2017年,依兰风电公司需分配利润为17,203,747.95元。哈中院在执行(2013)哈民三商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过程中,委托哈尔滨隆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所作《司法鉴定意见书》附件《关于依兰风电公司2010年分红情况说明》,载明:天怡投资公司2010年持股44.76%,应分利润12,472,371.27元。该金额已经计入流动负债-应付股利(应付利润)科目。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天怡投资公司有权依法请求分配利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定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依兰风电公司第三次、第五次股东会决议,已经将2009年度、2010年度、2011年度股东可分配利润予以确定,并且已经按照鹤峰能源公司的股权比例分配了利润。剩余利润按照股权比例,可以计算出大唐公司和天怡投资公司的应分配利润。虽然天怡投资公司同意暂不分配利润,但其没有放弃分配利润的权利,可以请求依兰风电公司分配利润。依兰风电公司第四次股东会决议和黑龙江翔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可以证明,截至2010年10月,依兰风电公司的股东一致确认各股东全部出资到位,所以2009年只能按照各股东第一期出资计算股权比例,即大唐公司的股权比例为51%、天怡投资公司的股权比例为44.76%、鹤峰能源公司的股权比例为4.24%。依兰风电公司主张大唐公司与天怡投资公司,按照实际出资比例74.27%和19.56%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天怡投资公司应分配2009年度利润为1,818,948.62元。天怡投资公司2010年度股权比例44.76%,应分配利润为10,653,422.65元。2011年6月28日,天怡投资公司持有依兰风电公司的股权比例由44.76%变更为13.43%,天怡投资公司应分配2011年度利润为2,566,154.72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天怡投资公司提起诉讼后,依兰风电公司仍然没有向天怡投资公司支付2009年度、2010年度、2011年度应分配利润,而且没有召开股东会讨论确定2013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可分配利润数额及是否分配利润,只是单方提交了上述三年度的经营情况和股利分配方案,存在滥用股东权利导致不分配利润的情形,给天怡投资公司造成损失。天怡投资公司没有对2009年度、2010年度、2012年度计提盈余公积金方式提出异议,应视为认可此种计提方式。依兰风电公司其他年度计提盈余公积金方式与上述三年度均一致亦无不当。天怡投资公司2013年度、2014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股权比例均为13.43%,天怡投资公司应分配2013年度利润为1,033,811.88元,天怡投资公司应分配2014年度利润为1,792,356.15元,天怡投资公司应分配2016年度利润为174,292.79元,天怡投资公司应分配2017年利润为2,310,463.35元。双方当事人对依兰风电公司于2011年4月8日召开第三次股东会,确认的未分配利润27,864,993.91元是2009年度与2010年度两年未分配利润。哈尔滨隆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附件《关于依兰风电公司2010年分红情况说明》,可以证明依兰风电公司将上述未分配利润计入账目,没有进行其他处理。虽然天怡投资公司同意暂不分配利润,但依兰风电公司占有、使用上述未分配利润应当有所收益。天怡投资公司没有确定利润后及时取得利润,存在损失,而且依兰风电公司在诉讼后仍未将上述未分配利润给付天怡投资公司,应当赔偿天怡投资公司的损失。天怡投资公司请求按2009年和2010年应分得利润12,472,371.2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损失,并无不当。2012年6月8日股东会决议载明,“大唐公司和天怡投资公司利润暂不分配的问题,建议会议后进行沟通,尽快达成共识,解决利润分配问题”,可以证明天怡投资公司因分配利润向依兰风电公司主张了权利,故2009年度和2010年度未分配利润的利息,应自2012年6月8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天怡投资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依兰风电公司将2011年未分配利润计入会计账目,对天怡投资公司请求依兰风电公司支付2011年未分配利润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兰风电公司股东会未确定其他年度的未分配利润,对天怡投资公司关于依兰风电公司给付其他年度未分配利润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判决:一、依兰风电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天怡投资公司未分配利润20,349,450.16元;二、依兰风电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天怡投资公司自2012年6月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12,472,371.2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驳回天怡投资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3,394.11元,由天怡投资公司负担47,070.07元,依兰风电公司负担156,324.04元。
二审期间,依兰风电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日期为2009年1月16日的资金汇划补充凭证及日期为2010年10月28日的资金汇划补充凭证。意在证明:大唐黑龙江公司和天怡投资公司之间存在的1416万元往来款纠纷,尚未解决。
第二组证据,(2014)哈民三商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意在证明:天怡投资公司与大唐黑龙江公司之间的纠纷,为未分配利润的原因,并非大股东大唐公司滥用股东权利。
天怡投资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第一、二组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的问题有异议。天怡投资公司与大唐黑龙江公司之间的经济往来,与案涉纠纷无关。
本院的认证意见为:因双方当事人对依兰风电公司举示的上述两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且该两组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本院对该两组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二审查明,2009年1月16日,天怡投资公司将其对依兰风电公司1416万元的出资转出。大唐黑龙江公司于2010年10月28日,补足了天怡投资公司对依兰风电公司的出资1416万元。2014年11月18日,大唐黑龙江公司将天怡投资公司诉至哈中院,请求天怡投资公司给付其欠款1416万元本金及利息。哈中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2014)哈民三商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判令天怡投资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大唐黑龙江公司1416万元及利息。大唐黑龙江公司申请执行后,天怡投资公司将其持有依兰风电公司6.46%股权,抵顶了上述欠款,并于2018年5月21日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天怡投资公司认可除上述纠纷外,其与大唐公司之间并无其他纠纷。
除此,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前述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需解决的焦点问题为:
一、依兰风电公司应否向天怡投资公司分配利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五条规定,“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依兰风电公司分别于2011、2012年召开第三、五次股东会,对2009年度、2010年度、2011年度可分配利润予以确定,并按照鹤峰能源公司的持股比例,向鹤峰能源公司分配了利润。据此可以确定,依兰风电公司针对2009年至2011年利润,作出了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但因天怡投资公司与大唐公司股权事宜尚未解决,该股东会决议对天怡投资公司与大唐公司的利润暂不分配。对于该尚未解决纠纷,哈中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了(2014)哈民三商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且已于2018年5月21日执行完毕。此时,依兰风电公司暂不分配利润的原因已经消除,具备分配利润的条件。故自2018年5月22日,依兰风电公司应当按照上述股东会决议,向天怡投资公司分配2009年至2011年相应的利润。2012年、2015年,依兰风电公司经营亏损,无利润可供分配。虽然依兰风电公司2013年、2014年、2016年、2017年存在盈利,有可供分配的利润,但天怡投资公司并未提供依兰风电公司针对2012年至2017年载有具体分配利润方案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其亦未提交依兰风电公司大股东大唐公司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的证据。故依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五条的规定,本院对天怡投资公司主张分配2012年之后依兰风电公司利润的请求,不予支持。
二、天怡投资公司应分配利润的具体数额如何确定。2011年4月8日,依兰风电公司股东会确定2009年、2010年可分配利润为27,864,993.91元。2012年6月28日,依兰风电公司股东会确定可分配利润为19,107,630.09元。依兰风电公司依照该两次股东会确定的可分配利润数额,及鹤峰能源公司的持股比例,向鹤峰能源公司分配了利润。依照该两次股东会确定的可分配利润数额,及天怡投资公司的持股比例,天怡投资公司应分得2009年、2010年利润12,472,371.27元,2011年利润2,566,154.72元。如前所述,依兰风电公司暂不分配2009年、2010年、2011年利润的原因已经于2018年5月21日消除。故依兰风电公司应向天怡投资公司支付2009年至2011年利润款15,038,525.99元,并自2018耐5月2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向依兰风电公司支付相应的利息。
综上所述,依兰风电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相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1民初625号民事判决;
二、大唐依兰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黑龙江天怡丰源投资有限公司未分配利润15,038,525.99元及利息(2018年5月2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5,038,525.9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黑龙江天怡丰源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案件受理费203,394.11元,由黑龙江天怡丰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47,070.07元,大唐依兰风力发电有限公司156,324.0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6,324.04元,由黑龙江天怡丰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67,385.78元,大唐依兰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负担88,938.2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伟杰
审判员  时晓明
审判员  王景波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刘继业
书记员袁露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