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4年05月17日 星期五

lawking.com.cn

北京律师在线

侵犯财产罪
知名北京刑事律师,刑辩律师为您解析侵犯财产罪,擅长侵犯财产罪辩护律师为您解答刑事法律咨询,提供会见、取保候审,出庭辩护等服务。有意者,请登录...
法律咨询服务
想要咨询北京律师吗?想要咨询知名北京律师、资深北京律师、专业北京律师吗?本站有丰富北京律师资源,为您提供全方位法律咨询服务。本站提供付费法律...
聘请律师
想请北京律师代写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吗?想请北京律师审查,起草合同、章程,股东协议吗?想请北京律师调查取证、代理案件,出庭辩护吗?有意者,请登录北京...

朱某诈骗案辩护词

时间:2020年02月05日 来源: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作者: 浏览次数:1517   收藏[0]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朱某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一审辩护人。接受其委托后,我们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以及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准确的认识。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在为薛某办理宝马汽车经销权过程中,谎称疏通关系、虚构送礼事实,向薛某索要礼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用于个人消费。辩护人认为,检察机关的这一指控证据不足,不能成立。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被告人朱某无罪。

我们的主要依据和理由是:

    

一、被告人朱某并未向薛某虚构送礼事实。被告人朱某虽然客观上接受了薛某的一百万元,但这一百万元是朱某依照双方约定取得的应得的代理费用,而非所谓“疏通关系的礼金”。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以给领导送礼为由,向薛某索要“礼金”的主要证据是薛某的陈述以及王某、黄某、张森等人的证言。辩护人认为,薛某的陈述以及王某、黄某张森等人的证言不能证明被告人朱某向薛某虚构送礼,从而索要礼金的事实。理由是:

    

1、王某、黄某等人均系薛某的亲属,他们与薛某之间均存在重大的利害关系。其中,王某是薛某的姐夫,黄某是薛某的爱人,张森则是其合作伙伴。这种利害关系足以使得他们作出虚假证言。

    

2、从薛某向被告人朱某支付五十万元和一百万元人民币到向被告人朱某索要一百万元、被告人朱某陆续还款以及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被告人朱某诈骗,中间长达两个多月。在这两个多月的时间中,薛某与所谓证人王某、黄某等人之间有足够的时间对外统一口径。

 

    

事实上,薛某的陈述与所谓证人王某、黄某等人的证言之间保持着如此高度的一致,这本身就是人为编造的表现。总之,证人王某、黄某、张森等人的证言是没有任何可信度的,是完全不真实的。请人民法院依法不予采信。

    

实际上,被告人朱某虽然接受了薛某的一百万元,但这一百万元的性质是薛某付给朱某的中间费或者说是劳务费。朱某与薛某商定的整个代理费用是五百万元,并先期支付了第一笔五十万元。这一百万元是做完申请资料,宝马公司对薛某的公司资质进行考察后,经与王某商量后向薛某提出的,薛某同意并将一百万元打入了朱某的信用卡。对此,我们有高扬女士的证言以及高扬女士与的电话录音为证。这些证据足以证明朱某并未虚构送礼事实。这一百万元的性质是朱某应得的代理费用,而非检察机关所指控的用于“疏通关系的礼金”。

二、被告人朱某主观上没有诈骗薛某钱财的犯罪故意和非法目的。

    

本案中,被告人朱某虽然不像薛某那样有大量的亲朋好友出面为其作证。但是,在本案中,却有大量的铁一般的事实来证明朱某主观上根本不存在薛某钱财的非法目的和犯罪故意,足以还她一个清白。这些重要的事实有:

    

1、朱某收到薛某的一百万元后,为其打了收条。而且收条上明确写明,本收条与第一张五十万元的收条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足以表明:这一百万元的性质和先期支付的五十万元的性质是完全相同的,都是薛某付给朱某的劳务费。显然,对控方来说,证明朱某收了薛某一百万元的收条,是证明朱某骗取薛某钱财的重要证据。但是,奇怪的是,检察机关并不认为这是证明朱某诈骗的“主要证据”,从而未在审判前向法院提交。显然,检察机关之所谓把如此重要的证据排除到“主要证据”之外,也正是考虑到该收条上明确写明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薛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在询问笔录中强调的是:宝马公司经销权一事搁浅后,朱某没能在其满意的时间给他退钱,而不是朱某如何诈骗其一百万元。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就是薛某本人,感受最强烈的也是朱某没有给他全部退钱,而不是朱某的所谓诈骗问题。

    

3、朱某与薛某认识,并为其帮忙办理宝马公司的经销权事宜是其姐夫王某主动找的被告人朱某,而非朱某主动找的薛某。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朱某并没有诈骗薛某钱财的非法目的和犯罪故意。

    

4、王某证实,朱某向其讲述过管薛某要一百万元的事。试想,如果这一百万元真是朱某意图诈骗薛某,那么她为何还会告诉他的姐夫王某?如果朱某真的意图诈骗薛某的话,她是无论如何不会犯这种低级错误的。

    

5、薛某的爱人黄某讲,这一百万元现金是薛某花了好几天的时间筹来的。如果朱某意图诈骗薛某,那么她完全没有必要非得要现金。只要能“尽快得手”,朱某完全可以要支票,而不必等其卖车筹款。

    

以上事实虽然是一个一个的细节。但是,细微之处见精神。朱某绝对不存在任何诈骗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综观本案的全貌,可以清楚地看出,本案中,被告人朱某并未虚构给领导送礼的事实,更没有诈骗薛某钱财的非法目的和犯罪故意。尽管由于种种原因,薛某与朱某之间产生了退钱问题。但这一问题显属经济纠纷的范畴,尚不构成刑事犯罪。在此,我们衷心地期望,合议庭能够从这些细微之处,明察秋毫,明断是非,对本案给出一个科学而公正的裁判,也还被告人朱某女士一个清白!

    我们的意见发表发表完了,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零零五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