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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神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与河北神州保温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案

时间:2020年04月04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1272   收藏[0]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冀民终22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北神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南大街63号。
法定代表人:刘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现辉,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丽敏,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河北神州保温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留各庄镇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高铁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昭妍,河北则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红,河北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神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神州保温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10民初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北神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现辉、聂丽敏,被上诉人河北神州保温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昭妍、陈秀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河北神州橡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河北神州保温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二、一审及二审费用由河北神州保温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的企业名称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合法登记,依法享有专用权,故一审法院和被上诉人无权要求上诉人停止使用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的“神州”二字。上诉人的企业名称为“河北神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该名称于2015年5月21日核准登记。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依法对取得的企业名称享有专用权,且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不同的辖区,即使存在企业名称相同或相似,双方也互不构成对对方企业名称权或字号(商号)权利的侵犯。二、上诉人并没有将“神州”二字作为自己的企业字号,故被上诉人在一审诉讼请求中要求停止使用“神州”字号无事实依据。上诉人在生产经营,特别是销售中并没有将自己的企业称之为“神州”,更没有将“神州”作为自己的企业字号。仅在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存在“神州”二字。一审法院在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下作出判决是错误的。三、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企业字号“神州”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并认定在全国范围内具有知名度无事实依据。被上诉人提交的所有证据均不能证明上述观点的成立。四、上诉人的企业名称中使用“神州”不会引人误认为是上诉人的商品或与其由关联,不构成不正当竞争。1.二者公司名称不是同一名称,经营范围不同,不属于同一行业。被上诉人单独使用“神州”二字不能作为企业字号。2.商标是区分商品来源的标识,被上诉人的商标是绿都及图,被上诉人的注册商标是“神州”,消费者能够识别出商品来源于不同的两个企业,不会产生市场混淆。3.被上诉人为一般普通生产经营性企业,其社会知名度和产品市场占有率一般,其商品也不是知名商品,企业名称也非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因此,上诉人在企业名称中存在“神州”二字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五、上诉人使用“神州”字号系善意使用,并非恶意,上诉人不构成侵权。后河北神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补充上诉意见称,一、“神州”属于通用词汇,被上诉人一家独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一审法院混淆商标与字号的影响力,一审法院多次提到被上诉人“绿都及图”商标的影响力,但没有区分上述商标与被上诉人字号“神州”的比例和效果,而是将二者混同,并以混同的事实推定出字号“神州”在全国范围具有知名度,是错误的;三、上诉人使用属于善意。四、上诉人企业字号与“神州”商标一致,一审判决停止使用字号是错误的。上诉人拥有“神州”注册商标已过五年,状态稳定,上诉人使用与自己商标一致的神州字号相对于被上诉人更加合法合理。“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前提。假如有混淆情形存在,也是上诉人目前使用的“神州”商标而非上诉人的字号。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在企业名称中停止使用“神州”字号是错误的。
被上诉人河北神州保温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答辩称,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的规定,上诉人的企业字号是且只能是“神州”二字。在产品外包装和产品上都可以看到,上诉人将“神州”作为企业字号印刷成标识进行对外宣传。二、根据被上诉人一审提供的事实和证据,足以证明被上诉人的“神州”字号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的字号,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三、上诉人使用被上诉人的字号登记相近的企业名称,在经营中使用与被上诉人相同或相近的名称、包装、产品合格证、产地,足以引人误以为是被上诉人的产品或与其有关联,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双方名称相似、字号相同;同属于同业竞争,上诉人损害被上诉人的在先利益;上诉人上述使用行为,极易引人误认为是被上诉人的产品或产生与被上诉人具有某种关联企业的联想。四、结合一审庭审记录及二审新证据,均再次证明上诉人明知被上诉人字号登记在先,故意注册相同字号、登记相似名称,攀附名牌意图明显,具有不正当竞争的明显恶意。五、经过工商管理机关登记的企业名称并不一定合法有效,人民法院有权对名称注册和企业经营中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依法纠正和惩处;本案双方是在同一工商管理机关登记,且登记在后的同业名称不得侵害在先企业的名称权。即使两者登记机关不同,登记在后的同业名称也不得侵害在先企业的名称权。
河北神州保温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河北神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河北神州”字标中的“神州”字号作为其企业名称。
一审法院查明,河北神州保温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4月29日,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硅酸铝棉制品、橡塑制品、玻璃棉制品;销售:聚氨酯制品、矿棉吸音板、树脂棉制品。于2003年3月17日设立廊坊神州玻璃棉制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玻璃棉及制品,保温材料;收购碎玻璃;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2007年12月20日设立廊坊神州硅酸铝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硅酸铝。2007年12月20日设立廊坊神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橡塑海绵。
河北神州保温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于2002年10月28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绿都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保温用非导热材料;玻璃纤维保温板和管;隔音材料;石棉绳、线、带、橡胶石棉(商品截止)。注册人为河北神州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限为2002年10月28日至2012年10月27日止。2008年10月29日进行了注册商标变更申请,变更后注册人为河北神州保温建材集团有限公司。2012年10月23日,申请核准续展注册申请,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2年10月28日至2022年10月27日。2015年6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2015年6月5日作出关于认定“绿都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认定河北神州保温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7类保温用非导热材料、玻璃纤维保温板和管、隔音材料商品上的“绿都及图”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亚洲星云品牌管理(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向河北神州保温建材集团有限公司颁发获奖证书,授予其“亚洲名优品牌奖”荣誉称号;北京海德国际认证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18日向河北神州保温建材集团有限公司颁发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至2017年7月9日;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于2017年2月17日向河北神州保温建材集团有限公司颁发CQC产品认证证书;国家玻璃纤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向河北神州保温建材集团有限公司颁发2016年型式检验合格证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分别于2014年6月、2016年7月向河北神州保温建材集团有限公司颁发2012-2013年度、2014-2015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明。
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于2014年6月10日向河北神州保温建材集团有限公司颁发环保建材证明商标准用证;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于2016年6月30日向河北神州保温建材集团有限公司颁发绿色建筑选用产品证明商标准用证,有效期至2019年6月29日;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向河北神州保温建材集团有限公司颁发绿色建筑选用产品导向目录入选证书。2017年2月6日向河北神州保温建材集团有限公司颁发绿色建材评价标识证书,有效期至2020年2月5日。
2010上海世博会民营企业联合馆组委会于2010年10月31日向河北神州保温建材集团有限公司颁发荣誉证书,为2010年上海世博会民营企业联合馆“闪耀世博寻找坐标”活动入选展示企业,为民营企业联合馆展示墙增加一颗水晶,在世博会民企馆展示180天。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于2003年9月16日向河北神州保温建材集团有限公司颁发石油和化学工业绝热材料推荐证书,有效期至2006年12月31日,2010年2月颁发石油和化学工业绝热材料推荐证书,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中国制冷学会于2010年5月向河北神州保温建材集团有限公司颁发中国制冷学会单位会员证书,有效期至2015年5月31日;中国绝热节能材料协会于2012年12月向河北神州保温建材集团有限公司颁发中国绝热节能材料协会第六届理事会常务理事单位证书;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于2017年2月27日向河北神州保温建材集团有限公司颁发电力保温防腐工程材料生产企业能力资格证书,有效期至2020年2月26日。
国家电力公司物资局于1998年12月16日向河北神州保温建材集团有限公司颁发国家电力公司保温耐火材料供货许可证,有效时间为1999年1月至1999年12月;于2000年1月10日向河北神州保温建材集团有限公司颁发2000年度国家电力公司保温耐火材料供货许可证,有效期至2000年12月止;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18日向河北神州保温建材集团有限公司颁发全国电力行业2007年度保温耐火材料供货许可证,有效期至2007年12月31日;阿里巴巴颁发给河北神州保温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诚信承诺会员证书,有效期至2011年12月7日;北京美的暖通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8日向河北神州保温建材集团有限公司颁发2016年度优秀材料供应商荣誉证书;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子商务平台向河北神州保温建材集团有限公司颁发的集团级供应会员证书,有效期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河北省土木建筑学会建材装备专业委员会于2012年7月23日向河北神州保温建材集团有限公司颁发会员证书;河北省科学技术厅于2014年9月29日向河北神州保温建材集团有限公司颁发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河北省商标协会于2016年1月向河北神州保温建材集团有限公司颁发河北省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先进企业荣誉证书;河北省科学技术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于2016年11月2日向河北神州保温建材集团有限公司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
广东质量体系认证中心于2004年7月28日向河北神州保温建材集团有限公司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至2007年12月14日;上海建筑材料行业协会于2014年6月向河北神州保温建材集团有限公司颁发上海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采暖与建筑新能源应用分会会员单位证书;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6年12月6日向河北神州保温建材集团有限公司颁发山西省建筑节能产品(技术)推广证书,有效期至2018年12月6日。
中共廊坊市委、廊坊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8月向河北神州保温建材集团有限公司颁发2012-2013年度文明单位荣誉证书;廊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廊坊市广告协会于2017年2月向河北神州保温建材集团有限公司颁发廊坊市2016年度公益广告先进单位荣誉证书。
2016年11月1日,廊坊日报以“高铁强:漫漫创业路浓浓桑梓情”对河北神州保温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铁强进行了报道;2017年5月15日,河北工人报对河北神州保温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建造开放式图书馆进行了报道;2017年6月28日,经济日报以照片配发说明的形式对河北神州保温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报道。
2017年7月26日,河北神州保温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向江西省南昌市洪城公证处申请对“南昌经开欧非光二号园区”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被告神州橡塑公司的橡塑海绵板进行证据保全,江西省南昌市洪城公证处于2017年8月1日出具了(2017)赣洪城证内字第16702号公证书。
河北神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登记,于2015年5月21日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橡塑制品、玻璃棉、保温材料的生产与销售。
案外人李少杰于2009年9月28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神州”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7类,压缩空气管用非金属装置;橡胶制瓣阀;石棉;隔音材料;绝缘材料;防水包装物(截止)。河北神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提交了李少杰与其于2017年4月25日签订的商标许可协议,协议中记载许可有效期为1年,自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4月1日。一审庭审中,河北神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提交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受理李少杰转让商标给河北神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的受理通知书。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河北神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河北神州保温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权。
1.关于河北神州保温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字号“神州”是否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包括州)或者县(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字号最具识别意义,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与使用企业名称产生同样的结果。河北神州保温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4月29日。河北神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21日,注册成立时间晚于河北神州保温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神州”字号属河北神州保温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在先使用的字号,享有在先企业名称权。河北神州保温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该公司在廊坊市先后设立了三家子公司,2002年10月,河北神州保温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了“绿都及图”注册商标并经长期使用,于2015年6月5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河北神州保温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之后,多次获得荣誉证书、称号,大型企业的供货证书,行业协会的资格证书、会员证书。上述事实及其提供的审计报告等可以证明河北神州保温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不仅在廊坊市,河北省,而且在全国保温建材、橡塑制品领域相关市场和相关公众中的影响力及知名度,应当认定河北神州保温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字号“神州”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综合河北神州保温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等,可以认定“神州”在全国范围内具有知名度。
2.关于河北神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中使用“神州”是否会引人误认为是河北神州保温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或与其有关联,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要求登记的企业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并不涉及辖区外的企业名称。但是,当某一企业名称字号的知名度超出登记注册机关的辖区时,对其名称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就应超出登记注册的辖区范围,在其知名度的区域内给予保护,以制止擅自登记使用他人具有知名度的企业名称字号,造成市场混淆和利用他人声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企业名称是市场主体的营业标识,可以起到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作用,具有商号权意义。消费者或者购买者可以通过不同的营业标识而识别商品的来源。具有识别商品来源作用的企业名称因他人擅自使用而引起市场混淆的,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仿冒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中,河北神州保温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神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均属于耐火保温、橡塑制品行业,属于同业经营者。双方当事人的经营范围基本一致,双方当事人的消费群体亦基本一致。河北神州保温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其注册的“绿都及图”注册商标经过长期使用,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而河北神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神州”字号,足以使消费者或购买者误认其与河北神州保温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具有某种关联,从而对河北神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经营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河北神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作为同业经营者未经河北神州保温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许可,擅自使用“神州”作为企业字号,易引起公众误认,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属于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河北神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应当停止在其企业字号中使用“神州”字号。
3.关于河北神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主张的其通过商标许可协议取得“神州”注册商标的使用权,从而认为使用“神州”字号并无不当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案外人注册的“神州”注册商标与本案河北神州保温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字号的权利冲突,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一审法院不作评判。仅从商标许可协议内容看,河北神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应仅在授权许可范围内使用。“神州”商标持有人并没有授权河北神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在企业字号中使用“神州”注册商标。庭审中,河北神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提交了商标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以此抗辩河北神州保温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主张。一审法院认为,即使河北神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取得“神州”注册商标使用权,也不能损害其他在先权利。故对河北神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
4.关于河北神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主张的其包装经过作品登记取得著作权抗辩河北神州保温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包装的问题。从河北神州保温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起诉状中分析,本案案由为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河北神州保温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是在证据交换中,提交了证据六证明河北神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的包装与其包装近似,造成混淆。因河北神州保温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在起诉状中没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主张仿冒行为,在事实和理由中亦没有主张。侵犯企业名称(商号)纠纷与仿冒纠纷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退一步讲,即使河北神州保温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本案中主张特有包装装潢,也与本案侵犯企业名称(商号)纠纷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根据“不告不理原则”,河北神州保温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可以另行主张权利。故对河北神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主张的包装经过登记取得著作权抗辩河北神州保温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包装主张,一审法院不作评判。
5.通过庭审调查,河北神州保温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河北神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河北省××大城县人;河北神州保温建材集团经营地为河北省××大城县,自2001年开始经营耐火保温材料。河北神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生产地亦在河北省××大城县。但其企业注册地却在河北省××区;双方注册的经营范围基本一致等情形综合考量,一审法院难以认定河北神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注册企业名称中使用“神州”作为企业字号为善意。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被告河北神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神州”字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河北神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对于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进行了核实,上诉人河北神州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称案外人李少杰将“神州”商标转让给上诉人,目前转让手续已完成。对于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河北神州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是否侵害了被上诉人河北神州保温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被上诉人河北神州保温建材集团公司成立于2001年,其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硅酸铝棉制品、橡塑制品等,上诉人河北神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经营范围中包含橡塑制品、玻璃棉及保温材料的生产与销售。双方当事人属于同行业竞争者。因此,本案应当对上诉人河北神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与被上诉人河北神州保温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在先登记的企业名称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是否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双方所生产的产品产生混淆,进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评判。
关于双方的企业名称是否相同或近似的问题,根据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地域、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等部分组成。本案中,上诉人企业名称全称为“河北神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企业全称为“河北神州保温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二者的地域、字号及组织形式等相同,虽然双方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标注内容不同,但是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双方生产销售同类产品,一审时被上诉人河北神州保温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公证书证明了上述事实。鉴于双方企业名称的相似程度,在生产销售的同类产品上即使规范标注企业名称也极易使得相关公众对双方所生产的产品来源产生混淆。
被上诉人河北神州保温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时提交证据证明该公司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此情况下,作为同业且同地域的竞争者,上诉人河北神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应当采取谨慎的态度,尽量避免在经营过程中使其产品与被上诉人的产品产生混淆。但河北神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在被上诉人成立十几年之后,向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现有企业名称,该行为显系并非善意。虽然在本案中,被上诉人称上诉人所使用的产品外包装与其外包装极为相似,该诉请不属于本案审理侵害企业名称权纠纷的审理范围,但是从上诉人所使用的包装上对于企业名称的标注方式、生产地址标注为与被上诉人企业登记地址相同等情节,也可以进一步佐证上诉人登记注册现有企业名称时有攀附被上诉人企业已有商誉的主观恶意。上诉人称,“神州”一词属于通用词汇,不应当由被上诉人独占。本院认为,神州一词系通用词汇,被上诉人无权独占,但是鉴于上诉人在后登记注册企业名称的行为并非善意且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对于双方产品混淆,这种行为侵害了被上诉人的在先合法权益,同时扰乱了市场正常经济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应当承担停止该行为的法律责任。一审判决上诉人河北神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神州”字号并无不当。即使如上诉人所称已从案外人处合法取得了“神州”注册商标,上诉人也有义务依法规范使用注册商标。
综上,河北神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诉理不能成立。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河北神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宋 菁
审判员 张守军
审判员 张 岩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祁立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