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路29号旭捷大厦9xx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电话:13910190xxx
被执行人:李某斌,男,1965年12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231005196512050xxx,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意华田园9号楼2xx号, 电话:131216278xx 185019184xx
执行标的额:45万元人民币。
申请执行依据: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538号
申请请求
请求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25)冀1082执4700号案公告悬赏执行,有关人员提供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申请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申请人承诺按执行到位金额15%支付悬赏金。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诉李某斌委托合同纠纷案,2022年7月1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202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538号,裁决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16日前向申请人支付代理律师费30万元并支付(以3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支付自2021年4月19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延迟付款违约金;申请人垫付的仲裁费19470元人民币也由被申请人承担,由被申请人直接支付给申请人。截至本申请书签署日,被执行人应支付本息合计人民币450000余元。申请人法定期限内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曾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后又恢复执行,恢复后将案件指定三河市人民法院执行,执行案号(2025)冀1082执4700号。
鉴于被执行人李某斌至今仍从事红木家具生意,且经常在朋友圈发红木家具销售信息,但申请人不掌握其具体财产线索,为有效推进执行工作,现申请人决定向贵院申请公告悬赏执行:
(一)悬赏金的计算方式:执行到位金额的15%。
(二)悬赏金承诺:有关人员提供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申请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申请人承诺自愿按照前述计算方式支付悬赏金。
(三)申请人自愿承担公告费、保险费。
(四)悬赏公告的发布方式:全国范围内报刊、网络,包括不限于微博、微信、抖音等及在法院公告栏和被申请人住所地张贴悬赏公告。
申请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提出前述公告悬赏请求,请贵院予以核准!
此致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2025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