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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万庆、潘广超、赵燕超等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0年07月08日 来源:裁判文书网 作者: 浏览次数:3419   收藏[0]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12刑初75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万庆,男,1993年4月19日出生于山东省陵县,汉族,大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山东省陵县。因涉嫌犯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2019年7月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娟,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宁波市鄞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8年3月13日出生于山东省德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因涉嫌犯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2019年7月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广超,曾用名戎涛,男,1976年4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淮滨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河南省淮滨县。因涉嫌犯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2019年5月3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海曙区看守所。

被告人赵燕超,男,1986年10月24日出生于山东省嘉祥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山东省嘉祥县。因涉嫌犯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2019年6月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帅军、李倩茹,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亚三,男,1989年9月16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市,汉族,大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因涉嫌犯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2019年7月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成科,浙江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鄞检一部刑诉〔2019〕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万庆、吕某某、潘广超、赵燕超、杨亚三犯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于同日立案,后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于同年1月23日对本案中止审理,同年4月13日对本案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继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万庆及其辩护人陈娟、被告人吕某某、潘广超、被告人赵燕超及其辩护人张帅军、被告人杨亚三及其辩护人徐成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马万庆以非法获利为目的,伙同被告人吕某某购买了国家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答案,后以组建QQ群的方式向被告人赵燕超等40余人出售国家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答案,从中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

同年5月期间,被告人潘广超以非法获利为目的,通过微信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赵燕超购买了国家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答案,后通过网络向20余人出售国家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答案并传授作弊方法,从中获利人民币1.5万余元。

同年5月期间,被告人杨亚三以人民币134元的价格向被告人赵燕超出售了国家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答案。

同年5月30日,公安民警至宁波市鄞州区将被告人潘广超抓获。同年6月3日,公安民警至山东省青岛市将被告人赵燕超抓获。同年7月3日,公安民警至河北省晋州市将被告人马万庆抓获。同年7月4日,被告人吕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罪行。同时公安民警从被告人处扣押了作案工具手机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万庆、吕某某、潘广超、赵燕超、杨亚三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考试答案,其中被告人马万庆、吕某某系情节严重,均应当以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万庆在和被告人吕某某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事实处罚;被告人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万庆、潘广超、赵燕超、杨亚三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马万庆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潘广超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赵燕超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杨亚三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马万庆、吕某某、潘广超、赵燕超、杨亚三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金某1的证言,电子数据检查报告,扣押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归案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马万庆、吕某某、潘广超、赵燕超、杨亚三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马万庆、赵燕超、杨亚三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辩护称被告人马万庆、赵燕超、杨亚三认罪态度好,且能退赃,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马万庆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赵燕超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杨亚三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134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万庆、吕某某、潘广超、赵燕超、杨亚三均构成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马万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事实处罚;被告人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马万庆、赵燕超、杨亚三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理,且能退缴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潘广超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万庆、赵燕超、杨亚三的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对被告人马万庆、吕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马万庆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被告人吕某某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被告人潘广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赵燕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杨亚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万庆犯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吕某某犯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潘广超犯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2020年4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赵燕超犯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五、被告人杨亚三犯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六、对被告人潘广超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七、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八、扣押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慧

人民陪审员  毛志平

人民陪审员  王锡莉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代书 记员  李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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