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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维明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0年07月06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1964   收藏[0]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19刑终190号
原公诉机关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邵维明,男,197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27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3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16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17日被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依法监视居住,2019年9月5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邵维明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9年8月2日作出(2019)川1903刑初4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邵维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于2019年10月10日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邵维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17年1月,被告人邵维明在外务工多年后回到巴中市恩阳区三河场镇毛家村1社。因房屋年久失修无人维护垮塌,承包的土地长期荒芜无人耕种后被确权给他人等原因,邵维明向三河场镇人民政府提出将其纳入贫困户、享受低保、解决医疗费用、解决住房、分配土地共五项诉求。三河场镇党委、政府逐一解决落实邵维明的五项诉求,并给邵维明安排了公益性岗位。邵维明又以分配的土地不是其原承包的土地为由多次越级上访。2017年7月至今,邵维明先后七次在重大敏感时间节点进京非正常上访。期间,因在北京中南海周边违法上访被北京市公安机关训诫四次,并因此以及影响单位正常办公秩序等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行政处罚三次。恩阳区三河场镇政府为邵维明上访事项支出大量接访、维稳费用。
原判认为,公民在信访过程中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文明、理性表达诉求,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被告人邵维明在信访事项办理终结的情况下,七次在敏感时节、重要节点进京非访,其中在中南海周边附近非访被训诫4次,并因此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邵维明辩解其没有被训诫,其上访行为不构成犯罪,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支持。原判判决:被告人邵维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
2.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巴中市看守所关于对在押人员邵维明变更强制措施的函、取保候审决定书等,证实对被告人邵维明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邵维明的个人基本情况。
4.到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邵维明的到案经过。
5.三河场镇对邵维明的答复及信访案件调查笔录、邵维明公益性岗位资金发放资料、邵维明住房承包合同及住房照片、医院结算清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低保入户情况及贫困户名单等,证实邵维明以家中房屋损毁无法居住,土地被调配他人、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等问题要求将其列入贫困户、享受低保、解决医疗费用、解决住房、分配土地,当地党委、政府已逐一落实,将其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解决困难救助资金,给予调整土地1.7亩并确权颁发产权证,补发粮食直补款项,在原宅基地上修建住房,联系医院就诊并安排专人陪护,就医费用政府予以报销,并安排了巡河等工作,但对于信访解决结果邵维明一直拒绝签字,并于2017年7月11日、9月6日、9月27日、12月12日、12月25日、2018年4月25日、5月13日以土地问题为由七次进京越级非访。
6.训诫书、工作笔记等关于邵维明七次上访的相关依据及资料,证实被告人邵维明自2017年至今七次到京、一次到省、一次到市、多次到镇非访情况,并于2017年9月8日、2017年9月27日、2017年12月25日、2018年5月14日先后4次到中南海周边非访被登记训诫。
7.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7年10月2日邵维明因进京非访被训诫以及影响正常办公秩序,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处行政拘留七日;2017年12月29日邵维明因非法越级进京上访及扰乱单位秩序,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5月17日邵维明因扰乱公共秩序,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8.三河场镇关于邵维明的稳控方案及会议记录、邵维明信访案件开支明细及报账单等,证实邵维明已成为省市重点稳控对象,三河党委、政府在重大节点、重大会议期间组建专班、专人对邵维明进行稳控,由于邵维明多次越级进京非正常上访,给当地政府造成巨大维稳费用支出,加之修建住房购买生活设施、就医陪护等,共计花费三十多万元。
9.短信截图,证实邵维明给三河场镇党委书记马某书记多次发短信以进京上访相威胁,要求解决其不合理要求及索要钱财。
10.证人许某的证言,证实:我系三河场镇人民政府镇长。2017年春节前邵维明从外面务工回来,要求解决贫困户、住房、医疗费用、土地、低保户的问题,我们都给他解决落实了。邵维明不满意我们给他调整的土地,他要原来的土地。从2017年7月开始,邵维明去北京上访,共七次,政府要么派人去接,要么给钱让他自己回来。邵维明主要通过信访件投递、网络散布、本人进京越级上访等方式上访,并多次到三河人民政府大吵大闹,以进京上访为由威胁领导。邵维明纯粹是无理取闹,他要求解决住房,我们曾给他在毛家村一社租房,还把米面油都买好,但他拒绝搬入,后来政府又给他在毛家村村部旁边找了两间房,又不去居住。一没钱就给马书记打电话威胁要钱,不给钱就去北京上访,不给钱不回来;给他调整的土地他也不要,他非要原来一模一样的土地。邵维明给我们当地党委、政府的工作开展、办公秩序造成很大影响,政府为处理邵维明的事情花费了巨大的财力、物力,同时邵维明还煽动他人上访。
11.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我系三河党委书记。邵维明常年在外,2016年因病回到老家。他找到政府要求解决救济、纳入贫困户、个人低保、医疗费用、住房和土地。2017年春节后我们就开始给他逐一解决。2017年7月10日我们接到驻京办电话要求接人,回来后我又函接恩阳三医院将他接收入院治疗,医疗、生活费用均由民政办结清。2017年9月8日又接到通知,邵维明进京上访被训诫了,因工作太忙抽不出人就直接给他打电话要求他回来,他要求给他钱才回来,于是给他1000元钱,还结清他在驻京办的生活费,回来后又安排专人陪护在三河场住院。因为他的土地在2005年就依土地承包法规调整给其他人了,所以我们另给他调整了1.7亩并颁证确权,还给他补发了2005年至2016年的粮食直补1667元,将他纳入贫困户、低保户,解决了住房和土地,形成的书面信访答复意见,但他不签字,声称必须要原来的土地不然就继续上访。2017年9月他又进京非访被训诫,龙某等3名工作人员将他接回。期间我们开始给他修建房屋。对于土地问题我们再次进行答复他还是拒不签字。2017年12月邵维明又到北京非访去了,电话劝返,他要求打3000元还要买好车票才回来,无奈最后打款2000元,购买395元火车票一张才返回。2017年12月底,邵维明又到北京去上访被训诫了,遣送到成都我们派人接回。2018年1月政府就把房子给他修好了并添置了所有设施,他就搬进去了。2018年2月12日,邵维明又找到我要求解决3000元钱,并保证从此不再到京进省、市上访。2018年4月25日,邵维明又伙同叶某乘坐火车进京了,派工作人员将他接回。与他谈话得知,真实目的是想让政府给他一次性拿10万元钱。2018年5月16日,邵维明串联叶某再次进京被训诫,因镇上人手不足,办事处的人就包车派人将他送回,后被恩阳区公安分局拘留。邵维明一直以上访威胁要钱,政府给他前后拿了十多次钱,均有打款凭证。从2017年至今,每次重大节点、敏感时期邵维明都进京非访,我镇工作人员每次几乎全员出动管控,共计投入接近20余万元。
12.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我是三河人大主席。邵维明的诉求政府都是给他解决了的,但他每次都以土地为由去上访,他去北京了七次,还经常到镇政府以上访要挟要钱,邵维明的主要目的就是向政府要钱,他说村上给他调的土地他不得要,要政府出10-20万元把土地给他收购了就不去上访了。邵维明还煽动叶某、梁洪田、朱光银等人去上访。
13.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我是三河政府民政办主任。自2017年邵维明开始信访后,我们民政办给他支付大量款项,还给他购买了一批生活物资。我感觉他就是向政府要钱,不听任何人劝说,只凭个人意愿,他想要什么政府就必须解决好,不然就扬言去北京上访。他还带动了一批人和他去上访、缠访,影响了三河政府的正常办公秩序。
14.证人童某1的证言,证实:我是三河党委副书记。2017年邵维明回来后就找过政府和村两委,要求解决住房、土地、医疗、贫困户、低保户问题。根据他的实际情况和患矽肺病的原因,将他纳入精准扶贫贫困户,又相继给他解决了低保、医疗保险和大病救助、特殊门诊;根据其享有的异地扶贫搬迁政策于2017年10月动工在其原宅基地上修建了房屋,2018年1月完工,并购买了相应的生活设施;2017年10月将原周定生的土地共计1.7亩调整给他并予以确权,政府给予书面答复意见,他要求归还原来土地,并拒绝签字。政府多次进行协商,安排公益岗位给他,还为他联系过一些轻松的工作,但邵维明始终不愿意去。邵维明就以土地问题为由前后7次进京非访,甚至直接到中南海去了。邵维明每次进京无论是劝返还是派人接回都是政府花的钱,他还被北京市公安机关训诫过几次。
15.证人何某1的证言,证实:我是三河信访办主任。2017年邵维明从外地回来找村上和政府,要求评为贫困户、低保户,以及解决住房、土地、医疗等五项诉求,三河政府针对他的信访诉求逐一解决落实了的,且给予书面答复意见。邵维明一直以要回原土地为由进京到省越级非法上访。邵维明就是想通过信访达到向政府要钱的目的,他说政府至少给他拿十万元钱才不会去信访,政府给他修房子还不如直接把修房的钱给他。因为处理他到处上访的事情,政府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致使工作不能正常开展。
16.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我是三河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主任。邵维明给我说过,他上访的目的不是房子和土地,他就是向找政府要一笔钱去北戴河煤炭总医院疗养。政府把他纳入了贫困户、低保户,代缴了医疗保险,通过异地扶贫搬迁建了新房,购买了生活用品,房屋没建成前还给他找旅馆居住,生活也是政府负责。2017年到2018年邵维明至少去北京五六次,每次都威胁政府拿钱,派人去接还要求吃好的、坐飞机等,只要不答应就到中南海去。他还串联唆使其他人和他一起进京上访,影响恶劣,耗费政府大量人力、物力,影响单位正常办公。
17.证人龙某的证言,证实:我是三河纪委书记。邵维明提出的五项信访诉求,政府是逐一解决落实了的,并给予了书面答复,但他一直认为没有达到他的意愿,要求恢复原有土地,所以一直上访。他说过不断以要回原土地问题上访就是逼政府给他赔钱。2017年6月的一天,我在办公室处理他的问题,因为没达到他的要求,他就言语威胁我,并想打我,被他人拦住才没得逞。邵维明整个信访期间,三河政府直接投入共计约20万元,参与人数20余人100余次,严重影响了政府工作开展。
18.证人毛某的证言,证实:我是三河副镇长。邵维明曾在我办公室闹,并拦过我的车。邵维明还拦过马书记的车,曾扬言要杀了我和马书记。
19.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我系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民警。邵维明自2017年起四次在北京中南海上访被训诫,一次在京被劝返,渔溪派出所对他进行了两次行政拘留,但他不知悔改,拘留完又去上访,对政府工作人员呼来喝去,甚至当面辱骂镇党委书记,造成了恶劣影响,影响了辖区治安稳定。对于他的诉求,政府给他解决了贫困户、低保户,划拨了土地,修建了房屋,但他不满足,要求政府拿10万元钱给他,否则就要进京上访。
20.证人祝某1的证言,证实:我是三河毛家村村委文书。邵维明的五项诉求政府都是解决了的,但邵维明不满意,要求要回原土地。邵维明原承包土地因其常年不在家无人耕种,村民开会举手表决将土地调整给了童开林并确权,后修建水泥路时占用了部分,因此无法归还原土地。邵维明以此为由多次进京上访,并要求政府给他50万元土地赔偿款。邵维明还煽动天池村叶某进京上访,还说要把马某、毛某杀了。邵维明的行为浪费政府人力、物力,扰乱办公秩序。
21.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实:我是三河毛家村1组村民。因修建村社道路占了童开林土地,经村社代表会议决定,将邵维明家土地调整给了童开林,后来我与童开林又私下调换了土地。回来后村上给他另外指定了土地进行赔偿。
22.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我是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民警。邵维明从2017年7月至2018年5月,多次到北京非法上访,分别是2017年7月11日,2017年9月8日,2017年9月27日,2017年12月25日,2018年4月25日,2018年5月13日,其中四次在中南海非法上访被训诫。邵维明总共提出5项诉求,据我了解政府都是解决了的。
23.证人童某2的证言,证实:我是三河毛家村一组村民。政府给邵维明修建了新房子,调整了土地,什么都给他解决了,贫困户和低保也享受了,他纯粹是无理上访,影响国家机关单位正常办公,为了他的事,政府都不能正常给我们老百姓办事了。
24.证人程某的证言,证实:我是三河毛家村支部书记。邵维明回来后,找到政府要求解决贫困户、低保户、医疗保险、住房、土地五项问题。2017年6月21日解决最低生活保障,同年9月将他纳入贫困户,10月将1.7土地亩确权给他,11月开始为他修建了41.6平方米的住房并购买了全部生活用品,房屋竣工后,邵维明说房屋水管安装不合他意,便用榔头将水管全部砸烂,要求重新装修,政府只好另装,12月31日解决了农村医疗保险并申请了特殊门诊。邵维明原来的土地因他常年不在家无人耕种,就调整给童开林了,修建村社道路又占用了一部分,所以无法调回。邵维明就以此为由多次进京上访,祝某2说他了解到邵维明是以土地为由上访要挟政府给他拿钱。他还煽动叶某、梁洪田、祝光银等人一起去北京上访。
25.证人祝某2的证言,证实:我是三河毛家村2组村民。邵维明自2017年回乡后就一直上访,政府安排我、邵某2陪护。我陪护期间他就到北京上访了5次,每次上访的理由都是要回原来的土地,他的真实目的就是要钱,他给我说的政府要给他20万。我认为他的上访理由不合法规,政府给他补了1.7亩土地,还给他补发了十多年的粮食直补,解决了低保、医疗、住房、土地,安排了公益岗位。
26.证人叶某的证言,证实:我是三河天池寨村3组村民。我和邵维明一起到北京信访过。
27.证人何某2的证言,证实:我是三河三元居委会主任。邵维明要解决的问题,政府都是解决了的,房屋给他修好,吃饭的食堂也是找好的,还给他解决了公益性岗位,但他还是不满足,经常无中生有、无理取闹。
28.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我是三河豪客饭庄的老板。政府为了稳控邵维明不让他乱跑,安排邵维明在我开设的豪客饭庄住了101天。
29.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实:我是三河碾盘社区支部书记。邵维明的行为属于缠访、闹访、非正常上访,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应该坚决打击。
30.证人童某3的证言,证实:我是三河毛家村1组村民。邵维明一直不在家,没有任何联系,土地无人耕种,也没有缴纳农税提留。修社道路占用了童开林的土地,就将邵维明的地调整给童开林了。2016年邵维明生病回来要求政府还他土地,生产队就把周定生原来的土地调整给他,共有1.7亩,并确权,但邵维明不接受。邵维明回来后就找政府以自己无房、无地为由要钱。政府给他拿过很多次钱,不然他就去北京上访,政府还给他解决了低保、贫困户,发放粮食直补。
31.证人青强的证言,证实:我是三河青山村书记。邵维明的问题已经解决,但他还有很多无理要求。我听他们村的人说政府给他建了40多平方的房子。
32.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我是三河民政办工作人员。邵维明一共七次到北京上访,主要诉求有五大项,政府都是逐一解决了的,还给他安排了公益性岗位,但他不去做,一直以要回原土地为由上访,真实目的是向政府要钱。
33.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我是三河王槐村文书。曾经两次协助政府人员前往巴中、成都劝返邵维明,费用都是政府承担,他每次都是越级非法上访,严重影响政府正常办公秩序。
34.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三河天池寨村支部书记。2018年4月25日接到叶某和邵维明相约前往北京上访的消息,于是和龙某书记前往北京接人,在北京火车北站的北广场找到邵维明和叶某。邵维明说要坐飞机才回来,还要陪他转北京城,他想干什么都得陪着他,我看不惯说他几句,邵维明就将我大骂一顿。叶某说2017年邵维明就曾约他一起前往北京上访。
35.证人邵某1的证言,证实:十九大期间政府安排人员陪同邵维明在我经营的财祥餐饮中心吃住。期间邵维明经常口出狂言要求政府解决好他的问题,还威胁陪护人员,如果不让他满意就去北京。吃住费用都是政府结算的。
36.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我是三河人大代表。邵维明反映的问题政府都落实解决了的,他是无理取闹非法上访。
37.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实:我是三河毛家村1组村民。邵维明在父母去世后回来某的房屋檩子拆了卖给我和我儿子,他一直在外面到处跑,家里土地不做,长期游手好闲。
38.证人邵某2的证言,证实:政府安排我共陪护邵维明38天,期间他天天打牌喝酒。政府把房子给他修好,他还砸了安装好的自来水管。
39.证人侯某的证言,证实:我是三河农业综合服务站工作人员。曾两次与邵维明谈话,邵维明说别人上访都把钱打卡上或者现金摆好才签字,他非法上访的目的就是想要钱,他不仅和本地上访户串联,还和外地上访户建立微信群煽动上访,对于他反映的问题政府都是落实解决了。
40.被告人邵维明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我清楚到北京中南海信访是违法的。2017年3月左右,我在成都信访局信访时,工作人员告诉我不能越级上访,我就在百度搜到了中南海不允许信访。我认为去中南海政府才会理我,才会给我拿钱,所以几次都到中南海去。我原来在外面务工十多年,家里无人,土地荒起没有交农税,村上就划给别人了,我要求把原来的土地要回来,我清楚要不回来,我得了病也不得去种庄稼,我到北京去主要是想要政府给我解决四、五万元钱。我提出的五个上访诉求三河场镇政府都给我解决了的,解决了贫困户、低保户、医疗费用、住房问题、土地给我落实了1.7亩。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邵维明认为,此案定罪没有证据,其在原审法院看到的证据仅是复印件,政府出具的证明材料是诬告其,证人证言也是片面之词。请求改判。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认定的证据与一审查明的事实及认定的证据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邵维明明知北京中南海周边不属于信访地点,但为了引起重视,故意到中南海周边信访,多次被训诫、行政处罚,当地政府为接回、稳控邵维明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其行为构成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原判定性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本案证据是否充分的意见,经查,证人马某、许某、龙某、祝某1、童某3等人的证人证言能够证实邵维明的违法上访给当地的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事实,并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住房承包合同及住房照片、低保入户情况及贫困户名单、训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相互印证,且证据来源合法,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实其犯罪事实,其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2019)川1903刑初49号刑事判决,即“被告人邵维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邵维明犯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 瑛
审 判 员  罗纪才
审 判 员  许 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 爽
书 记 员  白桦林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条……
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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