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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毅、胡云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0年10月03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3579   收藏[0]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晋01刑终152号
原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毅,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汉族,本科文化,原山煤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住太原市,公民身份号码:×××。2017年3月24日因涉嫌犯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张霞、张步红,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云岚,女,1972年11月19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汉族,本科文化,原山煤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副经理,住太原市,公民身份号码:×××。2017年3月24日因涉嫌犯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辩护人张惠芳、温进宇,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审理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郭毅、胡云岚犯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一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4日作出(2018)晋0105刑初21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郭毅、胡云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作出(2019)晋01刑终189号刑事裁定,认为本案部分事实不清,发还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2019)晋0105刑初66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郭毅、胡云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小丽、刘海斌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郭毅、胡云岚及辩护人张霞、张步红、温进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一、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2012年3月,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为追求销售业绩,主导该集团下属的上市公司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山煤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煤进出口公司”)与青岛德正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德正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基鸿(已判决)所控制的青岛德诚矿业有限公司开展有色金属贸易合作并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开展氧化铝、铝锭、电解铜等有色金属的进口、转口和国内销售业务。2012年7月至2013年12月,双方先后签订5份《备忘录》,将上述框架协议履行期限延长至2014年。在陈基鸿的指使下,由江平(陈基鸿案同案人员)利用“德正系”公司作为上下游交易方使用虚假仓单同山煤进出口公司签署采购、销售合同,进行代理贸易,共计骗取山煤进出口公司在38笔国际转口贸易中开具的信用证折合人民币17.78亿元及3.4亿元货款。
具体交易事实如下:
1、2014年1月13日,江平等人以香港广南公司名义将3份伪造的电解铜仓单销售给中信澳大利亚资源有限公司,并约定由青岛德诚公司回购。2014年4月3日,青岛德诚公司未回购,江平让山煤进出口公司购买上述仓单,约定由新联国际公司向山煤进出口公司回购,骗取山煤进出口公司2份信用证。“德正系”案发后,新联国际公司未回购,造成山煤进出口公司损失1.45亿元人民币。
2、2012年3月至2012年12月间,江平等人伪造了32份大港公司的铝锭仓单,随后质押给环球仓储(新加坡)有限公司,由该公司对应出具内容虚假的铝锭监管仓单227份,江平等人以香港广南公司名义销售给中信澳、中钢(新加坡)有限公司、金属地带有限公司等公司,并约定由青岛德诚公司回购。2014年2月至4月间,青岛德诚公司未回购,江平让山煤进出口公司购买上述仓单,并约定由新联国际公司、香港广南公司向山煤进出口公司回购。骗取山煤进出口公司35份信用证。“德正系”案发后,新联国际公司等公司未回购,造成山煤进出口公司损失16.07亿元人民币。案发后查明,中信澳等公司收到上述信用证后,将其中的31笔资金支付给香港广南公司,1笔支付给恒润致远公司,1笔支付给德意志银行,1笔支付给香港柏银公司。
3、2013年6月5日,江平等人伪造了1份大港公司的氧化铝仓单,后质押给上海运亚仓储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运亚公司”),骗取上海运亚公司出具监管仓单,随后销售给永辉资源有限公司,并约定由青岛德诚公司回购。2014年3月14日,青岛德诚公司未回购,江平让山煤进出口公司购买上述仓单,并约定由新联国际公司向山煤进出口公司回购,骗取山煤进出口公司1份信用证。“德正系”案发后,新联国际公司未回购,造成山煤进出口公司损失2585.32万元人民币。
4、2013年11月至2014年4月期间,陈基鸿指使利用青岛德诚公司、青岛亿达公司作为山煤进出口公司的交易上下游公司开展贸易,贸易中并无实际的货物交易,仅利用《货权转移证明》进行流转。山煤进出口公司通过银行承兑汇票、电汇支付货款,巨额资金被“德正系”公司占用,“德正系”案发后青岛亿达公司未支付货款,造成山煤进出口公司直接损失3.4亿元人民币。
在上述贸易过程中,山煤集团于2013年初任命被告人郭毅担任山煤进出口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由郭毅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2013年6月,任命被告人胡云岚担任山煤进出口公司副经理,分管业务一部,由胡云岚具体负责代理青岛德诚公司的转口、内贸业务。经查,在贸易中被告人郭毅、胡云岚违反山煤集团《合同管理办法》、山煤进出口公司《煤炭出口、非煤转口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没有对青岛德诚公司及其指定的上下游客户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履约能力、商业信誉等进行调查,而是安排业务员温可君、曹慧军等人将《客户调查表》交给青岛德诚公司的王某、翟丽等人代为填写。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温可君等人通过青岛德诚公司王某等人与上下游企业传递合同,始终没有与上下游企业有过接触。郭毅在对上下游企业不了解的情况下,草率签订采购、销售合同,未能及时发现“德正系”公司操纵的融资性贸易中存在的巨大风险。合同签订后,温可君等人向授信银行提供相关开证资料,申请开具国际远期信用证或承兑汇票,用于支付货款。贸易期间,郭毅、胡云岚等人简单认为持有仓单即持有货权,没有对持有的大量仓单对应货物进行查验,未能发现持有的仓单存在虚假。郭毅、胡云岚没有安排公司人员对购销货物进行专门的查验、核库,疏于对货物的动态管控,致使山煤进出口公司出具的价值17.78亿元人民币的信用证及3.4亿元货款被陈基鸿控制的“德正系”公司非法占有。
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2012年9月以后,山煤进出口公司为了控制代理青岛德诚公司贸易的风险,开始质押全部仓单,即待下游客户支付货款后才予交付。2012年12月21日,山煤进出口公司根据山煤集团的要求,制定了《煤炭出口、非煤转口业务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我方受委托代理开立的远期信用证到单后,暂持代表货权的仓单作为抵押,待下游客户电汇付款后再将单据交还至下游客户。如直接交单于下游客户,则须有委托代理方以其项下其他资产作为担保,与我方签订保证合同”。2013年1月初,江平向郭毅、胡云岚提出调整质押仓单比例的要求。被告人郭毅在请示王松涛后,于2013年1月4日与江平签订第四份《备忘录》,其中约定2013年底开展的转口业务按照每月仓单抵押与不抵押比例7:3(押仓单70%,不押仓单30%)进行配比。在履行电解铜贸易期间,业务员任梦圆在收到上游企业提供的仓单或海运提单等有关凭证后,在未取得青岛德诚公司的资产抵押的情况下,胡云岚即安排任梦圆将仓单或海运提单提前交给了青岛德诚公司王某。“德正系”案发后,山煤进出口公司仅持有涉及1笔贸易的6份上海运亚公司出具的电解铜仓单,而将本应持有的涉及13笔贸易,累计56份上海运亚公司出具的电解铜仓单提前交付给了青岛德诚公司。2014年6月,山煤进出口公司利用仅持有的6份上海运亚公司仓单从上海洋山保税区提出该笔电解铜1407.32吨,已销售约1206.74吨,回笼资金6073.34万元。因山煤进出口公司违规提前交付仓单,导致无法追索货权,截止2016年4月8日,已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3.95亿元人民币。
另查明,2017年3月23日,办案人员电话传唤郭毅、胡云岚到案接受调查,该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后被执行刑事拘留。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3月23日,办案人员电话传唤郭毅、胡云岚到案接受调查,该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后被执行刑事拘留。
企业信息查询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变更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董事会决议、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及修正案、职务任免通知证实,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81年5月9日,法定代表人为郭海;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11月20日,2012年6月25日经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研究决定提名郭海为该公司董事长,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赵建泽,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7.43%股份;山煤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28日,法定代表人为郭毅;2009年5月29日,郭毅被聘任为山煤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副经理兼驻韩国代表处首席代表;2012年12月31日,郭毅被提名为山煤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2013年6月14日,胡云岚被提名为山煤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副经理。
进出口公司各部门职责、章程、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发票管理制度、费用报销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制度、财产盘点制度、非煤转口贸易流程、非煤国内贸易流程、煤炭出口、非煤转口业务管理办法、进口业务流程、内销业务流程证实,山煤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财务、业务等方面的制度。
合同、保证合同、进口信用证项下到单通知书、承付通知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等证实,山煤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德正公司指定的上下游公司进行贸易、付款的事实。
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了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郭毅、胡云岚办公场所进行搜查的过程。
仓单证实,经袁妮辨认,盖有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大港分公司印章的28份仓单当中的“张家春”系其模仿张家春名字所签。
企业基础资料表、企业资料调查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煤炭经营资格证、青岛德诚矿业有限公司简介、审计报告、章程等证实,青岛德诚矿业有限公司、化隆先奇铝业有限责任公司、青岛亿达矿业有限公司等上下游企业向山煤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情况。
合同请示卡证实,山煤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就涉案合同签订进行内部审批的过程。
开证申请单证实,山煤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就向相关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进行内部审批的过程。
到期付款通知书证实,山煤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向广南(香港)有限公司、新联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发出通知,要求该公司在付款到期日前一次性足额支付货款的情况。
单据交接单证实,山煤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向青岛德诚矿业有限公司和广南(香港)有限公司、新联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邮递方式进行单据交接的过程。
华夏银行提供的银行承兑汇票证实,山煤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与青岛德诚矿业有限公司通过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结算的事实。
辅助明细账、记账凭证、资金付出凭证、客户借记通知单、进账单、申请短期业务周转资金的请示、银行承兑汇票等证实,山煤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向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的相关情况。
辅助明细账证实,山煤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与中信澳大利亚资源有限公司、永富资源(新加坡)有限公司、永辉资源有限公司、金属地带有限公司、中钢(新加坡)有限公司、青岛德诚矿业有限公司、新联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广南(香港)有限公司等公司之间就贸易货款的账目记载情况。
山煤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进出口公司德正事件诉讼进展及挽回损失的情况说明证实,山煤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与上下游共签订58笔铝锭、氧化铝、电解铜合同(53笔转口合同、5笔内贸合同),因下游公司未按约定付款,山煤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开具了29.30亿元的远期信用证,需要向银行还款,风险资金敞口共计28.19亿元,现该公司采取了刑事报案及民事诉讼措施,截至目前德正事项合计挽回损失71988596.30元。
山煤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0年4月山煤集团曾下发了《合同管理方法》,要求各子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参照制定适用于本公司自己的合同管理办法。2012年9月进出口公司召开的经理办公会上,班子成员讨论议定要注意业务风险控制,各部门在工作中要加强风险防控力度,确保业务安全开展。在此前提下,经过我们了解,进出口公司业务一部(负责氧化铝业务)结合以往操作煤炭出口业务时的经验及本部门已有的针对煤炭出口业务的业务流程,对氧化铝业务的风险进行防控,其一致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6.在转售货物的过程中,我公司抵押其中70%的作为货权凭证的仓单,登记台账,将仓单原件存放在专门存放仓单的保险柜中,保险柜存放在有防盗措施的财务部,钥匙由业务专人保管,在海外客户向我公司电汇付款后,将仓单原件从保险柜中取出交付给海外客户,并与国外客户办理相关单据传递确认函。7.在转售货物的过程中,我公司将30%的作为货权凭证的仓单先交付给海外客户,90天后客户向我公司电汇付款,在这30%的业务中,我公司先取得委托代理方青岛德诚矿业有限公司项下其他等值资产作为担保,签订担保合同。结合以上氧化铝转口业务实际操作过程中形成的风险防控的流程和经验,在山煤集团《合同管理办法》和我公司已有的煤炭出口风险管理业务流程的基础上,我公司业务一部在2012年对煤炭出口和氧化铝转口业务流程进一步完善,在此后的业务中一直按照该流程指导和操作相关业务。相关规定办法的审批流程、发文程序未找到。
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等证实,山煤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等的相关会议情况。
额度申请书、开证申请人承诺书、开立国际信用证申请书、客户确认开证通知书、到单通知、进口押汇申请书、信用证开证合同、综合授信合同等证实,山煤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兴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等多家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事实。
青岛卷宗材料证实了陈基鸿等人涉嫌犯诈骗罪一案的相关情况。
王松涛的询问笔录证实,我是2002年到山煤集团工作的,刚开始是在山煤集团大同公司担任副经理,2006年4月至2009年5月担任大同公司经理,2009年至今担任山煤集团的副总经理。2009年至2012年12月30日,兼任山煤进出口公司董事长,同一天我开始兼任山煤国际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16年3月份,辞去山煤国际总经理,目前只担任山煤集团副总经理。山煤集团副总理是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名,山煤集团董事会任命,2012年底之前分管国际贸易,2012年上半年至2013年上半年曾分管过投资,从2012年12月30日至2016年3月,分管贸易(包括国际贸易及内贸),具体就是山煤国际及广东德润投资有限公司的贸易业务,2013年3月至今主要分管贸易纠纷、风险化解及清欠。山煤国际总经理,2012年12月30日由山煤集团董事会提名,山煤国际董事会任命,直到2016年3月份辞去总经理职务。期间,全面负责山煤国际业务开展、监管。山煤进出口董事长,2009年5月份由山煤集团董事会任命,行使董事长的职责,具体就是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经营方向和投资方案、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调整、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等。国务院将煤炭出口的资质给了山煤集团,山煤集团将出口业务放在了山煤进出口,2009年山煤国际借壳上市,山煤集团为了把煤炭出口业务装入山煤国际业务,就让我兼任了山煤进出口的董事长。山煤集团的前身是1980年成立的山西省煤炭进出口公司,属国有公司,控股山煤国际。山煤国际是在2009年前后借壳上市,山煤进出口是山煤国际的全资子公司。山煤进出口公司的前身是山煤集团的进出口业务部,大概是在2007年前后成立了山煤进出口公司。我是从2009年5月份开始兼任山煤进出口公司的董事长,当时孔祥科担任总经理。2012年期间,山煤进出口设有三个业务部、财务部及办公室,胡云岚是业务一部的经理,郭毅担任公司副经理,直接分管业务一部。2012年12月30日,集团公司做出调整,孔祥科被派驻到广东德润担任董事长,我不再担任山煤进出口的董事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董事由郭毅担任。山煤进出口的初期业务以煤炭进出口为主。2009年以后,煤炭出口受市场影响大量萎缩,仅剩少量外部出口煤代理,后来还做过一些煤炭进口业务但赔了钱,可以说整体业务萎缩的很厉害。2012年3月份以后,公司代理青岛德诚的业务就成了主要业务。2009年以来,山煤进出口的业务整体萎缩的很厉害,但省里、集团都要求我们把外贸做起来,要保住山煤进出口这块牌子,所以我们也想做一些其它的非煤贸易来补充。2011年9、10月份,当时我和孔祥科在北京国家发改委开会,开完会后孔祥科就去商务部许可证局找赵金庆副局长,因为许可证局掌握着企业外贸的报关单情况,孔祥科找赵金庆希望能帮助推荐几家有实力的公司进行合作。我印象中赵金庆前后推荐了三家企业,第一家是美国杰拉德公司,第二家没有印象了,第三家就是青岛德正。大概在10月份,孔祥科就跟赵金庆去了一趟青岛,拜访了青岛德正的老板陈基鸿。听孔祥科说,当时陈基鸿介绍了公司的业务情况,其中就包括正在进行的柬埔寨铝矿项目,陈基鸿也表示希望跟大型国企合作柬埔寨铝矿项目。孔祥科回来以后跟我汇报的时候很激动,说青岛德正具有铝制品的全产业链,而且跟中铝、中电投等大型国企都有合作项目,公司的背景、基础条件好,对方也表示了合作意愿。我听了孔祥科的汇报以后,让他再进一步在行业内部、银行信誉等方面做深入了解。后来听银行的人说,跟青岛德正合作得人家挑,青岛德正从业20年没有一笔贷款发生逾期。经过一段时间的了解,我们认为青岛德正在业内是非常有实力的企业,而且信誉很好,在商务部系统内也非常认可,行业内部评价也很高,后来就决定跟青岛德正做进一步的沟通、洽谈。大概在2012年2月份,我、孔祥科、郭毅、胡云岚去了一趟青岛,对青岛德正进行了正式考察。我们开始与青岛德正接触,就有关情况没有向集团主要领导进行汇报,因为还只是酝酿阶段。是孔祥科提出希望我代表山煤集团去青岛德正拜访一下陈基鸿,也显示集团公司对双方合作的重视。我也考虑只是听孔祥科他们介绍,网上有关德正的资料比较少,也想实地去看看企业的情况,所以我们就专程去青岛拜访陈基鸿,同时对德正进行考察。我们一行四人去了青岛德正,陈基鸿接待了我们,当时青岛德正的人还有陈基鸿的妻子徐小燕、陆世军等人,我们参观了青岛德正位于崂山区航空广场的办公楼,感觉公司很正规,管理也很规范,看到很多有关德正、德诚的荣誉牌匾、奖牌。之后我们进行了座谈,我介绍了山煤集团的情况,表达了希望与德正进行有色金属进口贸易的合作意愿,陈基鸿介绍了德正的情况,包括生产规模、贸易规模以及利润情况。其中提到与中电投合作内蒙古霍林河煤电铝项目很不愉快,中电投不给返还利润,陈基鸿说跟央企合作太受欺负。陈基鸿重点介绍了柬埔寨项目的情况,柬埔寨项目包括2亿吨的铝土矿开采、房地产项目,还有配套的港口及电厂,陈基鸿说国开行已经发放3亿美元的贷款。陈基鸿表示希望与有上市公司背景的国有企业合作,共同开发柬埔寨项目。陈基鸿提出如果双方能够深度合作柬埔寨项目,就可以把电解铝、氧化铝的贸易部分让山煤进出口来做,否则就没有必要进行贸易合作了。之后陈基鸿提出要回访。座谈会后我提出去青岛港实地看看,陈基鸿安排我们去青岛港参观。我们看到德正公司在青岛港的存货场地、氧化铝的装卸设备、专门的仓库,还有专用的办公楼,通过青岛的考察,我们认为德正公司确实是一家有实力的公司,而且陈基鸿行事低调、务实。回来以后我就向集团的主要领导进行了汇报。期间,孔祥科与德正的有关人员进行了进一步的沟通,最终确定山煤进出口代理德诚转口贸易的合作模式。2012年3月4日,陈基鸿回访山煤集团,在山煤集团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当时集团的董事长是杜建华,总经理是郭海。我是在郭海办公室给他做了汇报。因为杜建华经常不在单位,所以我在他家小区门口等上他。我跟他们汇报了德正的基本情况,跟德正合作可以弥补我们的贸易量,开辟新的业务。我提出一是陈基鸿要回访;二是只有双方深度合作才能先开展贸易合作,我也说通过前期贸易合作可以熟悉一下行业,也可以进一步了解对方。杜建华、郭海都很重视,表示可以进一步洽谈,杜建华安排由郭海负责接待工作。2012年3月4日,陈基鸿回访,当时同行的还有陆世军、徐小燕等人,在集团21楼双方进行了座谈,我方表示可以进行深度合作,陈基鸿也表示可以先开展贸易合作。随后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陈基鸿代表德诚签字,我代表山煤进出口签字,当晚我们宴请了陈基鸿一行。第二天早晨,杜建华又正式与陈基鸿见面,也表达了下一步深度合作的意向。《合作框架协议》是孔祥科和陆世军准备的,主要内容就是山煤进出口代理德诚的转口、国内贸易,协议对大致的贸易形式做了约定,比如我方开具三个月的远期信用证支付货款,德诚提供20%的开证保证金,我方收取千分之四的代理费,实际上这也是我方的利润点,还有其它一些细节。签订框架协议后,双方开始具体操作。德诚从原来的贸易链中退出,由山煤进出口代替开展转口贸易。因为我们要开具信用证,所以提出上游客户必须是国企大公司,后来德诚指定的都是大企业,比如中信澳、永辉等有国企背景的大公司。虽然我们在开证行开信用证不需要交纳保证金,但我们提出德诚交纳20%的开证保证金,主要目的就是防控市场波动风险,如果价格走低我们就可以持仓单变卖货物,有20%的保证金足可以防止风险。德诚指定上下游公司,我方跟上下游客户签订购销合同,我方给上游客户开具信用证,上游客户出具仓单,下游客户支付货款,我方交付仓单。另外在整个贸易过程中,德诚、德正提供担保。具体业务由业务一部负责。就如何开展相关业务,山煤进出口应该有进行研究、安排,但我没有参加,作为董事长我不参与具体业务上的事,都是孔祥科、郭毅、胡云岚负责。我不清楚业务一部代理转口的实际操作流程,山煤进出口进行非煤转口贸易的流程规定我知道,我看过,简单说就是在客户资信调查、货权的转移、货物的跟踪、合同的执行、回款等环节都是要有专人盯的。在实际的操作中,没有去上下游客户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只是听德诚给我们介绍过。客户资信调查是通过德诚来介绍,另外就是从网上、相关报道上了解上游企业的情况,中信澳、中钢等都是国企背景的大企业。在实际的操作中,胡云岚、郭毅等人去查验过几次货物,他们回来以后我询问过他们情况,他们介绍说去库房看到存放的货物了,德诚的人还给他们指认了我们的货物。郭毅当时跟我说仓库里的货可多了,德诚的人给他们指了指哪些是我们的货。孔祥科、郭毅都跟我说过,我也提出了质疑担心出问题,但孔祥科跟我说我们手里有仓单,仓单就是货权,拿着仓单就好比拿着货物,另外还有20%的保证金可以防控价格的变动,所以百分之百的保险。既然孔祥科、郭毅都这么肯定,我也就认为没有问题了。在公司的一些会议上,我说过要抓好流程管理,抓好每一个环节,要安排专人负责盯单盯货,但在实际的操作中还是没有做到。一直以来我也想扭转这种局面,做业务不能停留在表面,一定要深入进去,但一直也没有改变,业务部门做业务太浮躁。合同由业务部门制定,业务部门经理审核签字,分管副经理签字,之后总经理签字,最终是董事长签字。用信的程序也类似,只是加入了财务部门的审核签字。2013年初,郭毅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工商登记变更之前购销、保证合同都是我签字,工商登记变更之后就是郭毅签了。作为董事长,代表公司签订有关购销合同,我只是做形式上的审核,前面的环节都签了,我看看没有什么问题也就签了。在签订框架协议后,我还签了三份备忘录,备忘录主要涉及保证金、代理费的一些调整。大概在7月中旬,将保证金比例从20%降到了15%。另外在2012年5月初,山煤集团与德正在新加坡签订了《全面合作框架协议》,山煤集团向省国资委报送了有关材料,经省国资委同意山煤集团开始出资收购广东德润投资有限公司,最终控股51%。2012年底,山煤集团派孔祥科担任广东德润的董事长。广东德润开展的业务比较杂,有现货也有代理。降低保证金比例是因为当时德诚提出贸易量比较大,财务成本比较高,我们考虑到持有仓单,应该能够控制住风险,就同意降低保证金比例了,没有请示山煤集团主要领导。德诚代理转口业务一直进行的比较顺利,公司因此有盈利。但是到了2014年5月初,突然出现了下游客户不支付货款的情况,后来才知道陈基鸿出了事,最终造成53笔转口、5笔内贸的货款没有收回,累计造成27.7亿的巨大损失。因为山煤进出口的银行授信与山煤国际的授信是捆绑在一起的,所以为了不影响山煤国际,山煤进出口从山煤集团、山煤国际借款,另外自筹了一部分资金,偿还了银行的信用证的资金敞口。2013年初当时我不再担任山煤进出口的董事长,但我是山煤国际的总经理,郭毅曾经跟我说过陈基鸿想做一些内贸,陈基鸿预计氧化可能要涨价,要屯一批货,当时我说如果保险就可以做一些,如果有风险就不要做。郭毅说绝对保险,货都入库了。具体他们怎么做的,我就不清楚了。德正出事以后,山煤集团积极采取措施,启动民事诉讼、仲裁程序,保全资产,冻结德正持有的股份,最大限度降低损失。当时与德正合作的初衷是好的,想开辟业务,但最终造成这么大的损失,首先是风险意识不强,主要原因是流程管理有很大的漏洞,业务跟踪不到位,对德正的情况掌握不够,如果能安排专人盯住货,能对上下游公司进行调查,就不会发生这些问题,就能尽早发现德正在利用这样的贸易形式达到融资的目的。身为董事长,履行职责还是有过失,当时我有疑问,但没有坚持自己的原则,督促总经理安排专人盯货、接触上下游客户。虽然开会时常说,但没有监督落实,太轻信别人。另外,我思想上总认为我是兼任董事长,不愿意过多参与公司的具体经营,并没有真正把自己放在董事长这个岗位上。现在看来,我们跟陈基鸿接触的时候,他实际上已经出了问题,需要资金,就设计了这么一个圈套,结果我们就给钻进去了,都是因为我们没有意识到这里边的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存在的风险,就是图人家那点代理费。在贸易环节中,没有履行好有关职责,具体是对上下游客户没有进行直接调查,没有查验货物,对货物进行管控、担保措施落实不到位,最终导致巨大的损失。
2012年后半年,当时集团公司出于对各子公司、各板块的规范化经营考虑,要求各板块、各部门、各公司根据自身不同的业务,起草、拟定各自的有关经营方面的规章制度,并上报集团。就是在这个大的背景下,进出口公司按照集团公司的要求,安排三个业务部根据各自不同的业务起草了相关的管理办法。我印象中,这个公司应该是在2012年9月份安排下去的,大概在12月份完成的。我仔细看了一下你们提供的这份管理办法,涉及煤炭出口、非煤转口业务的管理流程应该是业务一部起草的,因为当时业务一部就负责这部分业务。进出口公司安排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是这样的,集团公司有了安排以后,我安排了孔祥科,主要意思就是结合公司已有的一些规章制度,制定出口、转口的相应管理办法。因为当时业务二部、三部分别负责的内贸、进口业务的量不大,进口业务基本已经停了,所以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主要集中在煤炭出口、非煤转口业务上,就是业务一部负责的业务。孔祥科是怎样安排的我就不清楚了,因为主要涉及业务一部的业务,所以孔祥科应该安排给了郭毅、胡云岚。有关管理办法应该是孔祥科、胡云岚起草的,因为专业性比较强,其他人也弄不了。管理办法的通过应该是进出口公司的总经理办公会过会以后,大家没有意见,之后孔祥科报给我的。我看了以后觉得还可以,就同意上报集团了。公司内部没有下发,本身就是各部门制定的,都清楚其中的内容,没有必要再专门下发了,大家按照相应的制度执行就可以了。这个管理办法应该是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就可以了,没有再履行其它的审批程序。这个管理办法的实质内容就是煤炭出口、非煤转口业务流程进行了规定,目的就是规范化经营、防控经营风险。当时还有一个考虑,就是之前没有做过非煤业务,也没有什么经验,想针对多半年与青岛德诚的非煤转口业务总结些经验,便于规范化管理、经营。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我大概知道,有印象。制定这样条款的目的主要考虑就是防控风险,按我们的话说要不手里有钱,要不手里有货,如果钱、货都没有,就必须提供相应的抵押。在出台这个管理办法之前,全部提前交单了,就是说在下游客户还没有回款前就把仓单交付给下游客户了,正是出于这方面的考虑,我们认识到其中存在的风险,才在管理办法中专门制定了相应的条款。2012年期间在与青岛德诚的贸易中,据孔祥科跟我说贸易中的仓单都质押在我们手里,我也就相信了。到了2013年初,集团公司进行了干部调整,进出口公司由郭毅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我不再担任进出口公司的董事长。大概就在签订备忘录四之前,郭毅找到我说贸易中没有质押仓单。当时我就提出这样做是存在风险的,要求郭毅逐渐把贸易量减下来。另外我提出以银行需要质押仓单为借口,逼对方将所有仓单质押给我们。过了几天郭毅又找到我,说他已经跟江平谈过了,争取到押单、不押的比例为8:2,他认为这样的押单比例加上15%的保证金是可以覆盖风险的,当时我表态如果能覆盖风险,就按照这个比例执行。在陈基鸿案发以后,我才发现在备忘录四中约定的押单比例为7:3,并不是8:2。郭毅代表进出口签订《备忘录四》这件事我不知道,他没有请示过我。有关贸易的仓单应该是按照相关规定全部质押,不应该提前交付,如果提前交付又没有足额的资产抵押,贸易风险会加大。
孔祥科的询问笔录证实,2011年11月份左右,山煤集团考虑到当时的煤炭业务大幅度下滑,就要求进出口板块做大做强贸易业务的同时,要主动寻求一些海外优质项目,并给山煤进出口下达了2012年度销售收入为40亿的任务,煤炭的贸易量完不成集团下达的销售任务,在这种情况下山煤进出口就主动寻求一些非煤产品的代理业务。后来我们通过商务部许可证管理局副局长赵金庆联系,2011年12月底我和赵金庆到陈基鸿家里见了面,见面时人员有赵金庆、陈基鸿、李峰和我,双方先介绍了各自公司的情况,陈基鸿和李峰给我讲德正公司旗下有实体公司,一直经营铝锭的生产、铝锭、氧化铝、电解铝的转口及内外贸易业务,并在柬埔寨有氧化铝的项目,国家相关部门已经核准了这个柬埔寨项目,我提出山煤集团想找个有实力公司做点非煤产品的代理贸易业务。山煤进出口一直以来做的就是煤炭代理出口、进口业务,我公司具有煤炭进口和出口的资质,该业务模式是我公司直接联系对接上游公司和下游公司,代理费按吨或按比例收取,都是提前和上下游公司约定好的。我公司没有做过煤炭的转口业务。在陈基鸿家谈完后第二天,李峰带我先参观了德正公司的办公楼,之后去青岛港查看了铝土矿、氧化铝及铝锭的仓储情况和现场存放实物,看完后我就回太原了。回来后我口头将我去青岛了解的情况简要给王松涛作了汇报,王松涛当时说抽个时间一起去青岛看看再说,在这期间我也让李峰给我发了一些公司简介和铝行业的相关资料。2012年2月份,王松涛带着郭毅、胡云岚和我一起去了青岛对德正公司正式考察。当时在德正公司会议室召开了座谈会,这次赵金庆没有去,先是由王松涛介绍了山煤集团的情况,德正公司的李峰、冯工程师介绍了德正公司的情况及柬埔寨项目的情况,王松涛当时表达了想进行贸易合作的意愿,我们都感觉氧化铝项目不错,德正公司的李峰也希望双方能够合作,并表示能回访山煤集团。第二天我和郭毅、胡云岚去了青岛泰达公司李峰的办公室(李峰是青岛泰达公司的总经理),在李峰办公室我们具体谈了下一步双方开展贸易业务的合作事宜。在李峰办公室我们谈的业务模式就是初步约定主要经营氧化铝和铝锭,每年的业务量是5亿美元,代理费是千分之四,信用证开保证金为20%,担保、开证费用等方面的细节我记不清当时谈到没有。当时郭毅和胡云岚都直接参与了业务合作的洽谈。之后我和王松涛、郭毅、胡云岚在李峰的陪同下参观了青岛港口,主要是查看了港口的仓储及货物存放情况及氧化铝的装卸情况,之后我们就回了太原。从这次回来到2012年3月4日期间主要是由郭毅、胡云岚和李峰具体沟通的,我当时带着他俩去青岛主要就是为了让他们能了解这项工作,在双方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前一周,郭毅或胡云岚(记不清是谁)将拟定好的《合作框架协议》草本交由我审定,我看完后他们又拿着给王松涛进行了审定,最后就形成了正式的《合作框架协议》文本。我审定时主要关注的是代理费、保证金,我当时还重点关注协议里的一句话是“不管是代理还是买断,我们不承担因价格波动等任何市场风险。”我当时是否对协议草本提出过修改意见,现在记不起来了。代理就是我们只收千分之四的代理费,不管市场波动如何即使赔了我们照样收取千分之四的代理费。买断则受市场波动影响,如果赔了我们就跟着赔了。《合作框架协议》里约定的合作模式是由李峰提出来,我、郭毅、胡云岚和李峰初步拟定了大体的条款,回太原后由郭毅和胡云岚与李峰进行了一些细节上的沟通,最后形成的一个草本,后来基本没作什么调整。审定该协议过程中,我们没有向集团主要领导进行过书面的请示,但是我们访问德正公司回来后,王松涛和我一起在郭海的办公室给郭海就访问德正公司一事进行了汇报,当时郭海问到了陈基鸿的回访时间并说我们业务发展理念挺好的,对开展业务没有提出异议。我们在正常的业务过程中不需要向集团请示。没有召开专门会议研究过,但我和王松涛、郭毅、胡云岚肯定在一起碰过头。在签订该协议前没有经集团或相关部门和会议审定,签订中公司投资处没有介入。我们对陈基鸿和他的德正公司的了解一是通过陈基鸿、李峰等德正公司人员的介绍,二是王松涛通过银行对德正公司进行过资信等方面的了解,三是我、郭毅通过参加一些铝行业的会议了解德正公司情况及铝行业市场行情,四是实地考察,2012年贸易开始后我带着赵瑞等人考察过内蒙的霍煤鸿骏电解铝厂(德正公司参股49%),另外我带着专家组去柬埔寨考察过铝土矿项目、电厂项目及柬埔寨港口项目(当时德正公司已开始进行投资建设),2013年郭海和我还去过一次柬埔寨,对其相关项目进行了考察,郭毅还带队去考察过跟德正公司合作的一些实体铝厂等。双方在合作之前,我公司没有对德正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过调查了解,只是到2012年5月份山煤集团收购广东德润前对德正公司的相关公司和子公司进行了法律尽职调查和审计、评估,并形成了《法律尽职调查》和《审计、评估报告》,我带队去内蒙古考察没有形成正式的考察报告,口头上给王松涛汇报过。通过这些措施感觉德正公司有4个电解铝厂的实体,在柬埔寨有电厂在建项目,还对一些氧化铝项目进行了前期的勘探工作,德正公司有这么多实体资产,我们都觉得德正公司很有实力,信誉不错。通过上述措施,不能完全反映德正公司的经营状况。我们没有对陈基鸿本人的情况进行过专门了解。2012年刚进入有色金属行业时,我公司通过参加行业会议,在网上查询一些有关有色金属行业的信息,还有就是德正公司给我们提供的资料对有色金属行业进行了解。整体上讲当时的有色金属行业市场不景气,贸易市场一直在下滑,业务很不好做,但如果实现整体煤电铝一体化的话利润空间会比较大,还可以做。从集团层面考虑,当时就是先从贸易业务入手,逐渐深入到煤电铝一体项目,但对我公司来讲最初开展贸易的初衷就是为了完成集团下达的任务指标挣取利润。当时我们也做了许多防控措施,一是让青岛德诚给每笔业务提供20%的保证金,二是由青岛德诚或化隆先奇提供担保。2012年山煤进出口和青岛德诚总共是10亿美元的业务量,山煤进出口的利润约2000多万元。山煤进出口与青岛德诚开展代理转口贸易业务的具体模式是:由山煤进出口代理青岛德诚开展有色金属(电解铝、铝锭、氧化铝)的转口贸易业务,以美元或人民币开立三个月远期信用证,上下游公司由青岛德诚指定,在青岛德诚向山煤进出口开证前3个工作日内交纳开证金额的20%作为保证金(后调整为15%),山煤进出口按铝锭GIF(到岸价)价格的千分之四收取代理费,在业务合作过程中产生的其他一切费用(包括银行开证费、承兑费等)均由青岛德诚承担,同时由青岛德诚或化隆先奇公司对每笔业务提供担保,在山煤进出口开具远期信用证到期前,下游公司以现汇方式给我公司支付货款,我公司再给银行付款。我公司没有召开专门会议对这种合作模式进行过研究,我只给王松涛汇报过。2012年7月份,郭海口头给我讲过让我把与青岛德诚合作的业务量放大,我当时讲当下的银行授信不够,郭海也同意加大银行授信,之后集团公司专题研究放大了山煤进出口的银行授信。当时的上下游公司均是青岛德诚之前的客户,就约定由青岛德诚指定上下游公司了。我公司保证下游客户给我们及时回款,防控风险一是青岛德诚给我公司支付20%的保证金,二是青岛德诚、化隆先奇公司和山煤进出口签订了连带担保责任的《保证合同》。《备忘录二》将保证金由20%调整至15%,我记得先是由德正公司提出来的,我们也考虑到前期业务合作一直很顺,下游公司回款也及时就这么做了。这件事我肯定和王松涛、郭毅、胡云岚沟通过,没有给集团主要领导汇报过,当时王松涛也知道。青岛德诚、化隆先奇公司都是德正公司的子公司。《保证合同》就是用青岛德诚和化隆先奇公司的信用作担保。当时不以抵、质押的形式做担保是因为李峰说青岛德诚当时已经没有资产可作抵押或质押了。公司制度中规定让上下游公司填写《资信调查表》,另外附上客户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公司介绍。我公司与青岛德诚的业务过程中,该项具体应该由郭毅、胡云岚及业务一部业务员办理,具体我不清楚。仅通过填写《资信调查表》能了解上下游公司的一部分情况,肯定不全面。严格意义上讲应该多与上下游公司直接沟通接触,但我公司当时是作代理,所以有些工作就与青岛德诚直接对接了。业务开展以后我只是要求业务部门进行资信调查时,要建立客户档案,但没有具体安排过业务部门怎么做。我们没有制定过对货物进行查验的相关制度、规定,没有拿上仓单去青岛港大港分公司查看或者去现场一一对应查验货物,也没有安排过业务部门这么做。我认为仓单就是信用证项下的货权凭证,也就是将商业贸易转化成银行信誉,我们当时都觉得仓单就是货权凭证。开证银行给我公司提供仓单后,我们没有和上游公司、大港分公司核实过仓单的真伪,当时没有考虑这么多,郭毅、胡云岚主要负责这项业务也没有去核实或安排业务员去核实过。当时我们主要考虑完成销售收入,完成集团下达的任务,另外我重点关注了下游回款资金的安全,别的我就没有多考虑。我当时真没有想到这是不是一种融资性贸易模式,出事后我发现其实德正公司就是占用山煤集团三个月信用额度,贸易只是个形式。2013年1月我离开山煤进出口后主要负责广东德润的收购工作,进出口公司造成27亿多元的损失,现在想来当时山煤进出口和广东德润同时和德正公司做贸易,从山煤集团层面讲这种情况下应该控制住贸易总额,当时还应该有实际资产的抵押和质押,还有就是风险敞口放开后应该有相应的对策,这其中就包括把贸易量降下来。
温可君的询问笔录证实,我是2012年到煤炭进出口公司工作的,刚开始我在公司的办公室,2012年7、8月份,调到公司业务一部担任业务员一直到现在。煤炭进出口公司是山煤国际的全资子公司,山煤集团是山煤国际的控股公司,山煤进出口是山煤集团的三级子公司。山煤进出口公司业务一部的业务范围主要是有色金属转口、内贸、煤炭进出口等业务。公司设有三个业务部、财务部、办公室,总经理郭毅,副经理胡云岚、穆旺,总经理助理吴晨波,胡云岚是分管业务一部的副经理。业务员的工作就是执行领导的安排,我只对胡云岚负责,执行胡经理的工作安排。我到业务一部工作至今,只做了公司代理青岛德诚矿业有限公司的有色金属转口贸易的相关工作,其它就没有了。代理青岛德诚转口贸易的大致情况,简单说就是青岛德诚为山煤进出口指定上下游客户,我们只是与青岛德诚接触,并不直接与上下游客户接触,截止到青岛德诚出事,累计完成300多笔转口贸易,涉及上游企业十几家,下游企业就两家即香港新联国际有限公司、广南香港公司。山煤进出口只是挣千分之四的代理费。最终有53笔转口及5笔内贸的货款无法收回,造成20多亿的损失。山煤进出口公司有一个专门的有关转口贸易的流程。根据流程规定,有几个部分:第一、在接到代理转口贸易的业务通知后,首先要对上下游客户进行情况调查,给客户发送基本情况咨询表,由客户进行填写,如果客户满足贸易条件,双方签订有关采购、销售合同;第二、合同签订后,协调银行额度,为开具信用证做准备,根据信用证金额,联系委托方按照一定比例缴纳保证金,签订有关担保合同;第三、开证行向对方通知行签发信用证,双方的银行交换议付单据,银行进行到单承兑;第四、进行仓单抵押,在下游客户交付货款后,我方进行远期信用证到期付款,完成贸易。2012年7月份我到业务一部工作,入职后主要是给任梦圆帮忙,原来业务流程上的事都是任梦圆负责。我在熟悉了一些情况以后,考虑到我俩同时做会比较乱,大概在2013年初,我俩就分开做,每人负责一部分,向银行申请信用证之前的工作由我来负责,银行到单以后的工作由任梦圆负责,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2014年上半年。跟青岛徳诚的业务流程都一样,青岛德诚的王某跟我直接对接,青岛德诚还有一个叫孙飞飞的也临时负责过。首先是王某跟我来沟通用信额度,需要多少,哪家银行开证的,我会马上跟我们的财务沟通,看是否能够匹配。如果没有问题,王某随后就会把签好的采购、销售、保证合同的扫描件给我发过来,我会根据具体业务情况填写《业务通知单》,发给王某,王某盖好章以后再传给我。如果是新增客户,我会给王某发一个《客户调查表》,《客户调查表》填好以后,王某会给我发回来,我存档。有些时候,可能在额度和开证行不能匹配,就适当做些调整。之后,我开始履行内部审核、审批程序,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进行合同的审核审批,另一部分是进行开证的审核审批。合同经过审核审批、签字确认后,一般我会集中几天的合同给王某传一次。开证申请通过以后,我就将有关材料复印件提供给银行,银行出一个开证草本,我将草本提供给王某,王某确认无误后,银行出证。到此,我的工作就结束了,之后的工作就是任梦圆负责。我到业务一部工作,具体工作是是胡云岚安排的。《业务通知单》应当是上游客户发给我们,但是是我填好后发给王某,我觉得也不合适,曾经问过任梦圆,她说德诚那边很忙,而且最终是青岛德诚盖章确认的。胡云岚知道上述情况,这个流程就是公司领导们设置的。给青岛德诚做转口代理,德诚指定的上游客户比较集中,所以不是每笔业务都要进行客户调查,只在与客户的第一笔业务的时候发送《客户调查表》进行客户调查。我将《客户调查表》发给了德诚的王某,因为从我跟着任梦圆开始做业务,就没有我们直接跟上下游客户联系的先例,所以我按照惯例发给了王某,至于《客户调查表》是谁填写的我不清楚。根据山煤进出口的业务管理办法中非煤转口业务的流程规定,应该对上游客户进行调查,由客户填写《客户调查表》。我觉得青岛德诚是中间商,给我们公司介绍业务,我们也不便于直接和上下游的客户进行接触。胡云岚从来没有安排我去进行实地调查。每一个新增的客户,都会填制《客户调查表》,我都会提供给总经理郭毅、胡云岚审核,他们都要亲自看,审核没有问题了,才会在有关合同上签字、确认。既然领导都觉得没有问题,作为一个业务员也就觉得没有问题了。我虽然是一名业务员,但实际上也只是负责流程上的事,具体洽谈业务、见客户等都是郭总、胡总负责。我将《客户调查表》提供给王某,王某将填好后的表格传回来,我都跟郭毅、胡云岚他们汇报了,郭总、胡总也没有提出异议。公司财务上负责额度确认这部分工作的是孙静。每个月初,孙静都会把当月各家银行的大致额度告诉我。之前,公司与青岛德诚签订过备忘录,备忘录中对当期总业务量及使用信用额度有约定,我会跟王某沟通当月能使用额度的情况。在实际操作中,具体使用哪家银行的额度,多少额度,还需要双方进一步确认。因为我们确定了开证行、额度以后,王某才能确定通知行。国内有些股份制银行开具的信用证,国外的银行不接收。根据公司内部的审核流程,我准备《合同请示卡》,将采购、销售、保证合同附在后面,我在经办人栏签字,再交给胡云岚签字、确认,最终交给郭毅签字、确认,加盖公司的公章。因为每个月大概有15笔业务,基本上隔天就有一笔,所以合同盖好章以后,我会集中几天的合同给王某通过邮箱传一次。我准备开证申请书,我作为经办人签字,之后交给财务上审核,孙静签字,她要进行登记,之后是财务人员翟翔雅审核签字,翟翔雅要审核是否签订保证合同,保证金是否到账,之后交给胡云岚签字,再由财务主管章鹏程进行审核签字,最后由郭毅签字、盖章。向银行报送开证申请,由我来准备相关材料,有双方的合同、开证申请书、开证草本,有些银行还需要额度申请表,准备好以后,我联系开证行,提交这些材料。银行之前会出具一个信用证草本,就是信用证的主要内容,我会传给王某再确认一下,如果没有问题,我就将上述材料的复印件加盖公司的公章,一起交给银行。银行审核以后,给对方通知行开具信用证。对方通知行给开证行出具有关议付票据,之后的工作就是任梦圆来负责,我就不管了。在与青岛德诚进行贸易期间,我没有去查验过货物,领导曾安排任梦圆去过,具体情况需要问她。2013年,我曾经办过5笔入库手续,当时是胡云岚安排我配合王某办理以我们公司名义入库的手续。我按照王某要求,准备了有关材料,之后寄给了王某指定的青岛鸿途物流公司的孟霞。2014年6月初,青岛德正出事以后,公司安排我和曹慧军去青岛核实仓单情况,我们去过一次青岛鸿途物流,见了一次孟霞,当时鸿途物流已经没有什么人了,我跟孟霞聊了两句就走了。我经手以后,德诚按照信用证金额的15%给我们公司交纳保证金,保证金全部入了公司的账。好像之前保证金的比例是20%,具体情况不清楚。2014年5月7日,我办理了三张信用证,到了5月8日,财务上通知我不能再开信用证,我去问胡云岚、任梦圆,他们也说不清楚,只是说公司的王松涛、郭毅去谈了。涉及53笔外贸、5笔内贸,大概涉及20多个亿没有收回来。为青岛德诚做转口代理,我觉得应该有真实的贸易,至少电解铜应该是真实的,因为有一笔电解铜我们顺利提了货。铝锭、氧化铝的贸易由青岛徳诚提供担保,电解铜贸易由化隆先奇提供担保,这两家公司都是青岛德正的关联企业。开证审批结束后,我就给开证行提供开证申请书、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开证草本,有些银行还需要额度申请书等。如果银行对开证草本进行修改,我就跟王某联系,王某再跟上游客户沟通,最终确定开证草本。之后,开证行就给对方的通知行开证。通常不超过一个星期,对方的通知行会提供议付凭证,包括仓单、发票、质量证、重量证、原产地证,个别贸易还有箱单。据我了解,我们的开证行在收到议付凭证后进行审核,如果没有问题,会通知我们承兑付款,我们会在对外承兑付款通知书上盖章、确认。之后,银行会把议付凭证提供给我们。如果是电解铜贸易,我们就直接通过王某传递给下游企业。如果是铝锭、氧化铝贸易,我们会保留有关凭证,直到下游客户支付货款,才交付凭证。
任梦圆的询问笔录证实,我从2012年3月开始在山煤进出口公司业务一部做有色金属转口贸易业务,主要负责开具信用证、制作国际贸易的相关单据(商业发票、单据交接单),一直到现在做这些工作。单据交接单有上游公司通过开证银行到单的商业发票、品质证、重量证、原产地证、仓单,还有进出口公司给下游出具的商业发票、品质证、重量证、原产地证、仓单。业务一部经理叫胡云岚,负责部里的全面工作。业务员有5名,我负责开具信用证、制作国际贸易的相关单据;温可君也是负责开具信用证、制作国际贸易的相关单据;曹慧军负责有色金属内贸业务;李怡然负责出口煤业务;孔玲瑶负责业务一部的相关数据统计工作。公司内贸业务的流程我不清楚。转口贸易的流程是:首先对上、下游公司进行资信调查,调查审核完成后,开始与上、下游公司签订、审批合同,然后履行国际信用证开证审批流程,经公司总经理郭毅签字审批后,给开证银行提交开证资料,由开证银行给上游公司开立信用证,上游公司通过开证行给进出口公司交议付单据,进出口公司开证银行先对议付单据进行审核,如果没有不符合,开证银行就通知进出口公司取单承兑,我公司拿到单据后再次对议付单据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按银行要求进行承兑,进出口公司收到银行的承兑电文后,进出口公司再与下游企业交接议付单据。从2012年10月开始,进出口公司先给下游公司仓单复印件和商业发票,对仓单原件进行质押,直到下游公司给我公司付款后,我公司再将仓单寄给下游公司。进出口公司开具的都是90天的国际远期信用证,90天到期后,进出口公司再还银行钱。授信我不清楚,应该是公司财务负责,开立信用证就是由进出口公司给开证银行提交开证资料(合同复印件和开证申请书)。2012年3月开始我公司和德正公司旗下的青岛德诚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诚公司)做有色金属的转口贸易业务,2013年开始转口贸易业务同时也做内贸业务。德诚公司是德正公司旗下的子公司。进出口公司和德诚公司开展业务后,我主要负责开立国际信用证,具体流程是先对德诚推荐的上、下游公司进行资信调查,让客户填写《企业资料调查表》和公司相关资质复印件,2012年3月至2013年1月,是由经办人直接呈请胡云岚和郭毅经理审核后,再经当时的公司总经理孔祥科审核,确认无误后,就可以与上、下游公司签订转口贸易合同了。2013年孔祥科调离后也是由胡云岚和郭毅经理审核。我们没有对上、下游公司进行过实地调查,就是对对方公司通过电子邮件传过来的上、下游公司的相关资质进行审核就行,资质就有上、下游公司的公司简介和营业执照(注册信息),其它就没有了。我公司有《企业资料调查表》模板,签订合同前,由我给对方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发过去,对方公司填好后,再给我发回来,由我拿着找公司领导胡云岚和郭毅审核。我每次将《企业资料调查表》都传给了王某。进出口公司与德诚公司的业务对接的就是王某,上、下游公司都是由德诚公司安排的。《客户资料调查表》由我公司领导审核完成后,先由王某通过电子邮件将上、下游公司签字盖章的《采购合同》和《销售合同》扫描件发给我,然后由我和温可君履行签字审核流程,我和温可君先制作《合同请示卡》,由我和温可君提交给胡云岚和郭毅经理审核签字,郭毅在《合同请示卡》上签字后,同时在《购销合同》上签字,然后我和温可君制作《开证申请书》,经我、温可君、胡云岚、财务科科长章鹏程、郭毅审核签字,然后我俩开始准备给银行提交开立信用证的相关资料,也就是开证材料(上、下游合同复印件、开证申请书),我和温可君将开证材料提交给开证银行,银行开具国际信用证后,银行会给我通过电子邮件发送一个信用证开出的电子版,我和温可君再把这个国际信用证电子版通过电子邮件转发给王某。购销合同没有面签,都是王某将上、下游公司领导签字的合同(有的公司加盖公章,有的公司不加盖公章)传给我和温可君,我俩再找我们领导签字。开证银行收到我们提交的开证资料后,开证银行先审核我们提交的开证资料,与上游公司的开户银行进行对接。之后,我和温可君就等着开证银行通知取议付单据,我和温可君将议付单据取回后,我对议付单据中的单价、金额等进行审核,在开证银行到单通知上加盖出口公司公章时,我们内部有个《用印申请单》,需要胡云岚和郭毅签字确认,之后,我再把加盖公章的《到单通知书》交给开证银行,这就完成进出口公司对银行的承兑了。议付单据有商业发票、品质证、重量证、原产地证和仓单。从做业务开始一直到2012年底,一直由我俩一起做,没有分工,从2012年底开始,我和温可君内部进行了分工,温可君负责合同审批和开立信用证,我负责制单和银行承兑。这样就开始和下游公司交易,先是由我把《单据交接单》、商业发票和议付单据邮寄给王某,由王某转寄给下游公司,由下游公司在《单据交接单》上加盖公章,并由王某将加盖公章的《单据交接单》通过电子邮件传给我,我进行存档,这样进出口公司就等着下游公司支付货款。我制作《单据交接单》,《单据交接单》内容是下游公司名称、快递单号、递单日期、下游合同号、发票金额和议付单据的列表。下游公司以电汇方式支付货款,付款期限是90天,也就是我公司开证行信用证到期之前。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我一直和德诚公司的业务员王某以电话、电子邮件的方式联系。我前后见过两次王某,第一次是在2012年8月,我跟着公司的郭毅、胡云岚一起去徳诚公司了解并学习相关的保税区货物仓储流程,当时我们三人到德诚公司见到了王某、江平、李昕,并在公司会议室向他们了解铝锭、氧化铝、电解铜在保税区的货物仓储流程,之后德诚的业务员马蕾带着我们三人去了青岛保税区查看货物存放情况。当时我们没有见任何公司和其他人,德诚公司的车直接把我们拉到了青岛保税区露天存货场,我们问马蕾我们的货在哪,她指着货场(全部是铝锭)说就在这里面了,也没有讲哪堆货是我们的货,我们也没有见到自己的货。我们没有验货,当时所有铝锭都露在外面,我们就是看了看,我们没有见到仓储公司的任何人。第二次见王某是在2013年4月,光大银行太原分行要求我们公司人员陪同去青岛进行货物查验,当时光大银行的客户经理王某,还有2个人我记不起来了,进出口公司就去了我一个人,我们一行4人去了青岛找到了德诚的王某,这次由王某带着我们去了青岛保税区,和上次一样,德诚公司的车直接把我们拉到上次看货的地方,当时光大银行的人一直追问德诚公司的王某,光大银行信用证项下这笔货物在哪,德诚公司王某讲,货物堆存的标签上只写着船名,一时无法与信用证标的货物一一对应,王某说你们的货就在这里面了,现在肯定对应不上,光大银行的工作人员拿着信用证项下的仓单复印件,要与货物一一对应,但德诚公司王某说仓储公司的人也不在,看不到仓位图,暂时没办法对应,最后光大银行的人也就不了了之了。进出口公司做转口贸易中,总共有53笔贸易下游公司逾期未向我公司付款。这53笔转口贸易中,总共涉及的上游公司主要有中信澳大利亚资源有限公司、永辉资源有限公司、金属地带有限公司、亿海发展有限公司、柏银资源有限公司、中钢(新加坡)有限公司、中钢(澳门)商业服务离岸有限公司,涉及的下游公司有新联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和广南(香港)有限公司。在转口贸易中,进出口公司与上、下游公司没有联系,都是由德诚公司负责联系。这53笔转口贸易,我公司没有指定专人去逐笔现场验货并现场交割货物,进出口公司的人也没见过每笔信用证项下的货物。我们签订《购销合同》的同时,由德诚公司进行担保。进出口公司与德诚公司签订一个《保证合同》,由德诚公司对转口贸易项下的货物、资金安全等一系列风险作担保。开始合作时框架协议中双方约定的是,按照货值的20%比例缴纳,在2013年初,胡云岚让我起草了一份《备忘录》,将保证金比例由原来的20%调整为15%。在转口贸易过程中,我公司没有对德诚公司的资产进行过质押。进出口公司关于有色金属转口贸易流程及岗位职责没有专门制定,我们都是参照之前的煤炭转口贸易的流程及岗位职责进行。业务一部没有制定过相关转口业务的规章制定,只是胡云岚开会时口头安排业务流程参照煤炭转口贸易进行操作。进出口公司代理青岛德诚开展有色金属转口及内外贸业务。具体讲就是上下游公司均由青岛德诚指定,进出口公司挣取千分之四的代理费,业务发生过程中产生的其他一切费用均由青岛德诚承担,在进行贸易业务过程中,进出口公司只对接青岛德诚,不与上下游公司直接接触。业务刚开展的时候,郭毅安排我草拟过《保证合同》和《业务通知单》,并经山煤集团的法律处审核把关,其他具体工作都是由胡云岚给我安排,我也一直按照胡云岚的指令在做业务。采购价是由青岛德诚事先在合同中确定了,我公司不负责采购价的确认,销售价就是在采购价的基础上加上千分之四的费用。具体流程:第一步是我公司对青岛德诚指定的上下游公司进行资信审核,先由我公司把《资信调查表》的扫描件通过电子邮件发给青岛德诚的业务员王某,王某把填好的《资信调査表》连同上下游公司的公司简介、营业执照、经营状况等扫描件同时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我,我再把这些资信资料给胡云岚和郭毅审核,对于第二次做业务的客户,我们就不再做资信调查了;第二步是采购、销售合同的审签,先由王某把草拟的《采购、销售合同》扫描件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我,我和王某对合同标的的单价、日期、数量、金额、装船期进行核对无误后,由我制作《合同请示卡》并附上《采购、销售合同》、《保证合同》和由我制作的《业务通知单》,找胡云岚和郭毅审核签字后,就可以做业务了。之后,我把《业务通知单》和《保证合同》的扫描件发给王某,王某在《业务通知单》和《保证合同》上加盖青岛德诚公章后,再发给我;第三步是青岛德诚以电汇的方式把事先约定的保证金支付到我公司账户后,由我制作《信用证开证申请单》,经我或温可君、胡云岚、财务部经办人程瑞(后来是郭雅宁)、财务部审核人翟翔雅、财务部负责人章鹏程签字后,郭毅最后审核签字,然后将相关资料提供给开证银行,这样就可以开立信用证了;第四步是上游公司收到我公司开立的信用证后,就开始备货,并把议付单据(商业发票、仓单或提单、质量证、重量证、产地证等)通过银行交到我公司的开证银行,开证银行对议付单据进行审核后,要求我公司进行承兑取单,然后我公司把70%的仓单留下,30%的仓单给了下游公司,同时把商业发票邮寄给下游公司,我公司就等着由我公司开立的3个月远期信用证到期前,下游公司给我公司支付货款。将《资信调查表》发给王某,没有发给上下游公司,这种方式都是胡云岚安排我的。进出口公司规定还要对上下游公司进行实地调查,我们没有实地调查过,郭毅和胡云岚都没有安排过实地调查。我去过青岛两次,第一次我们没有查验货物是因为这次去我们没有携带仓单,青岛德诚也提供不了仓位图和入港的原始单据,所以我们无法一一对应查验;第二次还是德诚公司的王某提供不了仓位图和入港的原始单据,所以无法查验。我没有给王某提供过《信用证到期表》,就是在每笔信用证到期前,我会给下游公司传真一份《到期付款通知书》,同时也会给王某传真一份,催促下游公司及时支付货款。给王某提供《到期付款通知书》的目的就是催促下游公司及时给我公司支付货款。从第一笔业务开始,胡云岚就安排我这么做了。我公司在代理青岛德诚开展有色金属转口贸易中,铝锭和氧化铝都是仓单,电解铜有的是仓单,有的是提单,这些仓单和提单都是上游公司通过通知银行、开证银行转给我公司的。我公司拿到仓单和提单后,按《备忘录》约定,我公司质押70%的仓单,剩余30%的仓单都邮寄给下游公司了。我公司将电解铜仓单和提单大部分转给下游公司了,其中已完成交易的贸易中,青岛德诚用大港仓单共换走了山煤进出口的2笔电解铜仓单和11笔电解铜提单。当时是王某先给我讲的,我给胡云岚作了汇报,胡云岚同意后我这么做的。53笔转口贸易中,没有用大港仓单换取电解铜仓单和提单的情况,用大港仓单换取电解铜仓单和提单的贸易已经流转完成了。《进出口公司非煤转口业务管理办法》不是我具体起草的,但规章里的部分条文是我以图表形式拟定的。我记得大约是在2012年4月份左右,胡云岚安排我制定《非煤转口业务流程图》,让我参照煤炭出口业务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公司与青岛德诚已经开展的非煤转口业务流程,我就按照胡云岚的指示制作了《非煤转口业务流程图》,流程图中的内容与《非煤转口业务管理办法》一致。2012年3月份双方开始做代理业务时,我们就不押单,全部给下游公司交单,到2012年下半年开始押大部分仓单,只交少部分仓单。2013年1月双方签订《备忘录四》时,明文确定押单比例是七比三,也就是押70%,交30%。我记得是在2013年底的时候,王某提出用一份等值的铝锭仓单置换我公司持有的一份电解铜仓单,我当时请示过胡云岚,她同意后,我办理的置换。这笔业务已经走完了,置换的铝锭仓单也已经给下游公司交单了。2012年3月开始,与青岛德诚做转口贸易,在贸易过程中,我们从开证行取得上游贸易企业交付的仓单等议付凭证后,直接全部给下游企业交付,不做质押,我们只保存仓单的复印件。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2012年10月份前后。在此期间,公司一直在说风险防控的问题,后来考虑到仓单代表货权,持有仓单就意味着持有货权。到了10月份,胡云岚安排我开始全部质押仓单,从那个时候起,在取得上游贸易企业交付的有关凭证后,全部质押仓单,在下游企业按期回款以后,我才向下游企业交付仓单。到了2013年初,胡云岚安排我起草一份备忘录,2012年签订的三份备忘录也都是我起草的。胡云岚让我在备忘录四中将押单与不押的比例调整为7:3,我就按照她的要求起草了备忘录四,将押单、不押单的比例调整为7:3。我起草备忘录后,给青岛德诚的王某发了一个扫描件,对方确认没有问题以后,通过邮寄签订了备忘录四。签订了备忘录四以后,我就按照7:3的比例执行,一直到出事。备忘录四是郭毅签订的,至于王松涛是否知情我不太清楚。7:3的比例不是针对每一笔贸易的仓单,而是针对每个月开展贸易的一个大致比例,通常都是青岛德诚的王某来安排,有时在合同上会标注哪些贸易需要押单,哪些不需要押单。总体上我来把握这个比例,我是按照每个月开展贸易的笔数来把握,质押70%,不押30%,每笔贸易的金额大概在1000万元左右,后期是温可君来负责把握押单比例。具体押单的情况,在我们内部信用证的审批表上都有标注,胡云岚知道押单的情况,所以不需要每次去请示她。德正系公司案发后,山煤进出口公司累计有53笔转口贸易形成了风险,下游企业未能按期付款,质押仓单主要是铝锭、氧化铝,而电解铜的仓单基本上都提前交付了,当时我确实没有注意到这些,在我看来,这些仓单都一样,没有区别,更不会想到仓单还有可能造假。因为是胡云岚安排的,我作为一名普通业务员,我就是执行。为什么要提前交付一部分仓单,我想领导们是有考虑的。
曹慧军的询问笔录证实,我是山煤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业务一部的业务员,我负责煤炭出口和氧化铝内贸。平时工作联系客户,负责具体客户的审核,货物往来的询价、报价,和客户谈判定价,制作、签订出口合同(包括担保协议)以及后续收款工作。内贸是制作合同,完成合同签订、收款等审批流程。公司有关于做内贸业务的规定,具体规定步骤是:1、对对手资信调查,调查对方四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开户银行、税务登记证)是否齐全有效,公司将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发给客户,客户填写后回传给我们,达成意向后开始制作合同;2、制作合同阶段,制作电子版的合同通过传真签字盖章回传,对方无异议后,我们制作纸质的正本件合同,然后双方签订合同;3、签订三方担保协议;4、履行合同阶段和收付款,都是按照合同约定的进行。2012年我公司业务一部开始和青岛德正系做转口出口业务,因为开始做的比较顺利,为了给公司增加效益,公司又把内贸业务给谈下。2013年1月份,胡云岚安排我做具体的内贸业务工作,开始也挺顺利的,之前我做的16笔内贸业务都没有问题,只是最后的5笔出了问题。这5笔内贸上游是青岛德诚矿业有限公司,下游是青岛亿达矿业有限公司,我们购买了上游的氧化铝后卖给下游,下游没有给我们货款,然后货也找不着。这5笔内贸都是氧化铝的买卖,时间是2013年11月份至2014年2月份,涉及氧化铝金额3.5亿元,我公司将款支付给上游,等待下游回款,但是没有按时回款,我公司去青岛提货发现青岛也没有货。内贸是从国内的上游购买货物,卖给国内的下游。上游最开始是广东德诚矿业有限公司、上海鑫广茂业有限公司,后来变成青岛德诚矿业有限公司,下游是青岛亿达矿业有限公司。郭毅、胡云岚去谈业务,上下游的选择是郭毅和胡云岚定的,我们只负责具体业务操作。对对手资信的审查以及风险把控也是郭毅和胡云岚负责,我具体操作。公司只让上下游公司提供四证,并没有去工商核实资料。我们签订有三方担保合同,担保方是德正资源控股有限公司。德正资源控股有限公司在我公司内贸业务没有抵押,这是郭毅和胡云岚的决定。这5笔造成了大概3.5亿人民币的损失。公司多次派人去青岛要钱,对方不理我们,后来公司将对方起诉至法院。
杨某的询问笔录证实,2012年12月份,进出口公司安排三个业务部门根据部门开展的业务,分别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当时业务一部的主要业务是煤炭出口、非煤的转口,业务二部是煤炭内贸,业务三部是煤炭进口业务。我是业务一部的业务员,主要做与煤炭出口有关工作。根据公司的安排,当时业务一部负责起草、制定有关煤炭出口、非煤转口的规章制度,就是《进出口公司煤炭出口、非煤转口业务管理办法》。当时公司董事长是王松涛,总经理是孔祥科,副经理武云分管业务三部,副经理王卓分管业务二部,副经理郭毅分管业务一部。当时业务一部经理胡云岚安排我负责煤炭出口的部分,任梦圆负责非煤转口部分,由董洁负责汇总材料,上报公司。当时公司的办公室主任是闫慧敏,就是郭毅的爱人。2013年郭毅担任公司总经理以后,闫慧敏就被抽调到其它单位工作了,由我担任公司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2012年12月底,三个部门都向公司提交了各自的规章制度,时间不长,公司的领导就进行了调整。我印象中有关制度也没有正式下发到各个业务部门。2013年初,我担任了办公室副主任。到了2013年底,集团公司要检查各子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情况,按照集团公司的要求,各子公司的规章制度必须以红头文件的形式下发,所以,经请示郭毅,大概在2013年12月20几号的时候,我补了有关山煤进出口公司的文件头,签发人是孔祥科,签发时间是2012年12月21日,其中就包括煤炭出口、非煤转口的管理办法的文件头,这样做主要是为了应付集团的检查。2012年的有关规章制度都没有按照红头文件下发,确实不是很规范。因为当时都是各个部门各自起草自己的管理办法,都清楚其中的内容,在报送公司后,就没有再下发。在补下发文件的材料时,我跟郭毅说集团要来大检查,要求规章制度以红头文件下发,之前的都没有红头文件,郭毅同意补上。因为制定时候的当事人都不在公司了,所以下发文件的内部请示卡就没有做,只是补了一个文件头。
章鹏程的询问笔录证实,我是在2009年11月份调入山煤进出口公司财务部工作,从事一般的会计工作。到了2012年4月5日,被任命为财务部副经理。7月,财务部经理严红然被调到了山煤集团控股的盛世金泉基金公司担任财务总监。后来,财务部经理的岗位一直没有安排,大概到了11月份,山煤进出口公司的总经理办公会上决定由我主持财务部门的工作,一直到现在。山煤进出口公司开展业务使用的银行授信主要有三个部分,一个是使用集团公司的授信额度,第二个是使用股份公司的授信额度,第三个就是进出口公司自己的授信额度。在我印象中,使用集团公司的授信大概有中行鼓楼支行的8个亿授信(申请时间2012年3月23日)以及光大银行滨河支行3个亿(申请期限2010年11月至2013年10月)的授信额度。当时关于中行的授信额度,集团公司有董事会决定,同意进出口公司、股份公司、鑫源公司、金石达等几家贸易公司共同使用8个亿的授信额度;关于光大银行的授信额度,当时集团公司给我们公司有授权书,授权我们使用。授权到期后,我们跟光大银行的合作一直还在做。股份公司给我们公司出过授权书或承诺书,涉及中信银行太原分行5个亿(申请期限2010年2月至2014年2月)、交通银行省分行6.5亿(申请期限2011年11月至2015年12月),另外,股份公司与进出口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我们公司可以使用股份公司在中行鼓楼支行的22亿的授信额度(申请期限2013年11月至2015年11月),这个额度也是多家贸易公司共同使用的;笫三就是我们自己在银行取得的授信额度,其中我们公司在兴业银行亲贤支行5亿的授信额度(2012年9月至2014年11月)、光大银行滨河支行6亿授信额度(申请期限2013年2月至2014年3月)、华夏银行滨河支行5亿(大致时间是在2013年以后),这些授信额度都是我们公司履行审批程序,报送到股份公司,最后报送到集团公司审批,纳入集团公司在各家银行整体授信规模内进行管理、使用。另外就是股份公司给我们提供担保的授信涉及中信银行太原分行10亿、交通银行省分行9亿元。2012年至2013年,进出口与青岛德诚的贸易滚动使用的银行授信额度应该不超过30个亿,贸易前期资金量小一点,贸易量增加以后,也不超过10个亿,因为开立的都是远期国际信用证,结账周期是3个月,所以在贸易中滚动使用的授信资金不超过30个亿。股份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定我不清楚,没有关注过这方面的问题。我们在办理股份公司提供的担保授信时,都是向股份公司打报告,由股份公司决定或再请示集团公司。交通银行9亿授信是2012年9月21日由山煤董事会决策同意股份公司给进出口公司提供担保取得授信;2014年4月,山煤董事会决策同意股份公司给进出口公司提供担保向中信银行申请10亿元授信额度。2012年股份公司的负责人是高成春,2014年股份公司的负责人是王松涛。在与青岛德诚的贸易中,温可君或任梦圆向财务部门了解有关额度情况,由她们履行开证申请程序,财务部门由经办人孙靖、财务审核人员翟翔雅等,我作为财务主管签字,最后交由公司总经理签字。开具信用证到单后,业务部人员向财务部门提供发票、仓单、重量证、品质证、原产地证明等凭证,我们根据这些凭证做账。信用证到期前,我们与业务员沟通回款情况。另外就是我们履行资金付出凭证,有关人员都需要签字,将下游客户的货款用于支付银行开证的敞口资金。在开证申请单上签字,需要审核一下可用的银行额度是否有问题。业务人员会给我们提供有关的合同,合同上有法人代表的签字,有公司的公章,说明已经是既定事实,我们就按照程序同意支付货款。我们都是正常记账,电子记账系统会形成库存的辅助明细账,我们没有专门手工再记录库存明细账。我们做的库存明细账中反映出是零库存,货物是即买即卖。从财务的角度出发,业务部门给我提供了销售发票,我们就视为货物已经销售,这与业务部门的口径不大一样。根据我了解的情况,财务部门不负责对库存进行定期盘点,核库由业务部门负责。
陈基鸿的讯问笔录证实,在国内我本人投资的公司有三家,青岛佳欣置业公司控股的青岛德正资源,德正资源控股的青岛德诚矿业,国外的公司有两家,新加坡中骏,新加坡中骏控股的香港中骏,我认可的只有这五家公司。只有化隆先奇是德正资源下面的工厂,其它公司在股权上与我、德正资源没有关系,可能在业务上有些关系,具体情况我不清楚。最初做假仓单时间比较早了,大概在2004年前后,当时青岛鸿骏的徐晓斌、胡翔东、方海辉等人利用假仓单在银行融资。青岛鸿骏不是我的公司,青岛鸿骏只是我公司的融资代理。2011年前后许晓斌等人不干了,我就安排青岛德诚接手了青岛鸿骏的业务,具体由陈旭军、刘先洲等人负责。陈旭军等人就沿用原来青岛鸿骏做假仓单的方法继续开展融资业务。我从来没有参与过做假仓单,也不清楚假仓单是如何做出来的,包括刻假章、模仿签名等等,我知道袁妮模仿张家春签字,也是我进来以后才听说的,但我承认我知道他们在利用假仓单融资。陈旭军等人没有就假仓单的事请示过我,我更没有安排过他们。假仓单的用途就是为了融资,我认为假仓单就是面子上的事儿,谁也清楚是怎么回事,银行也知道质押的仓单是假的。只要不出问题大家就都没有事,出了事假仓单的事情也就暴露出来了。我做生意几十年,银行的贷款从来没有不良记录,另外银行也相信我的实力,知道我能还上,所以才敢给我放款。大量使用虚假仓单主要原因还是为了融资,用于公司的经营周转,但是我并不知道外面有多少假的仓单。我认为假仓单有两个用途,一个是用于仓储融资,简单说就是将假仓单质押给国际仓储监管公司,换取监管公司出具的标准仓单,再将标准仓单质押给国内、外的银行用于融资;另外一种是贸易融资,安排贸易,假仓单在贸易中流转,短期占用代理公司的银行信用额度。实际上监管公司都知道我们质押的仓单是假的,他们都是国际专业公司,怎么会没有发现仓单是假的,只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罢了,他们挣了监管费用就可以了,各家银行的情况也一样。假仓单的数量与我公司的实际存货量两者在数量上没有什么关系,假仓单的数量主要是根据融资量来确定,但公司必须要有大量的库存,否则做出的假仓单一定就会出问题。公司的人、钱、物我从来不管,平时我只是跟几个高管进行沟通,具体工作都是他们在负责。至于公司的整体资金状况、融资规模等都是杨悦等人在统筹负责,我确实不清楚。我公司利用假仓单进行融资,资金都用在公司的经营周转中了。大概是在2011年底,山煤的孔祥科通过商务部的赵金庆介绍到青岛找我,双方认识。孔祥科提出了合作的想法,我觉得他比较迫切,他希望通过与我的合作有利可图,也可以创造业绩。经过初步的交流,我也说的很清楚,如果双方可以深入进行投资合作,可先考虑进行贸易合作。说实在话,如果是单纯贸易合作,我还真没有必要找山煤进出口,有很多公司求着跟我合作了。具体合作模式的协商应该是李峰跟山煤进出口谈的,我就没有再过问。山煤进出口做青岛德诚的代理,从山煤进出口的角度看它不需要承担任何风险,不用管贸易是赚是赔,只管收取代理费就可以了,山煤进出口提供的就是它在银行的授信额度;从我公司的角度看,我们看中的就是山煤进出口的国企背景,在银行取得授信的优势,这种代理模式在行业内部非常普遍,早已经习以为常了。我有业务,它有钱,所以我认为双方是互利互惠的。大概是在2012年3月初,我到太原代表青岛德诚与山煤进出口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在签订协议前我曾经去过一次太原,在住的酒店见了山煤集团的董事长杜建华,当时我们也没有聊具体合作贸易的事,主要就是谈深入合作投资的事,杜建华表示可以考虑进一步的项目合作,后来我才答应山煤进出口代理青岛德诚的贸易,双方签订合同以后就开始做贸易了。2012年、2013年持续做了两年,但具体做了多少,山煤进出口盈利等情况我就不清楚了。香港广南、新联国际都不是我的公司,是朋友在香港的公司,这两家公司给我做代理收取代理费。简单说就是配合做一下贸易,资金走一下他们公司的账。山煤进出口开证,上游企业贴现将资金转给广南,广南扣除代理费后将剩余资金转给青岛德诚的资金池用于公司的经营。信用证到期前,公司会把资金付给新联国际,最后支付给山煤进出口。在这样的贸易中,货权是利用仓单转移的,存在真实的货物。我觉得是我个人的问题造成贸易违约,给山煤进出口造成损失。我个人认为不好避免贸易风险,主要原因是大家太信任我,太相信我的实力,都认为我不会出问题,也就没有采取风控措施。山煤进出口从2012年3月份开始做德诚的代理以后,我跟山煤集团一直在谈深入合作的事,经过协商决定以山煤集团收购、控股广东德润投资有限公司的方式进行合作。后来我对广东德润进行了整合,并入了广东德诚、上海鑫广、新加坡中骏等公司。据我了解,山煤集团就合作的事情开过很多次的董事会,也向山西省国资委请示。大概在2012年底,我们双方签订了合资合作协议。2013年3月份,在广州召开了广东德润股东会,确定了公司经营、治理、架构等。之后,广东德润开始做贸易。据我了解,广东德润的一些贸易出了问题,给山煤集团造成了损失。
袁妮的讯问笔录证实,我从2009年4、5月进入德正公司工作,一开始做行政工作,几个月后我就担任了陈基鸿的秘书,一直到2014年陈基鸿出事为止。德正公司的法人是陈基隆,实际控制人是陈基鸿,总裁是杨悦,财务总监是胡庆林,业务总监是江平,行政总监是黄伟锋,办公地点在青岛香港东路87号建飞广场二期综合2号楼,总共三层,都是陈基鸿自己的。共有陈基鸿控制的4个公司在这里办公,德正公司、青岛德诚矿业有限公司和青岛佳欣置业有限公司都在三层办公,青岛亿达矿业有限公司在二层办公,一层是个大厅。我在德正公司的职责,一是我作为陈基鸿秘书,平时主要负责陈基鸿公司内的日常琐事,还有给陈基鸿家中交点水电费、物业费等,还有安排客户接机,给陈基鸿订机票等;二是我记得当时掌管着陈基鸿控制公司中的20多枚印章,其中有6家公司的公章和3家公司的财务和法人印章,分别是德正公司、青岛德诚矿业有限公司、上海迈德经济发展有限公司、青岛佳欣置业有限公司、青岛锦绣前程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化隆先奇铝业有限公司这6家公司公章,阳新鸿骏铝业有限公司和青岛佳欣置业有限公司、青岛锦绣前程投资有限公司的财务和法人印章。另处我还掌管着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大港分公司的公章;三是掌管着陈基鸿个人部分账户,有些账户是以我的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四是我还是青岛佳欣置业有限公司、青岛锦绣前程投资有限公司的出纳;五是网银复核员,主要是对公司网银业务进行核对,也就是网银转账时在操作人员录入后,由我对相关数据进行复核。我们公司内部有用印审批表,但由于每天用印的比较多,每次加盖前我不会严格按照用印审批表签字流程加盖,我只看他们各自公司是否有业务经理以上级别的公司领导签字,如果有就可以加盖印章。我记得大约是在2011年或2012年,具体时间记不起来了,陈旭军在我的办公室给的我,他当时让我保管好,并说有文件需要盖大港分公司的公章,然后这枚公章就一直放在我这里。公安机关给我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后,我才知道是枚假章。加盖过这枚章的主要是陈旭军,还有业务员朱科旭,朱科旭之后还有赵妍妍,其他人就没有了。陈旭军给我的都是中文版的仓单,有时他亲自拿过来,有时给我发邮件让我加盖,有时通过同城快递给了我让我加盖。朱科旭和赵妍妍给我的都是一些全篇英文的文件,具体什么文件我当时没有详细问过,也不知道是什么文件。有时陈旭军亲自问我拿,有时让我给了刘先洲,我就亲自给刘先洲送过去,具体陈旭军和刘先洲拿着这些仓单做什么我就不清楚了。假仓单上签的“张家春”的名字也是由我本人签的,都是陈旭军安排我这么做的,没有经过张家春同意,陈旭军让我这么做我就做了。我当时不清楚张家春是干什么的,现在知道张家春就是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大港分公司的负责人。陈旭军给我公章时同时给了我一张纸,上面签有“张家春”的名字,给我讲以后有些文件需要签张家春的名字并加盖大港公司的公章。我一开始签的时候,是把这张纸放在需要签名的文件下面印着签,后来签的时间长了我就不用印着签了,直接模仿着就能签上“张家春”的名字了。我现在才知道,他们通过这种手段制作出假仓单,再用这些假仓单去骗取银行的贷款或去骗其它公司、企业,现在青岛中院的起诉书中给我暂定了4项罪名,分别是合同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和骗取银行贷款罪。
陈旭军的讯问笔录证实,我跟陈基鸿是老乡,2001年开始就跟着陈基鸿到了青岛。当时陈基鸿在青岛成立有青岛鸿骏等公司,主要做有色金属的业务。我到了青岛以后,陈基鸿注册了青岛新中港有限公司,公司的主要业务就是配合青岛鸿骏的有色金属业务,在青岛港开展进出口、货物运输代理、接卸等业务。我在新中港担任副总经理,总经理是王文宏。到了2006年,陈基鸿新注册了青岛广汇物流,原来的青岛新中港公司就注销了。广汇物流承接了新中港的业务,我在广汇任副总经理,王文宏是总经理。2011年以后,成立了青岛鸿途物流公司,负责青岛港的物流业务,我担任副总经理,王文宏是总经理。我具体负责青岛港的业务,王文宏全面负责青岛港、蓬莱港、营口港的业务,一直持续到2014年4月底陈基鸿出事。陈基鸿在蓬莱港、营口港都成立有物流公司,蓬莱港好像是蓬鑫仓储物流公司,由黄义发负责;营口港就是鲅鱼圈的新中港公司,由陈文负责。从工商登记上看,鸿途物流与陈基鸿没有关系,但实际上陈基鸿是鸿途物流的实际控制人。鸿途物流租用了青岛港集团大港分公司办公楼16层的场地用于办公。鸿途物流与大港分公司签订了代理接卸货物及仓储协议,租用大港分公司的仓储场地,主要从事氧化铝、电解铜、铝锭的港口代理业务。在鸿途物流公司,我主要的工作可以分为三部分:一部分是日常的鸿途物流的仓储业务;第二部分是按照陈基鸿的安排,根据德正系公司的业务需求,与大港分公司联系,为德正系公司开具大港分公司的仓单;第三部分就是按照陈基鸿安排,协助制作虚假的大港公司的仓单。我认为大港分公司应该可以开具仓单,仓单只是一个证明货权的凭证而已,只是在陈基鸿出事以后,大港分公司对外称从未开具过正式的仓单。平时,我都联系大港分公司的副总经理张家春,还有负责氧化铝、铝锭的业务员。开具仓单及制作虚假仓单通常情况下,都是刘先洲联系我,说德正那边的公司要在银行办理质押业务,需要在仓单、监管协议等材料上盖章。刘先洲将纸质的仓单、监管协议等材料交给我,我直接去找张家春。还有一个细节,就是在我找张家春之前,陈基鸿都要先与张家春沟通,我才能顺利盖上章,否则就办不成。我找到张家春以后,张家春在有关的材料上签上自己的名字,再加盖大港分公司的公章。我弄好以后,就会转交给刘先洲。因为我不参与德正系公司的贸易,对质押等情况也不清楚,所以我无法判断这些仓单的真伪。但是也有一个规律,就是德正系公司在国内银行做质押业务所使用的仓单,都是需要找张家春本人签字、加盖大港分公司的印章;如果德正系公司做的是国外银行的质押业务或用于国内的贸易,都是找袁妮制作虚假仓单。我认为国内银行的质押业务,银行都需要与仓储监管公司当面签字、确认。在陈基鸿经营青岛鸿骏期间就有在银行做仓单质押的业务,当时公司的负责人是许晓斌,后来青岛鸿骏的业务由青岛德诚承接。大概在2011年1月份,陈基鸿安排我从许晓斌那里接手仓单业务。许晓斌将他手上的仓单业务移交给了我,告诉哪些仓单需要找张家春办理,哪些仓单找袁妮办理,后来这些工作就是我来负责。过了一段时间,刘先洲跟我说,仓单上盖的大港分公司的章与大港分公司的印章不一样,我才知道从袁妮那里盖出来的仓单是假的。我请示了陈基鸿,陈基鸿安排重新做一个大港分公司的印章,我就让刘先洲重新从外面做了一个。从那个时候开始我才知道有假仓单。我先后安排刘先洲刻了大概有六、七个单位的假印章,大港分公司的印章就先后做了三枚,还有大港分公司的中转章、蓬莱港的章,中外运公司的章,其它的记不清楚了。我就是负责鸿途物流这边的事,德正系公司的贸易以及融资等我从来没有参与过。我只是联系袁妮做好假仓单以后,通常都是交给刘先洲,至于仓单的用途我不清楚。监管仓储公司、银行都经常进行核库,为了应付他们的核库,我就安排鸿途物流的几名汕头籍工作人员制作虚假的货物标牌,再悬挂在货堆上,行话就是“挂飞子”。因为仓单是虚假的,与实际的货物不能对应,这样做,目的就是应付来核库的人。仓单的多少是德正公司融资的贸易量来决定的,与实际的库存并没有什么联系。山煤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是否曾进行核库,我没有印象。通过查验货物发现是比较困难的,一个是因为仓库里存放有大量的货物,确实不好辨别哪些是仓单持有人的,另外,如果明确有船名等信息,我们会利用“挂飞子”来遮掩,还有一个原因,就是薛建已经被买通了,即便找到他,他可能会帮着遮掩这件事,不会将真实的情况告诉仓单持有人。有办法可以发现问题,第一、如果进行提货,就会发现问题,因为货物不存在;第二、找张家春了解情况,可能会发现问题;第三、也是最为关键的一点,货物在港口的保税区通常存放的期限是一年,除非申请延期。我看到这些虚假的仓单都是2011年11月份、2012年12月份前后的,基本上都超过一年了。如果山煤进出口的工作人员向大港分公司了解情况,从大港分公司的台账上就能查到这些货物已经不在了,就会发现问题。根据海关的规定,大港分公司要对每一船进入保税区的货物进行备案,这个是非常严格的,不会作假。
刘先洲的讯问笔录证实,2002年5月份,我在伟业电子公司工作期间认识了新中港公司副经理陈旭军,后来陈旭军让我去新中港公司做计算机维护管理工作,两年后,我又到了许晓彬任总经理的青岛鸿骏矿业公司,刚开始负责公司的计算机维护,也做氧化铝实货销售的合同和发运单。2009年,许晓彬又把我带到了德正公司担任业务部副经理,主要负责许晓彬交待的银行融资方面的业务,2013年5月,青岛亿达矿业有限公司的总经理李刚又把我调到了亿达公司任业务经理,主要负责李刚、陈基鸿交代的氧化铝、铝锭、电解铜的实业销售,还有银行融资方面的业务,到2014年5月份,李刚把我辞退了。新中港公司、鸿骏公司和亿达公司这三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都是陈基鸿,新中港公司、鸿骏公司和亿达公司都是德正公司的子公司。新中港公司是一个物流公司,总经理是于铁赢,陈旭军是副经理,林培新是副总经理。鸿骏公司是一个贸易公司,成立于2003年,公司总经理和法人都是许晓彬,销售经理是张晶先,国际业务经理是胡祥东。亿达公司是矿业贸易公司,总经理是李刚。德正公司的法人是陈基隆,实际控制人是陈基鸿,总裁是杨悦,财务总监是胡庆林,业务总监是江平,行政总监是黄伟锋,办公地点在青岛香港东路87号建飞广场二期综合2号楼,共有3层。在青岛香港东路87号建飞广场二期综合2号楼德正公司办公地点,还有青岛德诚矿业有限公司和青岛亿达公司,其它的我想不起来了。自2009年进入德正公司后,在德正公司综合业务部工作,主要是由客户经理安排我,在银行融资过程中,负责给银行取送一些资料,同时负责公司的计算机维护工作。自2013年进入亿达公司后,我的工作主要对李刚、杨悦、宗丛负责,负责氧化铝的销售,接待亿达的相关客户,还有与陈旭军对接一部分业务。我只知道德正公司把货物质押给银行,从银行进行融资,具体怎么操作我就不清楚了。当时德正公司正在银行做质押融资业务,在银行提出要到青岛港查看货物时,我会与陈旭军联系,亲自带着银行的工作人员去青岛港鸿途物流公司对接,由鸿途物流公司的工作人员再带着去现场查货。还有在办理大港仓单时,都是由我与陈旭军具体对接。查验货物都在青岛港八号码头仓储基地的露天货场,我每次把银行的工作人员带到货场后,鸿途物流的业务员会亲自带他们去货场查看,查看时,银行工作人员会现场拍照,具体怎么能看到是对应的货物我就不清楚了,我只是给银行人员与鸿途物流的人员进行了对接,其它工作我也不了解。青岛港大港仓单的制作流程,先由李刚或江平安排王羚谕制作《仓单申请书》,李刚或江平签字后,王羚谕会将仓单草本和签过字的《仓单申请书》给了我,我再把仓单草本和《仓单申请书》通过电子邮件传给陈旭军(如果陈旭军要电子版仓单,我就找王羚逾将仓单的电子版给陈旭军发过去)或给陈旭军亲自送过去,仓单制作完毕后,有时陈旭军亲自给了我,有时给我打电话告诉我到袁妮那拿仓单或去青岛鸿途物流公司拿仓单。具体陈旭军如何办理的大港仓单我就不清楚了,之后我再将办好的大港仓单交给王羚谕,后面的事情我就不清楚了。我没有给王某提供过仓单数据信息。其实我理解,王某和王羚谕是一个角色,就是将仓单草本和江平、李刚签过字的《仓单申请书》给了我,陈旭军做好后,再经我转给王某,具体王某用氧化铝和铝锭的大港仓单换取电解铜的事我不清楚。在制作大港仓单过程中,王某没有向我要过氧化铝和铝锭的相关仓单信息。制作氧化铝和铝锭仓单的信息是哪里来的王某应该清楚,我不清楚。每次都是由王羚谕和王某给我提供仓单草本和《仓单申请书》,具体有没有货我不清楚。德正公司在制作假大港仓单过程中,陈旭军安排我私刻过6、7枚公章,其中3枚青岛港大港公司公章,1枚原子章(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大港公司),2枚普通章(青岛港大港公司带有“股份”的公章和蓬莱港的公章),还制作了2枚港务局大港公司中转联运章(中外运联丰国际物流的公章和青岛港兴保税仓库的公章),我私刻的这些公章都是陈旭军安排我去刻的,我刻完后都交给陈旭军了。我只知道青岛亿达与山煤进出口、广东德润有业务往来,但具体业务开展的细节我没有参与,也不清楚。我记得有一次,李刚给我打电话,让我联系陈旭军,让陈旭军安排山煤进出口的工作人员去青岛港看货,当时是青岛亿达的司机带着他们去的青岛港,我没有去。
王文宏的讯问笔录证实,2004年至2014年我任鸿途物流(原广汇物流)总经理,我在鸿途(广汇)物流任总经理时,我主要负责公司的行政和人事管理工作,具体的业务工作由副总经理陈旭军负责。鸿途(广汇)物流、拓远物流和新中港,包括亿达矿业,都是德正的全资子公司。鸿途(广汇)物流主要是做港口货物代理业务,包括货物装卸、运输、储存等业务,主要是和青岛港打交道。拓远物流做的是代理业务,主要是货物进出口的报关、报检和租船业务,是和报关行打交道。新中港公司和鸿途(广汇)物流的业务是类似的。有一次陈基鸿说我熟悉港口业务,以后营口港、蓬莱港如果有事情,让我去帮助协调,负责监管这两个港口的公司。其实我什么也不管,就是那么一说的事情,这两个港口的公司都有自己的老总,都是直接向集团公司负责,业务报表我也见不到。营口新中港公司2014年5月份的业务我不了解,如果想了解营口新中港的业务,可以向新中港原来的老总成文了解。
张家春的讯问笔录证实,2001年,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大港公司成立,我在大港公司任副经理,我在大港公司负责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包括开具仓单的工作。我负责在仓单上签字,是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的,没有正式的文件,这是青岛港在多年工作中形成的惯例。大港开具的仓单是否具有相应的效力,主要是看货物交易双方是否认可,特别是买方是否认可。货主可以联系我,也可以联系大港公司业务部来港口进行验货,由业务部派人陪同货主到货场验货,每个仓单对应的货物上都挂有大港公司制作的“飞子”,“飞子”上标明货物的数量、重量、船名、航次还有货物名称,根据这些标识,可以很容易地核对货物。一堆货物一个“飞子”。按照正规的流程,货物交易成功,货权发生转移时,交易双方应该到大港公司业务部,双方公司代表到场,原货权方出具书面申请,三方确认后,货权进行变更。山煤进出口公司、广东德润公司没有到大港公司进行过货权变更申请。如果不进行货权变更,首先在港口没有取得货物的控制权,会有风险,其次,多次交易从不进行货权确认,很有可能就是进行的虚假贸易,实际上就是贸易性融资。我没听说过山煤进出口公司和广东德润公司在大港有业务,因为在大港进出货物的公司都要签订《港口货物装卸作业协议》,而山煤进出口公司、广东德润公司都没有与大港公司签订过这个协议。山煤进出口公司、广东德润公司没有联系过我,是否通过业务科进行过货物查验我就不知道了。鸿途物流和德正系的公司没有通过我来港口进行过验货。
薛键的讯问笔录证实,我在大港分公司市场部任业务员,主要职责是货源开发,就是招揽客户到大港分公司进行货物的装卸,我是负责氧化铝和铝锭的货源开发。我主要是同港口的货代公司联系,其中鸿途物流的业务量最大,还有一些比较小的货代公司。大约在2001年左右,鸿途物流开始在大港分公司开展业务,开始的时候叫新中港公司,后来改名为广汇物流,最后更名为鸿途物流。我没听说过山煤进出口公司和广东德润公司在大港分公司开展氧化铝和铝锭业务。我在市场部业务员岗位的具体工作,一是联系货代公司拓展货源;二是根据货代公司的申请,向港口生产调度部门上报到港船只的日期,再把生产调度部门安排的船只进港日期、泊位通知货代公司;三是根据货代公司提供的单据,办理相关的港口发货手续。在我的日常工作中,有通过市场部验货的,也有通过货代公司验货的,我从没接待过山煤进出口公司和广东德润公司验货的人员。港口存放的货物与仓单等相关单据是一一对应关系。货场存放货物时,都会在每堆货物上悬挂“非子”,“非子”上标明了有关货物的主要信息,货主如果去验货,去货场一看就一目了然了。大港分公司的发货程序是,货主向市场部提交发货通知,市场部根据发运方式(船运或汽车或火车运输)的不同,通知货场队和生产调度室,安排装车装船外运。货物在进港之前都要和港口签订《港口包干费协议》,谁和港口签订协议,港口就视其为货主,而不会区分他们是货代公司还是真正的货主,这也是全国港口的通行惯例。货权发生转移后,如果货主不来大港公司市场部进行货权转移确认,我们还是默认由原来签订《港口包干费协议》的公司提交发货通知。张家春是我的上级领导,有关氧化铝和铝锭的业务开展情况,除了向科长汇报以外,我还向张家春汇报。有时张家春也把一些氧化铝和铝锭进港的相关工作安排我去落实。
江平的讯问笔录证实,我是2012年5月份到青岛德正工作的,担任副总裁,具体负责国际贸易。我到公司工作以后,具体负责德正、德诚的铝锭、电解铜的国际转口贸易,我印象中没有做过进口业务。氧化铝的进口业务都在单证部做,由单证部跟物流、李刚他们配合,我不管,只是陈基鸿将单证部挂靠在我这里。德正就是一个贸易平台,当然,它还有自己的投资。德正下面有很多子公司及关联公司,比如青岛德诚、青岛亿达、青岛泰达等等。德正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陈基鸿,德正的总裁是杨悦,常务副总裁是陆世军,还有两个副总裁是我和李刚,我负责国际贸易,李刚负责国内贸易,陆世军负责投资,财务总监原来是卢昌义,后来换成了胡庆林。青岛德诚和青岛德正的业务都是我们在做,实际上就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因为青岛德正是母公司,所以绝大多数的业务都放在青岛德诚来做,以德正做的很少,德正更多是担保的角色。我在青岛德正做的所有转口贸易都是融资性贸易,意思就是不以赚取价差盈利为目的,而是以额度变现为目的,额度变现的目的就是取得资金用于投资。具体的贸易类型有两类,一类是即买即卖,购入货物就卖掉,不再保留货权;另一类是利用贸易的形式,与贸易方通过签订采购、销售合同,约定3个月或6个月进行回购,通过回购保留货权,最终达到融资的目的。这两类贸易融资都必须设计贸易背景,有了贸易背景,银行才会向贸易融资,取得信用证货承兑汇票。第一种类型变现,我们给上游客户开具信用证,只需要交纳一小部分的保证金,购入货物后,立即卖掉货物,取得货款,实际上就是把信用证项下资金变现了。这部分业务用的是德正、德诚自己在银行的额度。总体上,德正系公司在银行有100亿的额度。第二类的贸易形式,贸易仅仅是个形式,实质上就是抵押、质押仓单,无论是将仓单质押给企业还是银行,最终目的就是将贸易方的银行额度变现、使用。贸易方给德正系指定的上游公司开具信用证,约定回购,德正系公司通过指定的上游企业取支付的货款,占用资金,到期后将货款支付给贸易方,货权又转回德正系公司,就这样周而复始的运转。因为质押仓单的货物都是存放在保税区,没有完税,而且是美元计价,所以与国外银行的质押也是国外银行下面的贸易平台来做,并不是直接对银行。在国内,可以将仓单质押给银行变现,但这里边有违规的问题。陈基鸿长期存放在青岛大港公司的电解铜、氧化铝有几万吨,货物确实就放在那里,数量也很大。但后来出现的问题就是假仓单的问题,案发的时候,我以为只是超量的问题,就是用于质押的仓单的总量超过了均存的总量,仓单有虚假的,后来,据我了解,陈基鸿当时出具的大港的仓单全部都是假的,大港公司就没有出具过仓单,也就是说仓单的数量与库存的数量没有关系,两者是脱离的。所以,案发后,很多贸易方无法追偿损失的原因也就是因为假仓单,贸易方持有的仓单无法与库存对应。我到德正公司以后,铝锭、电解铜的回购业务就一直在做,大概到了2013年的7、8月份,陈基鸿安排我将已经用于回购业务,不用批次(原产地、品种、重量等信息)的电解铜重新编排批次,制作清单,我就安排王某制作了这样的清单。之后,按照陈基鸿的安排,将清单交给了陈旭军,由陈旭军联系开仓单的事,具体他是怎么开的,我就不清楚了。陈基鸿如何使用假的大港公司的仓单从监管公司开具标准仓单,我到现在也没有搞清楚。监管公司的人频繁去港口查验货物,但就是不知道为什么那么多企业的人都没有发现这里边存在的问题。我负责国际转口贸易,当时业务总监是李昕,业务员有王某、鞠群、孙斐斐、封娟等。2012年5月份,我到青岛德正工作,当时是李峰在负责国际转口贸易,我去了以后,李峰将有关业务移交给了我。当时,我只知道陈基鸿他们已经跟山煤进出口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但协议的具体内容我不知情。双方通过贸易合作为下一步深度合作柬埔寨项目打个基础。我印象中我刚来的时候,双方的贸易还没有开始,大概到了10月份才开始的。2012年11月20几号,李峰和我到太原,在山煤集团王松涛办公室,签订了一份《备忘录》,对中信澳公司作为下游企业的一些事项进行了约定,但后来并没有执行。我印象中,当时双方的贸易已经开始。在太原签完合同后,我们就返回青岛了。后来还签过两份备忘录,都是传签。期间,山煤提出要增大贸易量,到了2013年贸易量一直维持在每月1.5亿元美金的水平。贸易正常进行,一直到2014年4月底,陈基鸿出事,德正系的资金链断裂,给山煤进出口造成损失。双方的贸易一直都是循环进行,首先是山煤进出口要提供银行额度,德诚根据银行的额度进行贸易匹配,匹配后,由徳诚负责安排上下游客户,山煤进出口通过德诚的王某与上下游客户签订采购、销售合同,山煤进出口给上游客户开具信用证,上游客户交单,山煤进出口收单后,核对、承兑,并将有关单据通过徳诚交给下游客户。下游客户在信用证到期之前,将信用证下款项交给山煤进出口,山煤进出口再还给银行,这个贸易就结束了。双方合作的方式就是山煤进出口提供可以开立信用证的额度。贸易的安排目的就是为了融资,青岛德诚安排将持有的仓单转让给广南香港公司,当然在这个环节上,广南公司并不会给青岛德诚支付货款,广南香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是陈基鸿。广南公司持单后,会联系中信澳等公司,签订采购、销售合同,转让仓单,约定回购。同时,青岛德诚安排山煤进出口作为中信澳等上游企业的回购企业加入贸易。山煤进出口给上游客户开具信用证,上游企业收到信用证后,利用自己在当地银行的授信额度进行信用证贴现,之后,通过TT现汇将货款支付给广南公司。陈基鸿就可以通过广南公司使用到这笔资金了。陈基鸿利用贸易链条实际上占用的还是山煤进出口的授信额度。信用证到期后,陈基鸿会安排资金转给下游的新中联或广南公司,然后以美元支付给山煤进出口。在整个贸易链条中,陈基鸿的利益在于融到短期资金,用于长期投资,中信澳等企业赚取手续费等,山煤进出口赚取4‰的代理费。山煤进出口的上游公司在贸易链条中就是利用自身在银行的授信额度对山煤进出口开具的信用证进行贴现,赚取手续费,他们没有风险,因为他们在收到山煤进出口开具的信用证后才TT电汇货款。这种类型的上游企业都知道陈基鸿所操作的融资性贸易,在有色金属的大宗贸易中,这种情况非常普遍,只是流转的仓单应当是真实的,而不应该是虚假的。大概在2013年初,郭毅跟我联系,说要调整代理费比例,还说王松涛已经跟陈基鸿商量好了,说随后把拟好的《备忘录》发过来。我马上就给陈基鸿打电话询问情况,陈基鸿说他知道这件事。等《备忘录》传过来以后,我看到是将代理费从千分之四降低至千分之三点八,当时,我还有点奇怪,但费用降低了,我也就没说什么,就在《备忘录》上签字了。第三份《备忘录》是在2013年年底我和郭毅签订的,也是传签,主要内容就是约定2014年大概的贸易规模是100亿,代理费调整回千分之四。我认为导致山煤进出口损失的直接原因有几个方面,一是本身这种融资性贸易就存在较大风险,山煤进出口防范风险的措施不到位;第二,当时山煤采取的担保措施不到位,只是要求了青岛德诚等相关企业的信用担保,陈基鸿一出事,青岛德诚的保证书也就成了一张废纸了,据我了解陈基鸿有一家企业在青岛的工商银行有授信额度,当时工行就要求陈基鸿提供了鄂尔多斯羊绒集团提供的担保,最终工行就没有承担损失;第三,陈基鸿出事,德正系资金链断裂是导致损失的直接原因。山煤进出口虽然是在做代理贸易,但它一直不直接与上下游客户接触,所有的手续全部是王某在负责传递。我想这也是为什么郭毅、胡云岚等人没有发现融资性贸易的原因,他们不与上游客户接触,怎么会发现上游企业是从陈基鸿的公司采购货物,并在收到山煤进出口的信用证后才支付货款。我考虑陈基鸿和山煤集团的关系特别好,双方正在协商更大的合作,贸易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郭毅他们应该非常相信陈基鸿和德正,所以在做贸易的时候在一些问题上把握就不是那么到位。另外,我印象中李昕曾经跟我说过,胡云岚提出要去中信澳看看,之后我们也跟陈基鸿汇报了,但什么结果我就不知道了,应该是没有去澳大利亚。从表面上看不出仓单的真伪,辨识仓单真伪的唯一办法就是实地验货,持有仓单去找港口的监管公司,通过监管公司就可以找到仓单对应的货物。在我印象中山煤进出口的工作人员没有到青岛大港公司查验货物,有两个原因,一个是出于对陈基鸿的信任;二是山煤进出口就不关心货,因为山煤进出口采购货物的同时就签订了销售合同。山煤进出口在贸易中接单后,按照一定比例将仓单交给了下游企业,从来没有提出过要求青岛德诚提供相应的资产担保。每一笔贸易都会签订一份《保证书》给贸易提供担保,青岛德诚的《保证书》都是我签订的,之后交给了山煤进出口。郭毅、胡云岚等人从来没有提出要求我方提供相应的资产担保或第三方的信用担保,由于担保措施不到位,贸易发生风险后追偿难度太大。我认为山煤进出口公司要避免损失,一要了解上下游情况及时发现贸易的融资性;二要现场验货发现仓单的问题;三要落实担保。只要能落实其中一点,就可以避免损失。
李昕的询问笔录证实,2003年7月份,我通过应聘进入青岛鸿骏矿业有限公司业务部担任业务员(2008年左右变更为德正公司),后担任德正公司的副经理、经理、业务总监助理,2013年上半年开始担任德正公司业务总监。德正公司前身是青岛鸿骏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陈基隆,实际控制人是陈基鸿,实际经营地址是青岛市香港东路87号建飞广场二期综合2号楼。德正公司、青岛德诚公司和青岛亿达公司都在这里办公,德正公司旗下约10多家子公司,主要经营有色金属相关产品(电解铜、铝锭、氧化铝)的批发等。成立青岛德正以后,青岛德正通过参股、控股,不断扩张,旗下有很多关联公司。平时我接触比较多的有,青岛德诚矿业有限公司、青岛恒通进出口有限公司、青岛润晖贸易有限公司、青岛亿达矿业有限公司、青岛泰达矿业有限公司、武汉鸿骏有限公司、宜昌新佳联有限公司、新疆塔城佳诚有限公司、通辽恒泰贸易有限公司、广南(香港)有限公司、新联国际有限公司等。青岛德正是基础公司,陈基鸿通过青岛德正控制其它子公司。德诚公司的总经理是由德正公司副总裁江平兼任,德诚公司和德正公司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青岛亿达公司和德诚公司、德正公司都在一起办公,但人员、业务是分开做的,青岛亿达公司的总经理叫李刚。青岛泰达公司的总经理叫李峰,青岛恒通进出口有限公司、青岛润晖贸易有限公司都是青岛泰达公司的子公司。武汉鸿骏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叫王伟,王伟还管理着宜昌新佳联有限公司。新疆塔城佳诚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叫于铁羸,通辽恒泰贸易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叫张行,广南(香港)有限公司和新联国际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叫徐仁伟,联系人叫唐丽冰(我们都称唐小姐)。德正公司业务部分业务一部、业务二部、业务三部,还有一部分是从公司储运部分出一部分人也是干业务工作的。江平是德正公司副总裁,分管业务部工作;我是业务部总监,负责业务部全面工作,直接向江平汇报;业务一部经理是张景蓉,业务员有孙斐斐、鞠群等;业务二部经理叫朱科旭,业务员有王积磊等;业务三部经理叫徐彬,业务员有王某、张玉玲等。业务总监的主要工作,一是有色金属(电解铜和铝锭)进出口业务,二是开立信用证和信用证到期后的付汇工作。德正、德诚只做外贸,内贸业务是青岛亿达在做。我负责的有色金属贸易,主要开展两类贸易,一类是正常的贸易,另一类是贸易融资。正常的贸易就是从上游公司,比如中信(澳大利亚)有限公司、永辉公司、金属地带、柏银公司等购进货物,之后进行销售,有真实的货物流转。贸易融资目的不是销售货物,从中获利,而是通过贸易达到短期融资的目的。具体讲就是使用仓单或其它的货权转移凭证完成货权转移,并没有真实的货物流通。具体贸易流程从形式上看就是广南(香港)公司把货销售给中信澳等公司,再由中信澳等公司销售给德正或德诚公司,然后由德正或德诚公司再销售给广南(香港)公司完成贸易。资金支付情况是,德正或德诚公司给中信澳等公司开立信用证后,由中信澳等公司负责贴现,因为信用证贴现需要占用银行授信额度,所以中信澳等公司会收取一定的佣金,中信澳公司将贴现款支付给广南(香港)公司。简单说,就是中信澳等公司配合德正或德诚公司将银行授信变现使用。在这个贸易过程中,流转的通常是非标准仓单,如果能将非标准质押成标准仓单,那就首先考虑将标准仓单交给中信澳等公司用于质押给银行,德正或德诚到期赎单。这样做可以延长使用资金的时间,回款的压力会相对小些。贸易融资和正常的贸易业务中,应该都有真实的货物,但德正公司出事后,我才知道德正公司为了融资利用仓单重复质押及提供假仓单等问题,也就是给银行质押的货物量远远大于实际库存量。有关仓单都是刘先洲提供我们业务人员的。广南(香港)公司收到中信澳公司的贴现资金后,一部分支付德正公司或德诚公司在银行开立的信用证到期后的付汇资金;另一部分由陈基鸿本人支配使用了。因为广南(香港)公司是一家境外公司,不受国家外汇管制,资金流动比较方便,所以外贸资金都通过信用证贴现到了广南(香港)公司。2012年左右,我听江平和李峰讲,山煤进出口有额度,可以在银行开立信用证,山煤进出口做青岛德诚的代理,山煤进出口进入以后,因为有了山煤进出口的额度,德正公司做的贸易融资量就大了,这样德正公司能将更多的信用证变现。当时由山煤进出口提供银行授信额度,青岛德诚根据额度来制订贸易融资量,最后贴现到广南(香港)公司后由德正公司陈基鸿支配。山煤进出口代理了青岛德诚在贸易融资中的角色,德正利用这样的贸易形式,将山煤进出口的银行授信变现并使用。山煤进出口向上游企业开具信用证,上游企业收到信用证后贴现,扣除佣金后,将贴现资金支付给广南香港公司,由陈基鸿安排使用。山煤进出口的上、下游公司都由德诚公司指定,代理费用一开始是千分之四,后来做的贸易量大了就变成千分之三点五。山煤进出口不与其上下游公司联系,因为它是做代理的,根据行规,应该由德诚负责与上下游企业的联系。山煤进出口的工作人员也没有提出过要与上下游的客户见面了解情况。贸易融资必须有真实的货物,否则问题就大了。如果山煤进出口工作人员凭借仓单或其它货权凭证在仓储地查验货物,一定会发现到底是有货还是没有货。
王某的询问笔录证实,我于2009年12月份在青岛海尔路人才市场通过应聘到青岛德诚工作,从进入青岛德诚到2014年德正公司出事,我一直在业务部工作,刚开始负责开立信用证等与银行的对接工作,到了2011年左右,我又兼上了与客户的对接工作,2012年后,青岛德诚的业务部分成了三个部门,我被分到了业务三部,一直到2014年6月份。青岛德诚的办公地点在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87号建飞广场二期综合楼,法定代表人是陈基隆,总裁是杨悦,副总裁是江平(兼任业务总监),财务总监是胡庆林。业务部总负责人是江平,业务经理是李昕,共分业务一部、二部和三部。业务一部负责人是张景荣,业务员有封娟、孙斐斐、鞠群等;业务二部负责人是朱科旭,业务员有赵妍妍等:业务三部负责人是徐彬,业务员有王玉龙和我。业务三部主要负责电解铜的转口贸易,业务一部和二部的情况我就不清楚了,但我觉得三个业务部门没有明确的分工,只是由江平或李昕根据工作量具体安排。青岛德诚是德正公司的子公司,员工都在一栋楼里办公,其实就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对外贸易业务大部分是以青岛德诚的名义在做。我在2010年刚进公司时,主要是根据银行授信情况给客户开立信用证。从2011年开始兼着做电解铜长单合同。至于与山煤进出口的对接工作,一开始是由我公司业务部的马蕾负责,马蕾辞职后,我从2012年5、6月份开始负责与山煤进出口的贸易对接工作,只要涉及到三个业务部门与山煤进出口的业务单据等最后全部归结到我这里后,由我和山煤进出口的任梦圆或温可君对接。2012年5、6月份,江平安排我负责与山煤进出口的业务对接工作,这时候我才知道山煤进出口正代理青岛德诚开展铝锭、氧化铝和电解铜的转口业务。山煤进出口代理青岛德诚开展有色金属(电解铜、铝锭、氧化铝)的转口,以美元或人民币开立三个月远期信用证。上下游公司由青岛德诚指定,在青岛德诚向山煤进出口开证前3个工作日内交纳开证金额的20%作为保证金,山煤进出口按铝锭CIF(到岸价)价格的千分之四收取代理费,在业务合作过程中产生的其它一切费用(包括银行开证费、承兑费等)均由青岛德诚承担,同时由青岛德诚对每笔业务提供担保。双方公司开展业务过程中,我与山煤进出口对接工作的流程,第一步是山煤进出口对上下游公司的资信审核,先由任梦圆将《资信调查表》通过电子邮件传给我,我再通过电子邮件传给上游公司,至于下游公司我对接的就是广南(香港)公司,涉及的其它下游公司我会传给我公司具体对接的业务员,由他们填写并加盖上下游公司公章后,将扫描件再传给我,我再传给任梦圆或温可君,资信调查工作主要针对新客户的调查。第二步是每年山煤进出口都会和青岛德诚以签订《备忘录》的形式约定当年山煤进出口的总体授信额度,我记得2014年的授信额度是15亿元,另外每月初,任梦圆会以电子邮件的方式给我传一份《信用证到期表》,通过《信用证到期表》我们会了解到山煤进出口当月的可用授信额度有多少,具体有哪些银行,我收到《信用证到期表》后,会给李昕提供一份,这时候就准备审签合同,在与上下游公司审签合同前,我会请示江平,江平同意后,我会亲自制作山煤进出口与上下游公司的《采购、销售合同》(托克公司和杰拉德公司是自己制作的《采购、销售合同》),具体业务量的多少我会根据每月初上游公司给我提供的业务计划确定,业务计划就是每个月上游公司计划的销售量,我其实就是每月根据山煤进出口授信额度和上游公司的业务计划制作《采购、销售合同》,之后我再将《采购、销售合同》传给上游公司,由上游公司签字盖章后再传给我。下游公司我主要经手的是广南(香港)公司,这家公司的合同制作、签字盖章都是由我本人执行(广南和山煤进出口之间的合同不盖章),我签字时就是随便划一下,具体签的谁的名字我也不清楚。我们当时就觉得这只是个形式,我签字后再找公司保管章的加盖上广南公司公章,涉及的其它下游公司由具体对接的业务员办理后再传给我,我汇总上下游公司的《采购、销售合同》后,连同《开证申请书》草本一起传给任梦圆,由山煤进出口签字盖章后再连同《保证合同》草本、业务基本信息由任梦圆再传给我,我在《保证合同》加盖青岛德诚公章后,自己留一份,另一份传给任梦圆,接下来的工作就是山煤进出口准备开证工作。第三步山煤进出口在开证银行办理开证手续后,开证银行会给山煤进出口出具《开证回单》,任梦圆或温可君会将《开证回单》电传给我,这样我就确认山煤进出口开证了,就会联系上游公司备货(其实就是准备正本单据,正本单据就是常讲的议付单据,主要有提单、仓单、商业发票、箱单、产地证、保单等,一般有三份),上游公司将正本单据交给通知行后,通知行再交给开证行,由山煤进出口进行承兑赎单后,任梦圆会将其中的2份正本单据邮寄给我,我会将仓单交给江平或李昕,如果是提单的话,我会将提单直接交给物流公司,由物流公司办理入库手续,如果是青岛港的话,就会交给青岛鸿途物流公司。第四步是等山煤进出口开具的远期国际信用证到期前,任梦圆会将他们开具的商业发票扫描件传给我,我再交给江平或李昕,后面的工作我就不再参与了,应该是由下游公司支付山煤进出口款后,再由山煤进出口给开证行还款。山煤进出口的工作人员在对上下游公司的资信调查中,没有提出与上下游公司直接见面或现场考察等要求。我来公司之前就是这么签的,正式的文本由江平签字,非正式的文本(如签订销售合同只是为了开证需求,所以只是一种形式)都是由业务员自己签字就行了。我主要负责电解铜的转口业务,氧化铝和铝锭由其他业务员负责,我觉得是上游公司和青岛德诚交给山煤进出口的大港仓单是假的导致了山煤进出口严重损失。电解铜由上游公司通过银行交给山煤进出口的都是提单,当时山煤进出口要对提单或仓单按7:3比例质押,这样我会用同等金额的铝锭或氧化铝的大港仓单将山煤进出口手中的电解铜提单换回来,我再把电解铜提单交给鸿途物流公司办理入库手续,由物流公司在第三方监管公司办理标准仓单。铝锭和氧化铝都是直接给的标准仓单。因为物流公司要办理入库手续,所以必须要把提单拿回来。我们用电解铜提单换成的仓单,我都交给李昕或江平了。氧化铝和铝锭的大港仓单制作过程是:氧化铝的数量一般是整数,我会根据换取山煤电解铜金额确定氧化铝的数量,铝锭的数量有零有整,我会请示刘先洲,刘先洲通过QQ将换取的铝锭信息传给我,我再在电脑里填写大港仓单(电子模板是刘先洲事先给我的),我再通过QQ将填好的大港仓单传给刘先洲,由刘先洲制作仓单,之后,刘先洲就会将制作好的氧化铝或铝锭仓单(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大港分公司出具的正本仓单)交给我,我再邮寄给任梦圆。任梦圆将我换取的电解铜提单、商业发票等两套正本单据邮寄给我后,我会拿着找鸿途物流的孟霞办理入库手续,入库手续办理完毕后,我会给江平汇报,这时我们会根据电解铜提单信息编制大港仓单,因为在监管公司出具标准仓单时,要求我们要提供大港公司的仓单(其实是监管公司对物流公司不信任)。我会根据电解铜提单信息在电脑里填写大港仓单(电子模板是刘先洲事先给我的),我再通过QQ将填好的大港仓单传给刘先洲,期间刘先洲会和江平沟通,过几天后,刘先洲会把制作好的电解铜大港仓单交给我,我再邮寄给监管公司,同时邮寄的还有《出仓单申请单》,之后监管公司就把出具的电解铜标准仓单邮寄给我,我再交给江平或李昕。刘先洲制作大港正本仓单的真假我不清楚。我确定了要换取电解铜需要的氧化铝数量后,会给江平汇报,江平和刘先洲沟通后,就让我填写仓单电子模板,具体有没有那么多货我也不清楚,反正最后刘先洲就把正本仓单做出来了。至于铝锭,都是刘先洲给我提供数据,我也不清楚到底有没有那么多货物存在。我不清楚正常的大港仓单应该怎么做,我觉得标准仓单国内外都认可,但大港仓单只有部分银行认可,他不是一种完全可以流通的货权凭证,所以我当时填写电子模板时,也没有想过多。我们给山煤进出口提供大港仓单的具体数字记不起来了,但我们从山煤进出口换取电解铜提单时,给山煤提供的都是铝锭和氧化铝的大港仓单,现在看来,这些大港仓单都是假仓单,要么仓单里标定的货物根本没有,要么就是一吨的货物结果出具了好几倍数量的大港仓单。上游公司付给山煤进出口的电解铜提单肯定有真实的货物存在,因为提单是由船运公司出具的,并且要办理通关手续,所以不会造假。我不清楚刘先洲是怎么制作大港假仓单的。郭毅、胡云、任梦圆都来过青岛德诚,还有一家太原的开证银行工作人员也来过,但他们来的目的只是看一看,都没有明确要一一对应查验货物,我记得我陪同任梦圆和银行的人去过大港保税区,当时是由鸿途物流的一个男的(姓名不详)带着我们去保税区仓储地看了一下,当时这个男的用手指了一下货场说这就是青岛德诚的货,其它也就没什么了。我认为青岛德诚看重的不是是否能够获利,而是要占用山煤进出口的授信额度进行融资,也就是一种融资性贸易。我认为就是山煤进出口以三个月或六个月远期信用证支付上游公司,上游公司以现汇方式支付广南(香港)公司,现汇方式支付办理时间一般在10天左右,这样青岛德诚可以提前占用山煤进出口的授信额度,也就是提前使用70天或160天左右的银行授信。
封娟的询问笔录证实,我一直在青岛德诚的业务一部工作,是普通业务员。我刚到公司的时候,负责公司在银行开证的有关工作,从2013年下半年,我从鞠群那儿接手开始负责与中信澳业务的联系工作。我接手的时候,跟中信澳的业务就已经在做了,我按照之前的模式,继续与中信澳联系做业务,一直到案发。我负责中信澳公司有关铝锭业务,王某对接山煤进出口,孙斐斐负责金属地带、永富公司。具体对接中信澳有关业务,简单说就是负责青岛德诚和其它代理公司从中信澳采购铝锭的有关贸易手续。江平或李昕给我指令,告诉我青岛德诚在哪家银行有多少额度或者代理公司可以提供多少额度,让我按照额度准备铝锭贸易的有关手续。一种情况是德诚自己采购货物,我会通过邮箱联系中信澳的联系人sally,签订广南公司与中信澳的销售合同、德诚与中信澳的采购合同以及德诚与广南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以及其它开证的材料,准备好以后,提供给开证行。通常,我都是先准备开证的有关合同,广南公司与中信澳的销售合同稍后再准备。之后开证行审核后,开具信用证,对方通知行交付单据后,德诚承诺赎单,我在接到开证行交付的票据后,其中包括仓单,我就把仓单交给李昕或江平,其余的箱单、发票等票据由我保存。之后的事情我就不负责了,所以不清楚。另外一种就是使用代理公司额度的情况,江平或李昕告诉我哪家代理公司,额度是多少,我就联系中信澳,通过发扫描件,先由中信澳在采购协议上签字盖章,签好以后,我就把有关采购、销售合同交给代理公司。代理公司使用有关合同在其银行开证,代理公司在收单后,将单据寄给我,我就把仓单交给江平或李昕。之后,我会准备广南公司与中信澳的销售合同。这样的贸易肯定有货,但货物不流转,货权通过仓单在流转。我接触到的仓单是开证行给我的,或者是代理公司寄给我的,我不知道仓单的真伪。贸易链条中,涉及广南公司签字、盖章,由我代签字,盖章是李昕负责。我签的是广南公司的缩写“KW”,我瞎写一下就可以了。公司的其他业务员也代替广南公司签字,我们之前商量了一下,都签“KW”,但每个人肯定签的不一样,是李昕安排我代签字的。我签好字以后找李昕盖章,李昕拿着广南公司、新联国际的印章。青岛德诚或代理公司给中信澳开具信用证,中信澳利用自己在银行的额度贴现信用证,并将资金支付给广南公司,最终要通过广南公司支付给德诚,完成贸易。山煤进出口、广东德润与中信澳的铝锭贸易是我负责的。山煤进出口是代理公司,山煤进出口提供银行的授信额度来做贸易。德诚公司安排王某具体负责与山煤进出口公司对接,李昕或江平安排了山煤进出口的贸易以后,我就联系中信澳准备有关合同,准备好以后就交给王某,由王某跟山煤进出口的人对接,传递合同。山煤进出口开具信用证,收单以后,将单据寄给王某,王某转交给我,我把仓单交给李昕。信用证到期前,资金会回到广南或新联,最终支付给山煤进出口,完成贸易。山煤进出口与中信澳的业务,广南公司与中信澳都要签订销售合同,通常是稍晚一点签,都是先准备开证的合同。山煤进出口与下游的广南公司或新联国际的销售合同都要同时签订,我也代替新联国际签字,我签的是“NT”,如果需要盖章,就找李昕。陈基鸿利用这样的贸易进行融资,就是将山煤进出口的银行授信变现、使用。
鞠群的询问笔录证实,我于2010年7月份应聘到青岛德诚工作,从进入青岛德诚到2014年德正公司出事,我一直在业务部工作,刚开始帮助同事给银行送资料、跑跑腿等,业务部分成三个部门后,我被分到了业务一部,但干的工作和之前一样。从2012年开始,我主要负责开立信用证业务,并按照江平、李昕的安排,负责发出仓单指令和统计信用证开证进展情况等。我一开始主要是开立青岛德诚和德正公司的信用证,大部分是青岛德诚的信用证,后来山煤进出口代理青岛德诚开展贸易业务后,山煤进出口就取代了青岛德诚的角色,我当时负责的就是铝锭业务,先是广南(香港)公司销售给中钢公司,中钢公司再销售给山煤进出口,最后再由新联国际购回去。我负责的上游公司有中信澳和中钢,到了2012年底的时候,我就不再做中信澳了,仅仅负责中钢的业务,也就是只要涉及中钢公司的业务,都是由我负责对接。下游公司有新联公司。我没有与山煤进出口的工作人员直接联系,由我公司业务三部业务员王某与山煤进出口的工作人员对接。先由李昕给我安排了这笔业务,我会按照李昕的要求在电脑的合同模板上将广南公司、中钢公司、山煤进出口的信息输进去,就会形成中钢的采购合同、山煤进出口的采购和销售合同,我会将中钢的采购合同、山煤进出口的采购合同扫描件传真给中钢公司,中钢公司盖章后,再将合同扫描件传真给我,涉及广南公司合同上的签字都是由我本人签字后找李昕加盖广南公司的公章,合同准备好后,我就将所有的采购、销售合同给了王某,具体王某怎么与山煤进出口对接我就不清楚了。中钢公司给广南公司以电汇的方式支付货款,山煤进出口是以开立远期国际信用证的方式支付中钢公司货款。在签订完采购、销售合同后,我都会将合同内容给李昕进行汇报,之后李昕将合同约定的铝锭仓单给了我,具体她是怎么弄的仓单我就不清楚了,我会将仓单邮寄给中钢公司,中钢公司再通过通知银行、山煤进出口的开证银行将仓单给了山煤进出口,之后的工作我就不清楚了。每笔贸易开展前,李昕都会提前给我讲,大体意思是山煤进出口在某个银行有多少额度,要开立信用证,让我准备一下贸易合同。我会根据山煤进出口授信额度和当时铝锭的市场溢价来确定具体合同约定的铝锭吨数,也就是根据山煤进出口的授信额度来制作具体的采购、销售合同。广南的合同由我制作,这都是根据江平、李昕的安排,在我们业务员的电脑里都有这些合同的模板,每次开展业务就是改一下这些模板上的内容。不仅是我,其他业务员都是这么做的。中钢公司的公章是由中钢公司加盖的(我记得中钢公司的合同上不签字),广南公司的公章是我们德诚公司的业务员自己加盖的,每次盖广南公司的公章都是由李昕加盖,这都是江平让我们这样做的。我们签的名字就是胡乱写的,没有具体含义,江平让我们随便签,因此我就照着以前的合同这么签了。应该是由广南公司的负责人签字。我来公司之前就是这么签的,正式的文本由江平签字,非正式的文本(如签订销售合同只是为了开证需求,所以只是一种形式)都是由业务员自己签字就行了。江平告诉我青岛港有货到港了,江平就会把对应货物的提单复印件给我,我就会根据提单复印件制作仓单申请(内容:船名、净重、毛重、件数、有GLOBAL(环球)公司名称、经办人、审批人等),在我的电脑里也有制作仓单申请的模板,经办人是我,审批人是由江平亲自签字,之后有时江平会直接拿仓单申请去完成相关后续业务,有时我把仓单申请交给刘先洲,由刘先洲具体办理大港仓单正本,刘先洲具体怎么办理我就不清楚了,再之后刘先洲或江平将制作好的大港仓单正本给了我,我再邮寄给新加坡GLOBAL公司。我先通过邮件给新加坡GLOBAL公司的王伟(男,英文名字JEFFREY,其它情况不详)发出仓单指令,王伟通过邮件给我发仓单草本,我会检查吨数、件数等相关内容,确认无误后,王伟便将仓单正本邮寄给我公司,收件人是我的名字,我收到仓单正本后我就给了江平。大港仓单正本是由青岛港大港分公司出具的,王伟给我的仓单是由新加坡GLOBAL公司出具的,具体为什么要这么做,我就不清楚了。
孙斐斐的询问笔录证实,我是2010年7、8月份到青岛德诚工作的,去了以后一直在业务部担任业务员。德正是集团公司,陈基鸿是德正的老板,德诚是德正下面的子公司,两个公司都在建飞广场办公,两个公司的人员也没有明显的区分,实际是一回事。江平是德正的副总裁,分管德诚。李昕是德诚的业务总监,业务一部就在李昕的领导下工作。日常的工作,我都是听李昕的指令安排,向李昕负责。我到德诚工作以后,先是跟着其它同事学习了一段时间,就开始负责德正、德诚在银行开立信用证的有关事宜,后来,一些德诚的代理公司在银行开证的事情也是我负责,我主要负责的上游公司有金属地带和永富资源。德正、德诚在银行开证的情况,这些业务就是德正、德诚利用银行的授信,从银行开立国际信用证,用于从上游客户购买有色金属的贸易,这类贸易的有关手续由我负责,包括与上游客户签订采购合同,与下游企业签订销售合同,还包括向开证行提供有关的开证资料等等。实际上代理公司开证与德正、德诚在银行开证的情况类似,只是将德正、德诚换成了代理公司,其中,代理公司就包括山煤进出口公司。在山煤进来之前,我们已经在做其它代理公司的开证工作,青岛本地的代理公司有青岛恒通、青岛恒润等,有关贸易的模式早已经形成了。至于山煤是如何做德诚代理的,我不清楚。在我印象中,大概是在2012年3、4月份,李昕跟我说又有了一家代理公司山煤进出口。从贸易模式说,就是代理公司利用自身在银行的额度,开具信用证,代理德诚从上游客户购买货物,最终由下游回购,贸易模式完全一样。李昕说过这个事以后,就开始根据山煤能够提供的授信额度来安排转口贸易。因为之前,李昕曾经安排我负责与上游客户金属地带、永富资源对接,所以有关山煤与金属地带、永富资源的贸易都是我负责的。当时,李昕安排与山煤的对接由王某具体负责,所以,我不与山煤直接接触,传递有关合同、票据、凭证都是通过王某完成。这类贸易一直滚动、持续进行,直到2014年5月份,陈基鸿出事。每一笔贸易,都是李昕安排的。李昕会跟我说,山煤有多少额度可以开证,与金属地带或永富资源做哪种货物的贸易,我就可以开始准备了。首先,我会给上游客户发邮件,邮件的主要内容就是上游客户与广南的采购合同、上游客户与山煤的销售合同,还有就是开证草稿。因为有时候开证比较着急,就先给上游客户发开证要用到的合同,先签山煤与上游客户的采购合同,有关合同都是扫描件。采购签好以后,我就通过王某,将扫描件传递给山煤公司。山煤的工作人员就利用有关合同向开证行申请办理开证事宜。与此同时,我通过王某联系山煤签订保证合同,通常都是山煤那边准备好以后,寄给王某,王某再传递给我,我按照公司的规定,盖好章以后,再通过王某寄回山煤。只有保证合同是原件往来,其它都是扫描件。山煤申请开证后,会把信用证草本发给我,我再联系上游客户进行确认,如果没有问题,就反馈给山煤,山煤开证。后,开证银行会通知上游企业的通知行,通知行会通知上游企业备货、发运,并收集有关议付票据,传递给开证行。开征行收到有关票据后,会通知山煤承兑,山煤承兑后,开证行交单。山煤就会将有关票据交给王某,王某再传递给我。我会把仓单交给李昕,其它的凭证比如发票、箱单、产地证等存档。上游客户与广南公司的合同,山煤与新联公司的合同,都是我代替广南公司、新联公司在合同上签字,之后找李昕盖章,然后传递给上游企业、山煤。代替广南公司签字,我就在合同上随便划一个像L的字符,代替新联签字,我就在合同上随便划一个像N的字符。电解铜的仓单会立即传递给我,其它的会押单,要等到新联付完款以后,山煤才交单。贸易中流转的仓单的来源,都是李昕交给我的,我再交给上游企业,作为广南公司销售货物的凭证。山煤交单以后,我会把仓单再还给李昕。李昕交给我的基本上都是标准仓单,比如叫L0BAL、CWT等,但仓单来源我不清楚。山煤利用在银行的授信,给上游企业开立了信用证,上游企业将山煤开立的信用证贴现,将资金转给了广南,实际上是广南使用了山煤的资金,信用证到期前,由新联将资金还给山煤。这样的贸易不是以货物交易、赚取差价为目的,而是以融资为目的。
证人逯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09年我在中国银行鼓楼支行工作,2013年9月至今一直担任中国银行鼓楼支行国际结算部副主任,我主要负责客户维护。国际结算部主要负责为具备进出口资质的客户和内贸客户办理贸易融资产品(信用证就是其中的一种)。山煤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在我行办理过信用证。我大概是从2012年开始负责与山煤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做业务。流程首先是山煤煤炭进口有限公司具备进出口资质,然后向我行申请授信额度,山煤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用其母公司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我行的授信额度,具体到每一笔信用证办理,是由山煤煤炭进口有限公司向我行提供贸易合同、开证申请书、额度申请书等资料,向我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我行经过客户经理、主任、分管行长三级审批后报至省行贸易金融部,经过省行的经办人、主管、分管副总经理审批,再报至总行单证中心,审核无误后,就将信用证开至通知行(通知行是国外卖方的开户行),开证行就会收到一个ACK(就是回执的意思)。通知行将信用证通知到受益人(山煤的供货方),受益人根据信用证的条款开始备货、备单、出运,并将相关单据交付议付行,议付行拿到相关单据审核单证一致后,就可以向开证行邮寄单据索要外汇。开证行收到单据后,经过审核无误,单证相符,就提示山煤煤炭进口有限公司付款赎单,经过山煤煤炭进口有限公司确认付款后,我行就将单据交付山煤煤炭进口有限公司。山煤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转口贸易,通俗讲就是两头在外,就是山煤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在保税区买下国外公司的货物,山煤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再将货物转卖到国外,也就是说贸易的上下游公司都是境外公司。山煤煤炭进口有限公司的转口贸易里的出口部分不需要使用信用证,山煤煤炭进口有限公司转口贸易的出口部分是采用汇款方式收款。在转口贸易,应该由山煤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负责检查货物的真实性,因为这个贸易是山煤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贸易,上下游贸易都是由山煤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自行选择的。山煤煤炭进口有限公司在赎单之前是拿不到货权证明的,山煤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可以由卖方提供影印件,让山煤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拿影印件来核实货物的真实性,但具体怎么操作我不清楚。山煤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开具信用证后的赎单付款,都是在规定期限内支付的。山煤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任梦圆、温可君和我行对接。2014年山煤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做的转口贸易中上游公司均为境外公司,下游公司都是香港的公司。银行审核的重点是单证一致和单单一致,银行没有能力甄别仓单的真伪。我认为假仓单应该由进口方负责,因为他没有对他的贸易方的资信情况进行深入彻底的了解。山煤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在我行办理的都是90天的远期信用证,所以山煤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付款时间是,我行收到议付行发来的信用证项下单据,见单后90天付款(如要提前付款必须申请,推后付款是绝对禁止的)。因山煤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做的是转口贸易,通常90天之内他就收到相应的货款,收到的货款是美元,山煤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会将美元直接支付给我行。如山煤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在90天之内未收到货款,山煤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会按付款当日的汇率,将相应的人民币打到山煤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在我行开设的账户上,山煤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再出具相应的支票和购汇申请书,然后我行就从其账户上直接扣款、购汇,后我行将这笔美元款项划转至山西省分行贸易金融部,由该部操作划至受益方的银行(议付行)。受益方的银行(议付)应该是在收到我行汇划的款项之后才会支付给受益人,如果受益人需要办理融资,议付行也会提前支付,但这是议付行跟受益人的关系,与中国银行和山煤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没有关系。山煤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在我行办理信用证,需要支付千分之零点六二五的开证费,千分之零点八的承兑费,还有电报费。开证行是通过电讯方式的SWIFT系统把信用证发到通知行的。
证人卫某的证言笔录证实,我现在是光大银行太原分行贸易金融部的副总经理(2013年任命),负责协助总经理对日常柜面业务进行复核、管理。光大银行开立国际信用证的程序,客户提出开立国际信用证申请并提交贸易合同,银行就在系统(国际结算系统)内生成国际信用证,经过“经办”和“复核”两次审核(电子版和纸质并行)后,上报总行,总行生成正式的信用证文本,对外开立,对方银行就收到了光大银行开立的国际信用证,对方银行就会通知卖方,根据信用证的要求提供相关单据,一般是有发票、仓单、产地证、质检证。对方银行就把收到的单据邮寄给我们。收到单据后,由“经办”和“复核”按照UCP600(国际信用证审单惯例)的规范要求,对单据审核后扫描上报总行,总行审核通过后,就通知客户前来领取单据。在这些环节中,我负责“复核”这个环节。不只是光大银行,所有银行都是一样的,银行只负责“单证相符、单单相符”进行审核,不对单据的真实性负责。大约是在2013年4月,我们银行风险总监李颖提出,山煤进出口公司从事的是转口贸易,应该实地去看看是否货物已到港,是否与信用证开立的内容一致,要求贸易金融部与客户经理一起去港口现场查验一下。我当时负责的是国内业务(货押),时间比较机动,而当时负责国际证的李小宇工作比较繁忙,走不开,就由我代他去了。我和业务部的王某、山煤的任梦圆坐飞机去的青岛,到了青岛以后,我们立即就去了德正公司,德正公司出来一个女的,当时我就提出,第二天要去港口看货,让他们提前和港口主沟通好。那个女的表示,德正公司在有色金属领域占有很大的份额,业务量非常大,没有任何一个银行提出来看货,这也就是山煤提出来了,让我们配合配合,你们来也就是走个形式。第二天我们一起去了港口,当时随行的还有一个男的。到了港口,我们去了一个露天的货场,当时那个男的指着说,这一片放的都是德正的货。我提出要按信用证的记载进行核对,那个男的说想要一一对应,还得找港口的领导,这个领导不在,现在无法一一对应。我见无法核对,就只能回酒店了。我去青岛验货,我带了我复印的仓单和信用证。在青岛和德正公司的业务员交涉验货受阻的时候,山煤的业务员任梦圆没说什么,主要是我和我们行的客户经理王某和德正公司的在交涉。我回到行里,向贸易金融部的总经理董建春进行了汇报,说明了在青岛验货时客户不予配合、无法验货的实际情况,董建春就是表示知道了。
证人王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大约是在2011年左右,我开始负责山煤进出口公司在光大银行的对公业务。山煤进出口公司信用额度的获得,首先要由山煤进出口公司提出贷款申请,提交到银行公司业务部,由业务部负责进行实地调查,写出贷前报告,报到省分行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再进行独立调查后,结合滨河支行的报告,写出风险评估报告,报到省行贷款委员会,省行会根据风险部的评估报告和企业的申请,确定一个建议信用额度,报北京总行,总行批准后就可以使用了。贷款额度就是综合授信的意思,审批了贷款额度以后就是专项用于开立信用证。2013年,光大银行给山煤进出口公司批了6个亿的信用额度,时间是1年,山煤进出口公司获得额度后,就开始使用国际信用证,每次开证用的额度都比较大,当时省行分管风险的副行长李颖提出派人去青岛实地查看货物是否真实存在,以达到降低风险的目的。去青岛的人分别是我、省行经贸部的卫某和山煤进出口公司的业务员任梦圆。我们到了青岛后的第二天,由任梦圆负责联系德正公司的人,对方将我们领到青岛港的一个码头仓库,青岛德正的人也叫王某,当时青岛的王某指着仓库里的一部分铝锭和氧化铝说是德正公司的货。我们提出要看仓位图以及和仓库管理人员见一见,以便确认货物的真假。但是青岛王某借口相关人员无法联系上,进行了推脱,没有达到确认真假的目的。山煤进出口公司每次使用国际信用证的时候,该公司业务员任梦圆和温可君都打电话问过我,了解了余额后,才申请的信用证。山煤进出口公司在2013年3月份获得授信以后开了34个国际信用证,2014年3月授信到期之前开了6个,共开了40个。
证人李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3年1月左右到2014年9月,我任交通银行山煤进出口公司的客户经理,主要负责日常对客户的维护。日常对客户的维护包括为客户取送交易流水凭证、对账单据等,以及山煤进出口公司在我们银行获得授信后需要办理信用证,需要向我们银行递交的业务合同、仓单、提单、发票等,我们去企业拿上这些资料后,报至我们省行国际部郭云那里。山煤进出口公司信用额度的获得,首先要由山煤进出口提出贷款额度,向银行提交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开户许可证、公司章程、验资报告、企业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及近一期的财务月报,提交到省分行营业部,分行营业部负责进行实地调查,写出贷前报告,报到省分行授信部,授信部进行调查后,写出审查意见,报到省行贷审会,省行会根据贷审会的评估报告和企业的申请,确定一个建议信用额度,报上海总行,总行批准后,就可以使用了。我负责山煤进出口公司的对公业务前山煤进出口公司就已经在我们银行获得授信额度了,在我负责期间山煤进出口公司没有办理过新的授信业务。信用证的开办和审批,都由省行的国际部负责。一般都是山煤进出口公司或者是国际部通知我们说要开国际信用证,我就去山煤进出口公司找业务部门任梦圆、温可君拿企业向银行递交的开证申请书、业务合同、仓单、提单、发票等资料,然后交到我们银行国际部负责开立国际信用证那个组。山煤进出口开立信用证时从来没交过保证金。我刚接手山煤进出口公司在我行业务的时候,山煤进出口公司申请的全是90天的远期国际信用证,后来又开始在我们银行申请“押汇”业务,就是我们银行给山煤进出口公司开的信用证使用期限是90天,在90天使用到期之后,山煤进出口公司暂不支付到期信用证的金额,而是向我们银行提交一个“押汇”申请,申请“押汇”融资,期限也是90天。山煤进出口公司使用信用额度比较频繁,而且使用的额度基本上都是比较靠近授信额度的上限,基本上没有什么空额度,一有空额度就使用了。山煤进出口公司在我们银行有9个亿的授信额度,申请开信用证前山煤进出口的业务员任梦圆和温可君经常打电话问我,了解了余额后,才申请开立信用证。在我接手山煤进出口公司业务这段期间,一共做了有10来笔业务,2014年1月左右国际部的通知我们说不做山煤进出口公司的业务了,以后就没有做过。
证人冯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02年至今我一直担任中国银行鼓楼支行国际结算部主任。国际结算部主要负责为具备进出口资质的企业、个人办理进出口业务结算以及配套办理融资。国际结算业务主要有三种结算方式:第一种是汇款,第二种是托收,第三种是信用证。山煤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在我行办理过信用证。山煤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在我行办理信用证的流程,第一步是山煤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先在我行申请授信额度,向我行提供连续三年的财务报表,经过评级、准入,由我行申报至省行,由省行批复后,开始使用,综合授信额度是每年一批。获得授信额度后,山煤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向我行提供贸易合同、开证申请书、授信额度领用表等资料,向我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我行经过客户经理、主任、分管行长三级审批后报至省行贸易经融部,经过省行的经办人、主管、分管副总经理审批,再报至总行单证中心,审核无误后,就将信用证开至通知行(通知行是国外卖方的开户行)。通知行将信用证通知到受益人(山煤的供货方),受益人根据信用证的条款开始备货、出运,并将相关单据交付通知行,通知行拿到相关单据审核单证一致后,就可以向开证行邮寄单据索要外汇,同时通知行也向受益人付出对价(货款)。开证行收到单据后,经过审核无误,单证相符,就提示山煤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付款赎单,经过山煤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确认付款后,我行就将单据交付山煤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我印象中山煤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转口贸易的出口部分是采用汇款方式收款的。单证相符是信用证条款和单据内容相符。我们银行只是为客户提供结算服务,信用证业务的基础是单证,我们负责审核单证的表面一致性。印象中是2014年的冬天,我行负责分管国际结算部的副行长杨琳安排我和她一起去青岛港了解山煤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在青岛港货物的情况,同行的还有山煤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总经理郭毅。去了青岛以后是郭毅联系的青岛徳诚公司的一名男性工作人员,去了青岛港保税区的一家仓储公司,在该处存放了大量的铝锭,这些铝锭存放量超过山煤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当时铝锭的贸易量。我当时还向仓储公司的人员提出疑问,我们所看的货物就是山煤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货物?仓储公司的人员告知我这些铝锭都是山煤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我行具体为山煤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办理信用证的客户经理是我行国际结算部的逯某。山煤煤炭进口有限公司开具信用证后的赎单付款,都是在规定期限内支付的。山煤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办理的都是90天远期信用证,我行在收到单据后的90天付款。
被告人郭毅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证实,2002年至2007年,我任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驻韩国办事处首席代表;2007年至2012年,我任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驻韩国办事处首席代表兼副经理;2012年12月至2016年12月,我任进出口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和经理。进出口公司与德正公司开展贸易过程中,最终造成53笔转口贸易和5笔内贸出现了问题,这58笔贸易都是在2013年底至2014年5月期间发生的,在这期间我一直担任进出口公司的执行董事兼经理职务,法定代表人当时是王松涛,2014年5月6日法人才变更成我。执行董事兼经理就是进出口公司的实际负责人。《资信调查表》是业务一部的事,如何填写的我不清楚。对上下游公司资信调查的事,我没有对业务一部的人员提出过要求,就是一直延续之前的工作在做。之前就是填写《资信调查表》,查看上下游公司的相关资质材料。对德正公司指定的上下游公司没有实地考察过,也是延续之前的做法进行。从2012年12月31日我担任公司实际负责人后,我没有对实地考察上下游公司的事做出过要求。《备忘录二》签订时间是2012年7月13日,由当时的董事长王松涛代表签字,内容是把开立信用证的保证金由20%调整为15%,其他银行费用由德诚公司承担。我记得在一次公司业务例会上,孔祥科提出将保证金由20%调整为15%,没有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备忘录四》签订时间是2013年1月,内容:一是双方约定合作时间延长一年,即2013年继续合作;二是2013年贸易量要达到100亿元;三是代理费由千分之四下降为千分之三点八;四是仓单质押比例是七比三,也就是质押70%,给下游公司直接支付30%。《备忘录四》是我代表进出口公司和青岛德诚的江平签订的。2011年的时候,我公司有约60万吨进口煤炭库存,由于煤炭市场变化,正处于亏损状态,2012年进出口公司与德正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由德正公司帮助我公司解决这60万吨库存煤,在这种情况下德正公司提出将代理费调低的。关于质押比例的问题,从2012年下半年开始一直是质押一部分仓单,但没有固定的比例,在签订《备忘录四》时才约定质押70%的仓单。之前基本上也是按这个比例进行的,只是没有明确提出,在《备忘录四》中进行了明确。从双方开展业务开始,采取的就是信用担保,没有任何资产担保或第三方担保。开证银行和我公司业务一部的相关人员都要对仓单等单据进行审核,具体审核什么我不清楚,这不是我工作范围的事。我没有要求业务部门或相关人员对持有的仓单真伪进行过核实。我当时觉得上游公司都是很有实力的公司,还有货物都在保税区保管,也没想过仓单会造假。仓单的真伪没有办法甄别,因为货物在保税区,所以不需要进行管控。2014年4月底,总共造成转口贸易资金敞口29亿元,内贸资金敞口3.5亿元,后扣除了4.4亿元保证金,另质押的一批1400吨电解铜仓单,于2014年销售了7000多万元(包括顶了1000多万元的债务),其余的还在诉讼当中。截止目前,总共造成了27亿多元的损失。我觉得我是尽职尽责了,我请示了上级公司领导王松涛,他同意,我没有任何责任。2012年的时候业务模式就形成了,我一直沿用之前的做法在开展这个转口贸易。山煤进出口公司是山煤股份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13年初王松涛担任山煤股份公司的总经理,在股份公司领导分工中,王松涛负责联系股份公司下属的国际贸易板块中的几家公司。
被告人胡云岚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证实,2001年前后,山西省煤炭进出口公司改制为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2003年3月份我被调入出口业务部。2007年前后,出口业务部改制为山煤煤炭进出口公司,我一直在这个公司工作到现在。山煤进出口公司成立的时候,我是业务一部的部门经理。当时,山煤进出口的总经理是山煤集团的副总经理兼任。到了2013年6月28日,山煤集团任命我担任山煤进出口的副经理,仍然分管业务一部。前期主要是孔祥科对德正资源进行了考察,王松涛带队去青岛对德正资源也进行了考察。双方达成合作意向后,2012年3月4日双方在山煤集团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大概在3月底的时候,山煤进出口公司开始代理青岛德诚的转口业务。青岛德诚给我们指定上下游客户,我们通过青岛德诚的王某与上下游客户签订有关的采购、销售合同,同时与青岛德诚签订担保合同,青岛德诚向我公司交纳20%的保证金。签订合同后,我公司根据贸易情况,申请、开立信用证,用于向上游客户支付货款。上游客户在收到信用证后,将与货物有关的议付凭证通过银行传递给我方的开户行,我公司在承诺赎单后,将有关凭证交付下游客户,对有关的仓单进行质押。根据有关合同约定,在信用证到期前下游客户支付货款,我公司将货款支付给开证行完成贸易。从2012年3月份至2014年5月份,累计完成300多笔转口贸易。2014年4月底,由于陈基鸿涉案被控制,下游企业不能按期支付货款,导致53笔转口贸易发生风险,造成公司20多亿元的损失。因为按照框架协议是青岛德诚指定的上下游客户,我们通过青岛德诚填写了上下游客户的资信调查表,所以我对贸易的真实性、上下游客户的资信情况也就不再做审核了,以前一直就是这样执行的。以前一直就是这样,我觉得又是青岛德诚指定的,相信青岛德诚的实力,应该没有什么问题,就没有要求业务员对上下游客户做进一步的调查了解。在贸易环节中,货权就是通过仓单的转移来完成货权转移。在上下游客户交付仓单后,我没有安排对仓单的真伪及对应货物的存储情况进行核实,原因是没有人说要做,我也不知道。
《进出口公司煤炭出口、非煤转口业务管理办法》我有印象。2012年底,集团公司搞整章建制,要求各个板块、子公司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主要是出于规范经营的考虑。根据集团的安排,山煤进出口公司安排各业务部门结合自身开展的业务,制定各自的经营管理办法。因为业务一部负责煤炭出口、非煤转口业务,所以就制定了这份管理办法。我记得当时是郭毅安排我的。随后我安排杨某负责煤炭出口部分,因为与青岛德诚的代理贸易一直是任梦圆在操作,所以就安排任梦圆负责非煤转口部分,好像当时还安排董洁负责收集、整理,最后报送公司办公室。经过一段时间的准备,煤炭出口部分相对简单,因为业务比较成熟,有可借鉴的资料,非煤转口是自己搞出来的相对麻烦一些。管理办法起草好以后,我和郭毅都进行了审核,安排报送了公司的办公室。非煤转口业务部分也是结合近一年开展非煤转口业务的实际情况来制定的。该管理办法没有正式开会研究,但是平时大家都在一起办公,在起草这份管理办法时大家经常在一起沟通。起草好以后我先进行了审核,就交给分管业务一部的郭毅,郭毅看了以后对一些措辞进行了修改,认为没有问题后就安排报送公司办公室了。在2012年8月之前,上游企业提供了议付票据以后,我们将仓单就直接交付给下游公司了,不押仓单。后来我听说有色金属的仓单在国外的银行可以抵押、质押,具备一定的融资功能,我就向公司提出质押仓单的问题,这样做一方面可以持有货权,能够有效地防控风险;另一方面可以适当解决公司融资问题。所以从2012年8月份开始,收到上游企业的仓单以后全部质押,不再像以前那样提前交付。但是后来我们咨询了国内很多家银行关于仓单质押的问题,都操作不了,质押仓单的主要作用就是防控风险了,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2013年7月份前后。当时德正公司的江平、李昕来太原,提出希望按照一定比例质押仓单而不是全部质押,当时郭毅、我、任梦圆接待的他们。江平、李昕说企业经营也不容易,从公司发展的角度出发希望得到我们的支持。因为当时进行的贸易中,铝锭、氧化铝的量与电解铜的量比例大概就是7:3,所以他俩提出能否按照7:3的比例来调整质押仓单的量,押70%,提前交付30%。我印象中当时我们也没有明确表态,郭毅让他们随后发一个书面的材料。后来他们发了一个传真,书面请求调整质押比例。我拿上传真请示了郭毅,郭毅同意后就与江平签订了《备忘录四》,确定了押单比例。《备忘录四》草本应该是任梦圆起草的,双方通过传真在草本上签字,原件寄给对方。之后在贸易中就是这样执行的,质押氧化铝、铝锭仓单,提前交付电解铜仓单,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陈基鸿案发。
被告人郭毅、胡云岚的户籍证明证实了其身份情况。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毅、胡云岚作为国有公司、企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被告人郭毅、胡云岚作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均成立。关于二被告人是否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经查,在涉案的贸易中,二被告人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与“德正系”公司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作为交易一方未对青岛德诚公司及其指定的上下游客户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履约能力、商业信誉等进行调查;始终未与上下游客户直接接触;未实地查验货物;未核实所持仓单真伪;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控风险,致使被骗,国家利益遭受了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符合该罪犯罪构成要件,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二被告人是否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经查,王松涛、任梦圆证言、胡云岚供述证实,最初贸易中不押单,后为防范风险从2012年9月以后开始全部押单,在此期间按上级安排由胡云岚主持制定了《煤炭出口、非煤转口业务管理办法》,该文件经郭毅、王松涛等人审核报送集团,二被告人在明知存在上述规定的情况下,却应江平等人的要求,未经公司开会研究或报请上级单位同意,擅自与对方签订第四份《备忘录》将全部押单改为部分押单,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当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相关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中的合理部分,予以采纳。二被告人在侦查人员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项罪名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二罪,应当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毅犯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二、被告人胡云岚犯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
上诉人郭毅的意见是:一审判决对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认定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的证据相互矛盾,该事实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符合犯罪竞合的构成条件,原审适用法律不当,认当罪名错误。
辩护人的意见是:上诉人郭毅于2014年5月8日得知德正系的资金链断裂后,积极努力减少和挽回损失共计千万余元,并且进一步采取了保全和查封措施,原审对其所犯的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量刑过重;原审认定其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的证据不足,“69号文件”并没有按照正式程序下发各部门执行,并非生效的规章制度,不能以此认定上诉人有罪。一审判决未综合考虑该系列案件中全部被告人量刑,导致量刑不均衡,对郭毅量刑偏重。
上诉人胡云岚和辩护人的意见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罪名认定错误,量刑过重。一审判决认定胡云岚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所依据的《煤炭出口、非煤转口业务管理办法》不能作为指控其犯罪的依据。胡云岚不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和国有公司滥用职权罪,而是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一审判决未综合考虑该系列案件中全部被告人量刑,导致量刑不均衡,对胡云岚自首情节减刑幅度过少,量刑偏重。
出庭检察员的意见是:现有证据无法查清《煤炭出口、非煤转口业务管理办法》的出台时间,以此认定郭毅、胡云岚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的证据不充分,但该犯罪事实是存在的,应当合并到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事实中。
经二审审理查明:2012年3月,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为追求销售业绩,主导该集团下属的上市公司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山煤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煤进出口公司”)与青岛德正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德正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基鸿(已判决)所控制的青岛德诚矿业有限公司开展有色金属贸易合作并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开展氧化铝、铝锭、电解铜等有色金属的进口、转口和国内销售业务。2012年7月至2013年12月,双方先后签订5份《备忘录》,将上述框架协议履行期限延长至2014年。在陈基鸿的指使下,由江平(陈基鸿案同案人员)利用“德正系”公司作为上下游交易方使用虚假仓单同山煤进出口公司签署采购、销售合同,进行代理贸易,共计骗取山煤进出口公司在38笔国际转口贸易中开具的信用证折合人民币17.78亿元及3.4亿元货款。
具体交易事实如下:
1、2014年1月13日,江平等人以香港广南公司名义将3份伪造的电解铜仓单销售给中信澳大利亚资源有限公司,并约定由青岛德诚公司回购。2014年4月3日,青岛德诚公司未回购,江平让山煤进出口公司购买上述仓单,约定由新联国际公司向山煤进出口公司回购,骗取山煤进出口公司2份信用证。“德正系”案发后,新联国际公司未回购,造成山煤进出口公司损失1.45亿元人民币。
2、2012年3月至2012年12月间,江平等人伪造了32份大港公司的铝锭仓单,随后质押给环球仓储(新加坡)有限公司,由该公司对应出具内容虚假的铝锭监管仓单227份,江平等人以香港广南公司名义销售给中信澳、中钢(新加坡)有限公司、金属地带有限公司等公司,并约定由青岛德诚公司回购。2014年2月至4月间,青岛德诚公司未回购,江平让山煤进出口公司购买上述仓单,并约定由新联国际公司、香港广南公司向山煤进出口公司回购。骗取山煤进出口公司35份信用证。“德正系”案发后,新联国际公司等公司未回购,造成山煤进出口公司损失16.07亿元人民币。案发后查明,中信澳等公司收到上述信用证后,将其中的31笔资金支付给香港广南公司,1笔支付给恒润致远公司,1笔支付给德意志银行,1笔支付给香港柏银公司。
3、2013年6月5日,江平等人伪造了1份大港公司的氧化铝仓单,后质押给上海运亚仓储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运亚公司”),骗取上海运亚公司出具监管仓单,随后销售给永辉资源有限公司,并约定由青岛德诚公司回购。2014年3月14日,青岛德诚公司未回购,江平让山煤进出口公司购买上述仓单,并约定由新联国际公司向山煤进出口公司回购,骗取山煤进出口公司1份信用证。“德正系”案发后,新联国际公司未回购,造成山煤进出口公司损失2585.32万元人民币。
4、2013年11月至2014年4月期间,陈基鸿指使利用青岛德诚公司、青岛亿达公司作为山煤进出口公司的交易上下游公司开展贸易,贸易中并无实际的货物交易,仅利用《货权转移证明》进行流转。山煤进出口公司通过银行承兑汇票、电汇支付货款,巨额资金被“德正系”公司占用,“德正系”案发后青岛亿达公司未支付货款,造成山煤进出口公司直接损失3.4亿元人民币。
在上述贸易过程中,山煤集团于2013年初任命被告人郭毅担任山煤进出口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由郭毅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2013年6月,任命被告人胡云岚担任山煤进出口公司副经理,分管业务一部,由胡云岚具体负责代理青岛德诚公司的转口、内贸业务。经查,在贸易中被告人郭毅、胡云岚违反山煤集团《合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没有对青岛德诚公司及其指定的上下游客户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履约能力、商业信誉等进行调查,而是安排业务员温可君、曹慧军等人将《客户调查表》交给青岛德诚公司的王某、翟丽等人代为填写。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温可君等人通过青岛德诚公司王某等人与上下游企业传递合同,始终没有与上下游企业有过接触。郭毅在对上下游企业不了解的情况下,草率签订采购、销售合同,未能及时发现“德正系”公司操纵的融资性贸易中存在的巨大风险。合同签订后,温可君等人向授信银行提供相关开证资料,申请开具国际远期信用证或承兑汇票,用于支付货款。贸易期间,郭毅、胡云岚等人简单认为持有仓单即持有货权,没有对持有的大量仓单对应货物进行查验,未能发现持有的仓单存在虚假。郭毅、胡云岚没有安排公司人员对购销货物进行专门的查验、核库,疏于对货物的动态管控,致使山煤进出口公司出具的价值17.78亿元人民币的信用证及3.4亿元货款被陈基鸿控制的“德正系”公司非法占有。
2012年9月以后,山煤进出口公司为了控制代理青岛德诚公司贸易的风险,开始质押全部仓单,即待下游客户支付货款后才予交付。2013年1月初,江平向郭毅、胡云岚提出调整质押仓单比例的要求。被告人郭毅在请示王松涛后,于2013年1月4日与江平签订第四份《备忘录》,其中约定2013年底开展的转口业务按照每月仓单抵押与不抵押比例7:3进行配比。在履行电解铜贸易期间,业务员任梦圆在收到上游企业提供的仓单或海运提单等有关凭证后,在未取得青岛德诚公司的资产抵押的情况下,胡云岚即安排任梦圆将仓单或海运提单提前交给了青岛德诚公司王某。“德正系”案发后,山煤进出口公司仅持有涉及1笔贸易的6份上海运亚公司出具的电解铜仓单,而将本应持有的涉及13笔贸易,累计56份上海运亚公司出具的电解铜仓单提前交付给了青岛德诚公司。2014年6月,山煤进出口公司利用仅持有的6份上海运亚公司仓单从上海洋山保税区提出该笔电解铜1407.32吨,已销售约1206.74吨,回笼资金6073.34万元。因山煤进出口公司违规提前交付仓单,导致无法追索货权,截止2016年4月8日,已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3.95亿元人民币。
另查明,2017年3月23日,办案人员电话传唤郭毅、胡云岚到案接受调查,该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后被执行刑事拘留。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与原审审理查明的证据一致。
另查明并经开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有:
1、证人杨某的证言:2013年12月底集团对公司有大检查,为了应付检查就把之前各业务部门上报的制度草本打出来应付了检查,业务一部提供的制度草本中有一个相对完整的出口的管理办法,有一个非煤的流程图。在2016年国资委及纪委来公司检查,把非煤这些文字性的描述,这个制度也放在了13年的那个红头文件下。这些文件因为是后补的,没有正式的一个审批程序。
2、山煤煤炭进出品有限公司2012年发文汇编证明该公司2012年没有“69”号文件。
本院认为,上诉人郭毅、胡云岚作为国有公司、企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关于原审认定上诉人郭毅、胡云岚作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经查,山煤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煤炭出口、非煤转口业务管理办法》并未在公司正式下发,该管理办法不能作为指控二上诉人犯罪的依据,原判认定二上诉人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不当,其行为符合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法律规定,原判认定不当,依法予以纠正。出庭检察员及辩护人、上诉人相关意见予以采信。
关于上诉人胡云岚及辩护人所提“不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和国有公司滥用职权罪,而是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的意见,经查,上诉人胡云岚作为国有公司、企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负责具体业务,对公司业务的可行性、可靠性应当审查把关,并提出合理建议,但由于其没有认真履行职责,从而导致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原审认定罪名符合法律规定,故相关意见不予采信。
关于上诉人郭毅、胡云岚及辩护人提出“量刑偏重”的意见,经查,因二上诉人的行为导致国家利益受到特别重大损失,原审已在法律规定幅度内给予裁量,量刑并无不当,故相关上诉及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综上,原审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5刑初668号刑事判决,即“一、被告人郭毅犯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二、被告人胡云岚犯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
二、上诉人郭毅犯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2020年6月23日止)
三、上诉人胡云岚犯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2020年6月23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朱万君
审判员   王 宏
审判员   陆智维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栗 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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