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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居民身份证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信息罪

时间:2026年06月21日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指导性案例193号 作者: 浏览次数:160   收藏[0]

裁判要点

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 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 四项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 取、出售或者提供居民身份证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 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3条之一

基本案情2019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闻巍(时任上海好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运营总监)经事先联系,与微信、QQ名为“发乐”、“来立中”、“我 怕冷风吹”等人约定,以人民币6元/张的价格为上述人员批量注册激活 该公司“爱球钱包”APP应用的“中银通·魔方元”联名预付费卡,并从 上述人员处通过利用微信、QQ获得百度网盘分享链接的方式获取公民个 人信息(居民身份证正反面照片),由被告人朱旭东从该网盘链接中下 载至移动硬盘内,交由中银通工作人员用于批量注册激活。 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间,被告人朱旭东在被告人闻巍离职后,负 责上述联名预付费卡的批量注册激活工作,以人民币6元/张的价格以上 述相同方式继续从“发乐”、“来立中”、“我怕冷风吹”等人处通过 利用微信、QQ获得百度网盘分享链接的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居民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并存储于其百度网盘内,后下载至其电脑硬盘内,交 由中银通工作人员用于批量注册激活。 2019年10月,被告人朱旭东与张坤(另案处理)经事先用微信联系 ,朱旭东以人民币6元/张的价格以上述相同方式从张坤处通过利用QQ获 得百度网盘分享链接的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居民身份证正反面照片 )并存储于其百度网盘内,后下载至其电脑硬盘内,交由中银通工作人 员用于批量注册激活。 2019年12月,被告人张江涛通过其所在的QQ群向他人购买公民个人 信息数据并转存在其百度网盘账号内,同时将数据分多次转卖给张坤 ,分多次收取费用共计人民币19600元。 经核实,从被告人闻巍“ErnieGullit”网盘内清点公民个人信息 (居民身份证正反面照片)10000余组,从被告人朱旭东“ zhuxudn”网 盘内清点公民个人信息(居民身份证正反面照片)3000余组,从张坤分 享给朱旭东的网盘内清点公民个人信息(居民身份证正反面照片 )41654组,从被告人张江涛的网盘内清点公民个人信息60101组。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闻巍、朱旭东、张江涛犯侵犯 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闻巍及朱旭东的辩护人均提出本案指控的公民信息种类应认 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 五项中的普通信息范围,并非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特定信息种类范 围,故根据现查获的数量,尚未构成情节特别严重。

裁判结果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0日以(2020)沪0109刑初9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闻巍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 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朱旭东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张江涛犯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予以追缴没收。宣判后,被告人闻巍、朱旭东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1日以(2021)沪02刑终 10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居民身份证信息是否属 于《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 民个人信息”。根据《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讯信息、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它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可认定为“情节严重 ”。同款第五项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可认定为“情节严重”。即,如果认定 涉案居民身份证信息属于《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其他可能影 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的,那么交易五百条以上个人信息 即可认定“情节严重”,五千条以上构成“情节特别严重”。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居民身份证上的住址是公民的实际居住地址 或者名义户籍地址,无论何者,均与公民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 全存在十分紧密而又重要的联系,家庭住址被非法曝光、泄露将对公民 个人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重大隐患,为精准实施各类违 法犯罪行为大开方便之门,故理应予以重点保护,从举轻以明重的一般 法理解释原则出发,其重要性也应高于作为公民临时性、过去性住所的 “住宿信息”,故应被认定为《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所规定的信息种类。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居民身份证除包含户籍地址信息外,还是公民的姓名、人脸信息、唯一身份号码等信息的综合体,是公民重要的身份证件,在信息网络社会,居民身份证信息整体均系敏感信息,可用来 注册、认证、绑定网络账号。公民的人脸信息、身份号码、姓名、地址 信息结合后所形成的公民个人信息具备唯一性,可与公民个人精准匹配 ,并可诱发公民其他个人信息的进一步泄露,对公民个人信息权益侵害 极大,应将居民身份证信息整体认定为涉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信息。 一审、二审法院虽认定思路和认定标准不同,但结论一致,认定一审法 院对闻巍、朱旭东的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结合其犯罪手段、情节所作 量刑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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