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业主): 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
邮 政 编 码 : 联系电话:
乙方:保定市SR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1MACKYM8XXX
法定代 表 人 : 田XX
住所地: 河北省保定市保定市XX广场C-01-112号
邮 政 编 码 : 联系电话: 0312-3686XXX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 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对中房JY小区前期物业服务项目提供前期物业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中房JY小区前期物业服务项目
物业类型: 口住 宅 ; 口 仓储
座落位置: 河北省保定市GY路南侧、平安街东侧
房间号: 栋 单元 室
占地面积: 19811.90 平方米
建筑面积: 43777.08 平方米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幸 福 街
南至: 新 园 路
西至: 平 安 南 街
北至: 冠 云 中 路
本合同物业管理区域详见附件一规划平面图,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二。
第 一 章 物业服务内容与服务标准
第二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 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三):
2、 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
三);
3、 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疏通;
4、 公共绿化养护和管理;
5、 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6、 协助维护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
管理;
7、 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8、 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9、 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特约服务(另行收取被服务对象费用)。
第三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可以提供的其他服务包括以下事项:
家政清洁、户内维修、临时周转仓储、临时配送等特约服务。
第四条 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以约定的质量标准为准(前期物业服务质量标准
见附件四)。
第五条乙方服务内容不含业主车辆等特定财产的保管服务,但业主与乙方协商一
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章 合同时效
第六条 本合同期限自 2024年6月15日起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并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止。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未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的,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七条本合同任何一方依据法规及合同约定决定提前终止、解除本合同或合同到期
不再续签的,均应当至少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八条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将物业服务用房、物业管理相关资料等属于全体业 主所有的财物及时完整的移交,并与业主共同做好因物业服务而发生的相关债权债务的 处理,包括物业服务费用的清算、乙方为物业服务而对外签订的各种协议的处理等;乙 方为物业服务而对外签订的各种协议,由业主或业主重新选骋的物业服务企业自行与协
议对方协商确定是否履行以及具体履行方式。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根据本合同约定及法规的规定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及其他费用 。
2、 甲方承担户内私人区域内所有设备设施的养护责任。
3、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乙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 场地的,应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业主委员会未成立的,应公示信息,告知业主甲方应予以配合(尽可能减少对业主的影响,并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原状)。
4、 监督乙方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5、遵守物业管理相关法规及本物业管理区域各项管理制度,履行临时管理规约及
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并督促告知物业使用人、承租人、受让人一并遵守。
6、 根据本合同约定及法规的规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费用。
7、 按照相关规定交存和续交专项维修资金,对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享有监督权。
8、 需要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及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征得业主委员会(未成立的除外)和乙方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9、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署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物业装修管理规定及装饰装修禁止行为与注意事项。
10、对物业维护保养、清洁卫生等工作提供通行和工作便利,如因不配合工作给乙方或他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收取物业服务费。
2、 可以将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服务企业,但不得将本区
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委托给第三方。
3、 有权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注:供暖设施设备不在本合同范围之内,由单独收取供暖费的运营单位负责运营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共同遵守。
4、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乙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 场地的,应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业主委员会未成立的,应提前通知相关利害关系业主,
施工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对业主的影响,并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原状。
5、 乙方可采取规劝、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上报政府主管部门、起诉等必要措施, 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
理的行为。但是否采取以上措施由乙方决定。
6、 建立物业管理档案资料并妥善保管和使用。
7、 按法规要求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通报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服务的重
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关于物业服务的投诉,接受业主和物业使人的监督
8、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告知乙方需要装饰装修房屋时,乙方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9、 依法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乙方履行了以上权利和义务,则完全充分地满足了业主的监督权和知情权。
第四章物业服务用房
第十一条 开发商代甲方向乙方提供项目总建筑面积 96.60 平方米的地上管理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未经业主同意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十二条 开发商应按乙方要求方案对物业管理用房,服务中心客服前台进行装修并符合本物业档次;其他物业用房要求水电到位,地面铺设瓷砖,天花墙面四白落地;卫生间装修到位,能满足基本生活需求。
第十三条 受本项目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所限,除甲方按规定无偿提供的物业服务用房外,全体业主同意无偿提供不少于100平米的地限制房作为物资存储、员工培训、休息等,作为本项目物业服务的后勤保障。
第十四条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将物业服务用房、物业管理相关资料等属于全体
业主所有的财物及时完整地移交。
第五章 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包干制,在业主共有物业经营收益按约
定分配的基础上,业主应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按以下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
多层住宅: 1.62 元/月/平方米;
仓储间: 0.8 元/月/平方米
依法将住宅变更为其他用途的,应根据变更后的物业性质收费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
物业服务费由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构成。
物业服务成本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 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 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 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 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 办公费用;
7、 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 社区文化活动费用;
10、 法定税费;
11、 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12、 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乙方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第十六条因物价上涨、物业服务成本上升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最低工资标
准、社保基数、能源价格等),自项目首期业主入伙后每五年上调物业服务费20%。物业费涨价需要业委会表决通过,企业物权单方涨价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费应当从甲方入住通知单上的入住日期开始计算。业主办理入 住手续时预付[一年]的物业服务费,此后物业服务费按【年】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 应于【年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向乙方交纳下年度的物业服务费,在【所交年度首月 1日】及以后交纳的视为逾期交纳,每逾期一 日应按欠费总额(包括但不限于物业服务
费、水电费、特约服务费、车位服务费)等的千分之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因甲方原因未按交付使用通知书约定的交付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其物
业服务费由甲方自交付使用通知书约定的交付之日起全额交纳。
物业买卖合同及本合同对物业服务费的交纳人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如业主或使
用人实际已入住、使用,由业主或使用人交纳。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
纳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业主转让物业时,应结清转让之前的物业服务费及其他费用,否则,乙方有权依法
追缴。
业主应按规定向供水、供电、供暖、燃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交纳水、电、供 暖、燃气、信息、环卫等有关费用。乙方接受供水、供电、供暖、燃气、信息、有线电 视、环卫等专业单位的委托代收水、电、供暖、燃气、信息、环卫、光纤等费用的,因 乙方已于费用发生当月垫付了相关费用,业主须于次月5日前向乙方交清相关费用。逾
期未交纳相关费用的,乙方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未按规定交纳相关物业费用及其他费用的,或者业主或物业使用 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乙方受到损害的,乙方有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主张相关债权、 违约金及实现该债权的相关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申请费、差
旅费等)
第六章 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第十八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产权属于业主共有的车位、会所、文化活动中心、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其他共有物业委托乙方经营(包括但不限于广告、房屋租赁、商业促销等经营活动)。乙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经营项目及经营方式。
第十九条乙方接受业主委托为业主或业主专有部分提供家政清洁、户内维修、临时配送、临时周转仓储、居间服务等特约服务,收费标准由乙方依据市场调节价确定并向全体业主公示。收入全部归乙方所有。
第二十条乙方收取车位服务费全部收入归乙方所有。
第二十一条业主共有部分物业经营收入按下列约定分配:产权属于业主共有的车位租金、车位临停费用、会所、文化活动中心、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广告收入、 公共场地租赁收入等)经营收入,乙方按总收入的 50% 提取代理服务费后,剩余 50%全部作为小区物业公司日常经营费用,由物业公司统一支配。
如果业主大会决议降低公共收益纳入物业服务费的比例,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的标准应做相应上调。
第二十二条 各类停车位按以下约定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五。
1、业主共有产权车位(年租模式),车位租用人应按附件五(5.1)的标准交纳车位费用
2、 专有产权车位(年租模式),使用权人应按附件五(5.2)的标准交纳车位服务费;开发商产权的车位租用费收费标准由开发商依据政策法规确定,并向全体业主公示。
3、 临时停车的首先由车位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同意停放的前提条件下,由乙方按车辆停放时间收取临时停车费,临停收费标准见附件五(5.3)。 收费标准由乙方依据政策法规或业主大会决议确定并向全体业主公示。
4、 摩托车、电瓶车及非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见附件五(5.4) 第二十三条 各类停车费交纳时间:
1、车位租用费交纳时间:
A、 年租车位自租用车位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租用起始日开始交纳;
B、 使用临停卡或储值卡消费的,在每次停放结束时交纳或从卡内余额中扣除。
2、 车位服务费交纳时间:
A、 由业主(甲方)购置的车位,自业主(甲方)车位交付使用约定的交付之日起交纳;
B、 属于业主共有的车位,由乙方每月从车位租用费中按比例提取。
第二十四条停车场收费租金标准可根据物价上涨、服务成本上升及政府停车场收费政策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收费标准调整后,车位租用人、车位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应按
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车位服务费 乙方依据实际运营情况以及市场状况,自项目首期业主入住后每五年上调服务费15%,用于弥补物价上涨、人工成本上涨等。临时停车收费自首期业主入住后每五年进行上调0.5元/小时,用于弥补物价上涨、人工成本上涨等因素。
第二十六条 车位租用人应当与车位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签订车位租用协议(临时停车除外),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人应当与乙方签订车位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车位服务方面的权利义务 。如乙方接受委托提供车位保管服务,收费标准由乙方确定并向全体业主公示,车位租用人或车位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须与乙方另行签订保管协议并支付保管费用。
第二十七条 业主共有的车位,除非业主大会另有明确决议,则乙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
决定采取固定或非固定车位等车辆停放模式,合理划分停车区域。
第七章 物业的承接查验
第二十八条 移交方保证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保
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本合同签订后承接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双方应按照《物业承接查验办法》进行查验并签订确认书,由双方书面授权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合同主体)后确认,作为界定各自在开发建设和物业管理方面承担责任的依据。
第三十条 在物业管理交接验收十个工作日前,移交方负责完成向承接方完整移交下
列资料:
1. 物业规划设计方案、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
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 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
4. 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5. 承接查验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6. 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限。
第三十一条 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项目,可以根据开发进度,对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物业分期承接查验。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承接最后一期物业时,办理物业项目整体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双方在承接查验中发现的问题,由移交方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甲方或物业使用人不得以乙方违反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或主张减免缴纳物业服务费。
第三十四条 因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使乙方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造成甲方、乙方或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损失的,违约人应给予经济赔偿。
第三十五条 除前两条规定情况外,乙方的管理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甲方有权通过合法途径组织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六条 甲方不批准乙方所编制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建议,或资金不够所引致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批准后,因乙方责任未及时按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实施的,所引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七条 双方约定因为下列事由所导致的损害或导致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约定义
务的,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1、 雷暴、台风、雪灾、地震、火灾、泥石流、洪水等不可抗力及非乙方能够控制
的其它事由(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或政策法规变动等所致之损害)。
2、 本物业内发生治安或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暴动、抢 劫、破坏、爆炸、火灾、盗窃等),非因乙方故意或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而直接导致的
情况。
3、 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所致的一切相关损害、业主专有及专用部分的任何受损,非因乙方故意或违反本合同义务而直接导致的情况。
4、 因业主、物业使用人或其他第三者故意或过失,或违反本合同、管理规约及其
它物业管理规定、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委托乙方工作人员提供服务所致的一切相关损害。
5、 乙方曾向业主建议改善自用、共用及约定共用部分设施设备或改进管理措施, 而业主未采纳所致之损害(包括但不限于高空抛物、违章装修、未及时维修或提供维修便利等)。
6、 自业主迟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至乙方收到欠付费用期间(如通过票据或托收支
付物业服务费用的,则以乙方实际收到欠付费用日为收到欠付费用日)产生之任何损害。
7、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 暂时停水、停电、停止供热、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的损失;非因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的损失。
8、 除上述各款外,其它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而导致的任何损失。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甲方与物业售出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包含本合同约定的内容;
与物业卖出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中有关的物业服务的条款与本合同相违背的已物业买卖合同中的物业服务条款为准。
第三十九条 业主可与物业使用人就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但物业使用人违反本
合同约定的,业主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本合同中“平方米”均指建筑面积,以房产证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未取
得房产证的,按以下文件及先后顺序确定:
1、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
2、房屋买卖合同
3、法院判决等法律文书
第十章 个人信息保护声明条款
第四十一条 乙方承接本合同约定物业管理区域后,为了方便乙方向业主提供入住等服务,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业主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门牌号、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家属成员、工作单位等信息。
第四十二条 未经业主的同意,乙方不会向乙方以外的任何公司、组织和个人披露业主的个人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乙方将会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业主的个人信息,以免遭受未经授权的使用或披露。但在如下情况下,乙方可能会披露业主的个人信息:
(1)事先获得业主的授权;
(2)根据法律、法规、法律程序的要求或政府主管部门的强制性要求;
(3)以学术研 究或公共利益为目的,且不包含任何个人身份识别信息;
(4)符合相关服务条款或使用协议的规定;
(5)其他有利于乙方和业主共同利益目的。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
同存在冲突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 关法律、法规执行,除非双方当事人另行约定的,其他标准(包括非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标准、地方行业标准等)均不作为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任一方不承担违
约责任,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和解、向有关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调解,或按以下2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双方的联络方式以其电话、传真、通信地址为准。双方保证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方联络方式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五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其中任甲方的联系方式为:已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业主,以本物业管理区域内 已交付房屋为收件地址;未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业主,则以买卖合同上载明的通信地址为联络地址;如果甲方另有约定通信地址的,则以业主发出的最后一份通知约定为准。乙方按照上述地址发出相关通知的,如采取短信方式或传真的,乙方发出视为对方已收到;采用邮递方式的,在乙方邮寄后外埠五日内,本埠三日内视为已妥投。
第五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 贰 份,甲乙双方各壹 份,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附件:
一、规划平面图
二、物业构成明细
三、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明细
四、前期物业服务质量标准
五、各类停车位收费标准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