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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判例:董事对任职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负有忠实义务、竞业禁止义务

时间:2021年07月23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2288   收藏[1]

李严、深圳华佗在线网路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纠纷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16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严,女,197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儋州市宝岛新村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文辉,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琪,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华佗在线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十道深圳湾科技生态园6栋415。


  法定代表人:赵保先,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美谷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十道深圳湾科技生态园6栋415。


  法定代表人:杨清军,该公司董事长。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466号大院。


  法定代表人:田军章,该医院院长。


  再审申请人李严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华佗在线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佗在线公司)、深圳市美谷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谷佳公司)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以下简称省二医)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终10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严申请再审称:原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再审。理由:


  (一)原判决擅自扩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赔偿义务主体范围,李严并非华佗在线公司董事或高管,对该公司不负有竞业禁止义务。


  基于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而导致的索赔权诉讼,公司法对民事责任主体作出了明确具体的严格限制。


  原审判决李严承担责任,混淆了公司法人各自治理结构下的严格责任区分。


  原审判决母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子公司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缺乏法律依据。


  原判决关于公司法中董事、监事或高管忠实义务的扩张解释,有违立法原意。


  即便使用公司法禁止股东权利滥用原则判令李严承担责任,也仅适用赔偿规则,而不能适用归入权规则。


  (二)原判决行使自由裁量权属错误。


  本案不符合法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条件,原审以酌定方式判令李严支付2916万元赔偿金,明显不当。


  原判决未在裁判文书中公开赔偿金计算依据并论证其正当性及合理性,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法律统一适用的指导意见》第八条关于“行使自由裁量权……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并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向当事人释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依据、考量因素等事项”的规定。


  (三)本案二审审理中,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华佗在线公司的破产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本案二审程序应当中止,待管理人接管财产后,诉讼活动继续进行。


  华佗在线公司、美谷佳公司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


  (一)关于李严是否违反了对美谷佳公司、华佗在线公司所负忠实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的问题。


  首先,李严对美谷佳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原审查明,2015年4月28日之前,李严担任美谷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和总经理。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李严在作为美谷佳公司的董事、总经理期间对美谷佳公司负有法定的忠实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不得篡夺美谷佳公司的商业机会。


  其次,李严对华佗在线公司亦负有忠实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公司法关于董事对公司所负的忠实义务、竞业禁止义务应不限于董事所任职的公司自身,还应包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等,如此方能保障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公司法设置忠实义务、竞业禁止义务的立法本意。本案中,美谷佳公司是华佗在线公司的全资股东,双方利益具有显见的一致性,李严对美谷佳公司所负的忠实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应自然延伸至美谷佳公司的子公司华佗在线公司。


  第三,李严实施了损害华佗在线公司利益的行为。本案中,华佗在线公司于2014年1月已经获得和省二医合作网络医院项目的商业机会,省二医系在与深圳友德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德医公司)于2014年11月20日签订《友德医网络医院合作协议》后,转而与友德医公司合作网络医院项目并终止与华佗在线公司就网络医院项目的合作。根据李严出具的《情况说明》中关于其代表的美谷佳公司技术方、创始人团队和牧新民等资本方在经营美谷佳公司、华佗在线公司过程中出现矛盾等陈述,可以证明李严在担任美谷佳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技术团队主要负责人期间,未经美谷佳公司股东会同意,另行操控友德医公司将华佗在线公司与省二医合作的网络医院项目交由友德医公司经营,非法获取了本属华佗在线公司的商业机会,损害了华佗在线公司及其母公司美谷佳公司的利益。


  据此,原判决认定李严违反了对美谷佳公司和华佗在线公司所负忠实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并无不当。


  (二)关于李严对华佗在线公司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问题。


  本案中,李严将其任职高管的美谷佳公司全资子公司华佗在线公司的业务交由其实际控制的友德医公司经营,谋取了属于华佗在线公司的商业机会,损害了华佗在线公司的利益,违反了对华佗在线公司所负忠实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李严由此获得的收入归华佗在线公司所有,以弥补华佗在线公司的实际损失。但在华佗在线公司损失标的系商业机会难以准确认定数额且李严的个人获益和美谷佳公司及其股东的实际损失亦无法认定的情况下,原判决综合考虑友德医等公司的运营成本、网络医院项目的发展前景和技术团队、资本团队对网络医院项目的投入、贡献情况,酌定李严向华佗在线公司赔偿2916万元以弥补华佗在线公司和美谷佳公司及其背后投资人的实际损失及合理期待利益,亦无不当。


  (三)关于原审程序是否应当中止的问题。


  本案中,李严主张华佗在线公司在原审诉讼中,已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本案应当中止审理。但根据李严提交的华佗在线公司申请破产程序的相关材料显示,华佗在线公司已通过分期支付清偿安排自行协商等方式,分别与债权人达成债务清偿的安排且已实际支付和解协议约定的债权清偿款项,企业破产的原因已不存在,破产程序已终结。


  综上,李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严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孙祥壮


  审判员  冯文生


  审判员  刘少阳


  法官助理     雷辉


  书记员      崔佳宁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