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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公司入资科技公司章程

时间:2018年11月06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5005   收藏[0]

OPS环保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之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OPS环保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号数码大厦A座501室。
    第四条公司的营业期限是【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 公司依法在北京市海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
    第六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公司坚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公司宗旨: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遵照国家的相关产业政策,加大有关水处理及相关技术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诚信为本、追求卓越,努力为公司股东取得合理的投资回报。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机械设备加工(限分支机构经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3333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公司股东


第十二条  公司由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1、朱TT 

身份证号:120109195701286xxx

地址: 【              】

2、朱LL

身份证号:132903196202178xxx

地址: 【              】

3、北京BAJ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朝阳区望京开发区叶青大厦D座7xx室

 法定代表人为:【李xx】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查阅公司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资料;
  (四)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

(六)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权;
  (七)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八)优先认缴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九)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剩余财产;

(十)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股东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执行股东会决议;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投资;

(五)对公司有关知识产权承担保密责任,公司所有的每一项需要对外保密的技术、工艺、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由股东朱TT将保密内容形成书面文件,签署后交予公司及其他股东;

(六)有责任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实施和参与危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和活动;

(七)其他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五条 本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朱TT:出资1133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4%,其中85万元为货币出资,1048万元为知识产权评估作价出资;

 朱LL: 出资2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其中15万元为货币出资,185万元为知识产权评估作价出资;

 北京BAJ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出资2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0%。

股东各方的出资已经全部到位。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根据其需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增加或减少其注册资本。有以下情形时,应增加注册资本:

(一)公司发展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二)项目建设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三)有其他原因增加注册资本。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七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十八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公司此次增资后的三年内,股东未经全体股东同意即转让出资的,转让股东应向其他股东补偿并承担其他股东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九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