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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指定出借人将款项打入其配偶账户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

时间:2025年08月02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15   收藏[0]

        近日,曹律师收到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5)京0112民初9736号民事判决书,曹律师代理的韩某某诉武某某,张某民间借贷案诉讼请求全部获得支持。武某某给韩某某出具借条6张,借款8笔,合计借款159万元,其中两笔借款(一笔10万,一笔4万)打入武某某配偶张某账户,武某某到期不能还款,并与张某办理了离婚手续。曹律师代理韩某某将武某某及张某起诉到北京通州区人民法院。

         对于借款本息武某某不持异议,但主张其前妻张某不知情,张某庭审中也强调不知情,且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曹律师主张款项已经进入其配偶张某账户,且武某某与张某往来资金频繁,应认定其知情且用于共同投资。法院采纳曹律师代理意见。判决武某某个人出具借条的159万元借款及利息属于夫妻共同债,由武某某,张某共同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