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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爽与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二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21年03月25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3359   收藏[0]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民终5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爽,男,汉族,1982年12月10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哲,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雪颖,女,199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武陟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俄勒冈州97229波特兰西北科学公园路14375号。
法定代表人:蒂莫西P·博伊尔,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声国,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天娟,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宋爽因与被上诉人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简称哥伦比亚公司)域名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4)京知民初字第00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9年7月30日,上诉人宋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哲,被上诉人哥伦比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声国、赵天娟到本院接受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宋爽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哥伦比亚公司的诉讼请求,由哥伦比亚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首先,“columbia”是常见的英文单词,并非哥伦比亚公司所独创。对于“columbia”这个词汇,除哥伦比亚公司外,其他主体也在使用。哥伦比亚公司不具有垄断使用该词汇的权利,任何民事主体均有权使用该常用词汇注册域名。其次,宋爽注册涉案域名“columbia.com.cn”(简称涉案域名)的时间为2004年5月24日,“columbia.cn”并非一审判决认定的2008年3月13日,一审判决对此事实认定有误,据此推断宋爽注册涉案域名存在恶意,严重损害了宋爽的利益。第三,在宋爽已明确证明其为哥伦比亚公司的经销商后,有关域名跳转安排系宋爽应哥伦比亚公司工作人员要求作出的安排,一审判决关于宋爽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为经销商的认定,与在先判决及哥伦比亚公司自行提交的证据不符。第四,哥伦比亚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具有明显的恶意,其反复针对宋爽提起诉讼的目的是为了非法攫取宋爽合法注册的域名,其多项诉讼主张内容与事实不符。第五,宋爽注册涉案域名不存在恶意,哥伦比亚公司也未能举证予以证明。此外,一审法院的裁判结论与在先判例存在冲突,缺乏合理性。综上,宋爽注册和使用涉案域名不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
哥伦比亚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哥伦比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宋爽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涉案域名;判令宋爽将涉案域名转移给哥伦比亚公司;如不,判令宋爽注销涉案域名;判令宋爽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有关哥伦比亚公司注册、使用“Columbia”标识的事实
(一)哥伦比亚公司注册情况
哥伦比亚公司于1961年2月3日在美利坚合众国登记注册,成立时的名称为“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制造公司”,英文名称为“ColumbiaSportswearMFG.,INC”。1969年12月23日,更名为“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英文名称为“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
2003年11月18日,哥伦比亚公司通过其子公司美商哥伦比亚运动服装(香港)有限公司在广东东莞投资设立美商哥伦美亚运动服装用品(东莞)有限公司,美商哥伦美亚运动服装用品(东莞)有限公司的英文企业名称为“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Dongguan)Limited”,主要从事哥伦比亚服装、鞋类及相关商品在中国的生产和销售等经营活动。2004年9月22日,哥伦比亚公司通过香港子公司美商哥伦比亚运动服装(香港)有限公司在上海设立哥伦美雅信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该公司的英文名称为“ColumbiainformationConsulting(Shanghai)Co.,Ltd”,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国际经济信息咨询及企业管理信息咨询。上述事实有哥伦比亚公司企业兼并证书、营业执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和声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二)哥伦比亚公司注册“columbia.com”域名的有关事实
2012年5月23日,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人张瑞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员李爽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电脑,进入www.net.cn查询域名,WHOIS查询结果显示:“columbia.com”域名的注册时间为1993年5月4日,所有者为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域名状态为注册商设置禁止删除、转移和更新。上述内容记载于(2012)京长安内经证字第7839号公证书中。原审诉讼过程中,宋爽对于哥伦比亚公司是“columbia.com”域名的所有人没有异议。
(三)Columbia系列商标注册的有关事实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哥伦比亚公司对以下六个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第5288005号商标,该商标于2010年6月28日被核准注册于第25类衣物;夹克;裤子;外衣等商品上,有效期自2010年6月28日至2020年6月27日。第5288006号商标,该商标于2010年6月28日被核准注册在第18类皮;仿皮革;旅行包;帆布背包等商品上,有效期自2010年6月28日至2020年6月27日。第5288009号商标,该商标于2011年8月7日被核准注册在国际分类第25类衣物;夹克;裤子;外衣等商品上,有效期限自2011年8月7日至2021年8月6日。第5288010号商标,该商标于2010年6月28日被核准注册在国际分类第18类皮;仿皮革;旅行包;帆布背包等商品上,有效期限自2010年6月28日至2020年6月27日。第G1100714号商标,该商标于2011年6月9日被核准注册在第25类男士、女士以及儿童的夹克衫;围巾;手套等商品上,有效期自2011年6月9日至2021年6月9日。第G1100714号商标,该商标于2011年6月9日被核准注册在第18类装货袋、旅行用帆布背包、信使包等商品上,有效期自2011年6月9日至2021年6月9日。上述事实有商标注册证明和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四)哥伦比亚公司使用Columbia标识的有关事实
哥伦比亚公司主张在涉案域名注册前,哥伦比亚公司已经在中国境内广泛使用相关商号的核心部分Columbia,具有相当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哥伦比亚公司商号的核心部分Columbia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为证明在涉案域名注册前“Columbia”商号和商标在中国境内已享有较高知名度,且一直持续使用,哥伦比亚公司提供了如下证据:
1、2001-2015年在中国境内报刊、期刊和杂志有关Columbia商号及其商标的宣传报道资料。其中,2001年8月19日,光明日报在公司质量管理机制方面的报道中提到了国际知名企业Columbia。2002年8月12日,《环球时报》专门报道了哥伦比亚公司的崛起发展历程,报道称哥伦比亚公司发展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户外服装制造商之一。2002年11月15日,《钱江晚报》报道Columbia品牌在杭州展销的相关情况。2003年4月5日,《北京晚报》报道Columbia户外产品在王府井东方新天地“运动100店”进行展销的情况。2003年5月8日,《北京日报》报道Columbia户外产品在上品折扣广场亚运村店展销的情况。2003年5月9日《北京青年报》报道Columbia品牌入驻北京赛特购物中心。2003年6月6日,《京华时报》介绍Columbia品牌冲锋衣。2003年7月23日,《消费日报》介绍Columbia品牌的产品Omni-tech。2003年7月25日、8月29日,《北京青年报》介绍Columbia系列产品和在上品折扣广场亚运村、王府井店展销的情况。2003年9月11日,《北京日报》服务导刊中介绍上品折扣户外运动的报道中提到了哥伦比亚品牌的促销信息。2003年9月12日,《北京晚报》介绍户外用品的报道中提到了哥伦比亚品牌户外运动服装。2003年11月28日,《华西都市报》介绍Columbia品牌进驻四川摩尔百盛。2003年12月31日、2004年1月14日,《申江服务导报》分别介绍Columbia的Omni-dry和Omni-tech产品。2004年3月11日、2004年3月12日,《北京青年报》、《北京晚报》介绍Columbia系列产品和在上品折扣广场亚运村、王府井店展销。2004年3月31日,《申江服务导报》分别介绍Columbia产品。2004年4月25日,《新闻晨报》报道“COLUMBIA与你同行--环太湖自行车毅行”活动。2004年8月13日《新闻晚报》报道了Columbia的产品。2004年8月30日,《南方日报》介绍了户外用品Columbia登陆广州。2004年10月5日,《上海青年报》报道了Columbia户外产品特点。2004年11月13日,《解放日报》报道称Columbia为国际高级品牌。除上述密集报道外,哥伦比亚公司自2001年-2015年在中国境内诸多媒体进行了持续广泛的商业推广活动,关于Columbia户外产品的宣传报道百余篇。上述报道记载于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出具的2015-NLC-GCZM-0073号文献复制证明。此外,2008年-2010年,哥伦比亚公司在《大都市》《男人风尚》《格调》《户外探险》等中国期刊、杂志和网站上刊载了大量有关Columbia商号、商标及其户外用品在中国境内宣传使用的相关情况,上述内容记载于(2013)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9085号公证书内。
2、互联网有关Columbia商号、域名和商标的宣传使用情况
中国户外资料网8264.com显示,哥伦比亚Columbia在中国境内有上百家品牌专卖店。2011年3月28日,全球纺织网刊登了哥伦比亚登山鞋的宣传报道。2012年-2015年,三夫户外网、品牌服装网、服装人才网等网站也刊登了哥伦比亚Columbia公司、Columbia品牌户外运动产品的相关宣传资料。此外,哥伦比亚公司还建立了中文官方网站,并在天猫商城建立了Columbia官方旗舰店,网站显示Columbia相关产品介绍及营销资料。
2012年5月23日,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人张瑞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员李爽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电脑,点击访问以“columbia.com”域名建立的网站,首页显示Columbia字样以及男士、女士、鞋类、配件装备、按运动类别选择和了解COLUMBIA标题。点击“关于我们”标题后,网址显示为www.columbia.com,内容为哥伦比亚公司历史沿革及大事年表。点击“InternationalSites”后,显示哥伦比亚公司在北美、亚洲、欧洲等不同地区的链接站点。点击“中国”后,显示Columbia字样及以及男士、女士、鞋类、配件装备、按运动类别选择和了解COLUMBIA标题。上述内容记载于(2012)京长安内经证字第7839号公证书中。
二、涉案域名注册及使用的相关事实
2011年6月29日,宋爽与案外人韩雪各出资1.5万元设立了北京喀斯喀特商贸有限公司(简称喀斯喀特公司),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销售百货。喀斯喀特公司在淘宝天猫上经营喀斯喀特户外专营店,出售哥伦比亚公司生产的Columbia品牌户外用品。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系统第京ICP备11044164号许可证显示:2011年11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喀斯喀特公司申请的网站首页网址为www.columbia.com.cn,宋爽为该网站的负责人。
2012年9月13日,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人宋轶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赵晓宁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电脑,登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WHOIS查询结果显示:涉案域名columbia.com.cn的注册者为宋爽,注册时间为2008年3月13日,域名状态为该域名已经被注册服务机构禁止删除、修改和转移。原审庭审中,宋爽表示该域名的注册时间为2004年,其于2008年通过受让方式获得该域名,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在公证员赵晓宁的监督下,在地址栏中输入http://www.columbia.com.cn后,网页显示Columbia字样以及男士、女士、鞋类、配件装备、按运动类别选择和了解COLUMBIA标题,依次点击标题后,内有Columbia户外用品的相关介绍,点击“关于我们”标题,显示哥伦比亚公司历史沿革及大事年表相关介绍,点击客户服务、联系方式以及查看更多购物渠道等标题后均显示相关内容,且网络地址均显示为“http://www.columbia.com.cn”。通过百度搜索和谷歌搜索“喀斯喀特户外”,网页显示哥伦比亚-喀斯喀特户外天猫专营店介绍等内容,点击网店网址后,进入天猫喀斯喀特户外专营店,显示Columbia品牌服装、鞋等户外用品展示和销售等情况。上述内容记载于(2012)京东方内民证字第6553号公证书中。庭审中,哥伦比亚公司主张上述公证书中“http://www.columbia.com.cn”网址是Columbia中国的官方网站,对此,宋爽表示认可。但是,宋爽主张太古资源(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简称太古资源公司)和北京金天成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金天成公司)均为哥伦比亚公司的合法经销商,喀斯喀特公司销售哥伦比亚产品均来自太古资源公司和金天成公司的合法授权,在2010年至2012年期间,宋爽为哥伦比亚公司的经销商,通过www.columbia.com.cn网站跳转至哥伦比亚公司官网、官方微博是按照哥伦比亚公司要求进行的跳转,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哥伦比亚公司对于宋爽为哥伦比亚公司经销商、宋爽是按照哥伦比亚公司要求进行跳转的主张不予认可。
此外,2012年9月24日,宋爽以“关于中国哥伦比亚”为主题,发给JohnMotleybrandprotection@mm-columbia.com电子邮件,邮件的部分内容为:“我在哥伦比亚品牌进入中国之前已经注册了columbia.cn和其他相关的中国域名”、“我认为如果这个域名所有权转移给运动服装公司比哥伦比亚电影公司要更好,与户外运动相比较,我不喜欢看电影。然而,更重要的目的是:我从事户外用品的销售多年,我也希望能成为你们在中国的网络经销商之一”、“我确实希望我可以公开地销售你们的产品,而不是侵权产品”。上述内容记载于(2015)沪徐证经字第1050号公证书及中文翻译文件中。对此,宋爽与哥伦比亚公司均表示认可。
2013年7月5日,上海万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萍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黄浦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在互联网地址栏中输入columbia.com.cn后,网页直接跳转至Columbia中国的新浪微博。上述内容记载于(2013)沪黄证经字第7424号公证书内。
另查,在哥伦比亚公司与宋爽其他商标侵权诉讼中,宋爽的委托代理人王伟律师与哥伦比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天娟律师曾于2014年3月和4月,以邮件方式调解columbia域名处置问题。2014年3月31日,王伟发给赵天娟的邮件显示:宋爽先生本人放弃关于第三方评估域名价值的要求,建议双方直接互相报价,确定域名处置价格。2014年4月8日,王伟发给赵天娟的邮件显示:宋爽先生提议哥伦比亚公司与宋爽进行权利相互许可,即宋爽无偿许可哥伦比亚公司使用其注册的columbia域名,哥伦比亚公司按照内部通行的经销商标准,许可宋爽通过网络销售哥伦比亚产品。该等相互许可的时限为三年,三年许可期结束后,宋爽无偿将域名转让给哥伦比亚公司。
原审法院受理后,哥伦比亚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采取措施对宋爽所持有的“www.columbia.com.cn”网络域名进行冻结,并提供相应担保。原审法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2014)京知民初字第81号裁定书,裁定在本案诉讼期间直至人民法院作出生效的裁判文书之前,宋爽不得将其持有的“www.columbia.com.cn”网络域名转让给他人。
三、其他事实
原审庭审中,哥伦比亚公司明确表示在涉案域名注册前,哥伦比亚公司合法拥有的权利为Columbia商号权和columbia.com网络域名权利,其关于Columbia注册商标专用权为涉案域名注册后取得。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主体资质证明公证文书、哥伦比亚公司企业兼并证书及中文翻译、“columbia.com”在WHOIS的查询结果、美商哥伦美亚运动服装用品(东莞)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声明、哥伦美雅信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北京市东方公证处(2012)京东方内民证字第6553号公证书、北京市长安公证处(2012)京长安内经证字第7839号公证书、上海市黄浦公证处(2013)沪黄证经字第7424号公证书、北京市方正公证处(2013)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9085号公证书、上海市徐汇公证处(2015)沪徐证经字第1050号公证书、第5288005号、第5288006号、第5288009号、第5288010号、第G1100714号、第G1100714号商标注册证明、国家图书馆有关哥伦比亚公司及其“COLUMBIA”品牌在中国的经营活动的查询报告、喀斯喀特公司章程、相关邮件往来、(2014)京知民初字第81号裁定书、谈话笔录、开庭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第5288005号、5288006号、5288009号、5288010号、第G1100714号、第G1100714号“Columbia”系列商标申请注册时间均晚于涉案域名注册时间,故哥伦比亚公司对于上述注册商标不享有合法在先的民事权益。原审庭审中,哥伦比亚公司亦明确表示在涉案域名注册前,其合法拥有的权利为Columbia商号权和columbia.com网络域名权利,不包括Columbia系列注册商标权。故关于宋爽是否侵犯哥伦比亚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已无评述必要。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经双方当事人确认,本案争议焦点为宋爽注册、使用涉案域名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网络域名纠纷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网络域名纠纷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与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三)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首先,哥伦比亚公司成立于1961年2月3日,成立时的名称为“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制造公司”,英文名称为“ColumbiaSportswearMFG.,INC”。1969年12月23日,更名为“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英文名称为“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哥伦比亚公司虽经过更名,但“Columbia”始终是其企业名称的主要部分。同时,哥伦比亚公司于2003年在中国设立美商哥伦美亚运动服装用品(东莞)有限公司(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Dongguan)Limited),于2004年在上海设立的哥伦美雅信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ColumbiainformationConsulting(Shanghai)Co.,Ltd),“Columbia”亦是哥伦比亚公司在中国境内子公司企业名称的主要部分。同时,从哥伦比亚公司提供的“Columbia”标识相关使用证据来看,自2001年起,中国境内《环球时报》《北京晚报》《北京青年报》《北京日报》《钱江晚报》《大都市》等报纸、期刊、杂志和互联网媒体就哥伦比亚公司及Columbia品牌户外用品做了大量宣传报道,可以认定哥伦比亚公司及其Columbia品牌户外用品在中国境内户外运动领域已经具有了一定市场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相关公众能够将“Columbia”商号和哥伦比亚公司的企业名称之间建立起固定的认知关系。因此,“Columbia”构成哥伦比亚公司的商号。本案涉案域名的注册时间为2008年3月13日,晚于哥伦比亚公司商号的形成时间,故哥伦比亚公司对于“Columbia”商号享有合法在先的权益。关于在先域名权,哥伦比亚公司于1993年注册了域名“columbia.com”,并以该域名建立了哥伦比亚官方网站宣传Columbia品牌户外用品,且对该域名“columbia.com”一直持续使用至今。“columbia.com”域名的形成时间早于本案涉案域名的注册时间,故哥伦比亚公司对于“columbia.com”域名享有合法在先的权益。
其次,涉案域名“columbia.com.cn”的主要部分为“columbia”,与哥伦比亚公司的商号和域名之主要部分完全相同。如前所述,在涉案域名注册之前,哥伦比亚公司的Columbia商号及其Columbia品牌户外用品在中国境内户外运动领域已经具有了一定市场知名度,相关公众能够通过相关媒体了解到“Columbia”商号及其户外运动用品在中国境内享有较高知名度的事实。宋爽作为经营户外用品专营店的市场主体,且其自身也有通过天猫喀斯喀特户外专营店销售Columbia品牌户外用品的经营行为,故宋爽对于“Columbia”商号及其户外用品在中国境内享有较高知名度的事实属于明知状态。本案宋爽在明知“Columbia”商号及其户外用品在中国境内享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然注册、使用与哥伦比亚公司“Columbia”商号和域名之主要部分完全相同的涉案域名,该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将宋爽误认为“Columbia”品牌经销商或者与哥伦比亚公司具有某种联系,从而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
再次,宋爽在本案中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涉案域名或域名的主要部分“Columbia”享有任何种类的在先权益,亦无注册、使用涉案域名的正当理由。宋爽提出的其为登山爱好者,“Columbia”具有探索的寓意,以及“Columbia”为常用词汇,除哥伦比亚公司外,还有哥伦比亚大学、哥伦比亚电影公司等主体,哥伦比亚公司不能垄断哥伦比亚名词使用等,不构成宋爽就涉案域名“Columbia.cn”或其主要部分“Columbia”享有在先权益的正当理由。同时,宋爽虽主张其为哥伦比亚公司的经销商,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哥伦比亚公司亦不予认可其经销商身份,故宋爽关于注册使用涉案域名理由正当的主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故宋爽对于涉案域名或其主要部分“Columbia”不享有任何种类的在先权益,其亦无注册、使用涉案域名的正当理由。
最后,宋爽对涉案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本案涉案域名“columbia.cn”之主要部分“columbia”与哥伦比亚公司依法享有的“Columbia”商号和“columbia.com”域名之主要部分完全相同,足以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同时,宋爽对“Columbia”标识不享有任何类型合法有效的在先民事权益,宋爽亦未提供其为哥伦比亚公司合法经销商的相关证据。在此情况下,宋爽以涉案域名建立的网站“http://www.columbia.cn”,自动跳转至为哥伦比亚公司官方网站和Columbia中国的新浪微博,该种跳转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宋爽为哥伦比亚公司的网络经销商或者与哥伦比亚公司存在某种联系,从而进一步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在无证据证明宋爽设置上述跳转是依照哥伦比亚公司要求进行的情况下,宋爽的上述行为显然缺乏正当目的。
同时,本案宋爽曾先后于2012年、2014年以邮件方式提出以成为哥伦比亚公司经销商为对价,将涉案域名转移给哥伦比亚公司或许可哥伦比亚公司使用。其中,2014年的邮件属于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目的而对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可,在本案中不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但是,2012年的往来邮件可以表明,宋爽曾以转让哥伦比亚公司使用涉案域名为交换条件获取哥伦比亚经销商资格,该行为虽不属于直接以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方式转让涉案域名,但是,本案哥伦比亚公司为世界户外用品知名品牌,享有较高市场知名度,成为哥伦比亚公司的网络经销商一定程度上意味着较高的市场收益。故宋爽的行为属于以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涉案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综合考虑上述两点,足以认定宋爽对涉案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综上,宋爽在中国注册与哥伦比亚公司的商号、域名高度近似的涉案域名,该行为足以导致中国相关公众对该域名实际注册人的误认,不符合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市场原则及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哥伦比亚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宋爽注册涉案域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应当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按照网络域名纠纷解释的规定,涉案域名不应由宋爽继续持有和使用。
鉴于除本案哥伦比亚公司外,哥伦比亚公司和宋爽均认可尚有哥伦比亚大学、哥伦比亚电影公司等英文名称中包含“Columbia”的市场主体,且均在各自领域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故对于哥伦比亚公司关于判令宋爽注销“columbia.com.cn”域名的诉讼请予以支持,对于判令宋爽将涉案域名转移给哥伦比亚公司注册使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网络域名纠纷解释第四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宋爽停止使用“columbia.com.cn”域名;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宋爽注销“columbia.com.cn”域名;三、驳回哥伦比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审理期间,哥伦比亚公司提交了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针对宋某等三人盗窃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商贸(上海)有限公司财务事宜出具的检察建议书,用以证明宋爽因涉嫌伙同他人盗窃哥伦比亚品牌服装事宜进入刑事程序。宋爽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内容不予认可。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二审阶段补充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及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在域名纠纷案件中,应根据当事人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及诉讼主张,确定相应的法律关系。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上诉及答辩主张,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宋爽注册、使用涉案域名“columbia.com.cn”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网络域名纠纷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本案中,哥伦比亚公司就其自2003年起在中国设立使用“Columbia”商号的子公司以及自2001年起在中国境内对“Columbia”品牌进行宣传报道的情况进行了举证,其使用宣传行为使“Columbia”商号在户外用品领域形成了一定影响。同时,根据在案证据,哥伦比亚公司于1993年注册了域名“columbia.com”,并以该域名建立了哥伦比亚官方网站并延续使用至今。而宋爽拥有的涉案域名的注册时间为2008年,明显晚于哥伦比亚公司“columbia.com”域名的注册时间,以及哥伦比亚公司在中国境内使用“columbia”商号的时间,故哥伦比亚公司对于“columbia”商号以及“columbia.com”域名享有在先的民事权益。本案中,宋爽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域名的注册时间为2004年,故对其该部分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通过对比涉案域名与哥伦比亚公司享有在先民事权益的“columbia”商号以及“columbia.com”域名,二者均包含“columbia”,且“columbia”构成上述标识的唯一或主要识别部分。从宋爽对该域名的使用情况看,其与他人共同设立喀斯喀特公司,以喀斯喀特公司的名义对该网站申请了经营备案,在该网站上显示了多项与Columbia品牌相关的信息,点击该网站上的“关于我们”标题后,能够跳转到Columbia中国的官方网站,并显示哥伦比亚公司历史沿革及大事年表等相关信息。此外,宋爽设立的喀斯喀特公司开设了天猫喀斯喀特户外专营店,主要销售Columbia品牌户外用品。上述事实表明宋爽使用涉案域名主要从事Columbia品牌户外用品经营业务。由于宋爽的涉案域名与哥伦比亚公司涉案商号和域名的高度相似性,其从事业务与哥伦比亚公司Columbia品牌户外用品的直接关联性,加之其在使用涉案域名网站上的页面设计以及与哥伦比亚公司的网站跳转的设置,以及www.columbia.com.cn网站跳转至哥伦比亚公司官网、官方微博,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该网站系哥伦比亚公司开设或者系其授权开设的网站,从而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哥伦比亚公司本案主张在先民事权益的“columbia”商号、“columbia.com”域名均属于商业标识的范畴,由于二者均属于未注册商标,哥伦比亚公司对其不享有类似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专有性权利,网络域名纠纷解释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提供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的目的在于维护公平竞争、制止恶意的混淆行为。因此,本案在认定哥伦比亚公司享有在先民事权益、涉案域名与哥伦比亚公司商号、域名近似且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基础上,还需要根据网络域名纠纷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判断宋爽注册、使用涉案域名是否存在恶意,是否存在正当理由。
一般而言,对于主观恶意的认定,可以由原告提供直接证据予以证明,也可以根据原告请求保护的商业标识的知名度、被告接触到该商业标识的可能性以及被告的相关行为进行推定。如果被告能够举证证明其使用行为具有正当理由,构成善意使用的,则不应认定其主观上存在恶意。考虑到域名注册、使用行为之间的关联性和连续性,对于行为人注册、使用域名行为是否存在主观恶意的判断,应侧重于从其行为的整体过程上进行综合判断。
根据网络域名纠纷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与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或者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
就本案而言,如前所述,宋爽对涉案域名及其相关网站的使用方式客观上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但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宋爽或喀斯喀特公司并非哥伦比亚公司授权的经销商,其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在涉案网站设置跳转至哥伦比亚公司网站和新浪微博的行为,征得了哥伦比亚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授权,宋爽就此提出的相关主张,因哥伦比亚公司不认可,且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从宋爽于2012年、2014年发给哥伦比亚公司的电子邮件内容看,其主要以涉案域名作为谈判条件,欲将涉案域名转让给哥伦比亚公司或者成为哥伦比亚公司的经销商,表明宋爽存在通过涉案域名直接谋取利益的意图。根据宋爽的上述系列行为,以及宋爽关于其为登山爱好者的陈述和哥伦比亚公司为世界户外用品知名品牌的事实,足以推定宋爽系在明知哥伦比亚公司涉案商号、域名的情况下,申请注册、使用与之高度相似的域名,主观上明显存在恶意,故宋爽构成网络域名纠纷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所指的恶意情形。对于宋爽提出“columbia”是常见的英文单词,并非哥伦比亚公司独创词汇的上诉主张,由于法律对商业标识类权益保护的目的,并不在于保护相关标识本身的独创性,而在于保护其识别性以及其所指向的特定主体的商誉,该项主张不构成宋爽注册、使用涉案域名的正当理由,故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宋爽注册、使用与哥伦比亚公司在先商号、域名近似的涉案域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且主观恶意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宋爽的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网络域名纠纷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请求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可以判令被告赔偿损失。宋爽作为涉案域名的所有者,一审法院根据其利用该域名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影响,判令其停止使用并注销域名,上述责任承担方式与其侵权情节、后果相适应,本院亦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宋爽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虽有部分不当,但判决结论正确,故本院对其存在的瑕疵予以纠正后,对判决结果仍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七百五十元,由宋爽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陶 钧
审判员 樊 雪
审判员 孙柱永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任灵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