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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案仲裁答辩书
时间: 2008年12月12日 来源:北京律师在线 作者: 许鹏飞律师 浏览次数:

答 辩 状

 答辩人:深圳市宝安区××化工厂
 答辩人:香港××化工涂料公司 
    答辩人深圳市宝安区××化工厂、香港××化工涂料公司就被答辩人韦××保守商业秘密经济补偿金劳动纠纷一案,答辩意见如下:
    一、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保守商业秘密经济补偿金,是因劳动合同引起的劳动争议纠纷,依法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后,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被答辩人未将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劳动仲裁便向人民法院起诉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因此,答辩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
    二、被答辩人原为答辩人的员工,其负有保守答辩人商业秘密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四)项明确规定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和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离职后的保守商业秘密补偿金,无合同约定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自愿签订保密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在该合同中,双方并没有约定被答辩人有向答辩人要求支付离职后的保守商业秘密补偿金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对员工保守商业秘密作了规定,但均没有规定员工离职后有取得保守商业秘密经济补偿金的权利,更没有规定补偿的标准和计算方法。因此,被答辩人要求支付保守商业秘密经济补偿金34200元,其计算依据为1900元/月×12个月×3年×50%,法律依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保守商业秘密经济补偿金,属于劳动争议纠纷,依法须申请劳动仲裁后才能向法院起诉。被答辩人保守答辩人的商业秘密,是其法定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要求答辩人支付其离职后的保守商业秘密经济补偿金,既无合同约定也无法律依据,亦无法定的补偿标准和计算方法,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因此,答辩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答辩人的起诉,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答辩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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