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缪xx,男,1973年3月3日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人,暂住地: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联系方式:13910190xxx
被申请人:郭xx,男,197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住北京市房山区河北镇xx村。 被申请人:王xx,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住北京市房山区河北镇万xx村。
申请事项: 请求强制执行(2010)海刑初字第2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即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119495元人民币赔偿款。
事实与理由: 2010年8月5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以(2010)海刑初字第270号,判决上述两被申请人故意伤害罪,并赔偿申请人119495元人民币经济损失。判决已经于2011年2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两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赔偿责任。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1年8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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