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协议由以下当事人于二○○三年 月 日于北京签署:
甲方:深圳xxx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于xx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丙方:深圳市xxx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丙方”)
法定代表人:
鉴于:
三方已签订了《借款协议》,该协议约定,乙方和丙方共向甲方借款380万元人民币,用于受让 、 、 等三位自然人股东持有的北京信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x科技”)的全部股权;乙方和丙方同意将其380万元借款受让所得的信x科技的全部股权质押给甲方,作为380万元借款的担保。
为此,三方经协议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乙方和丙方以其持有的信海科技的全部股权质押给甲方,作为380万元借款的担保。
二、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借款协议》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以及甲方实现质权的一切费用。
三、乙方和丙方应当在信x科技的股权转让手续变更完成后5日内协助甲方将质押手续办理完毕。
四、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和丙方均不得以转让、赠予或其他方式处置质押股权。
五、乙方和丙方承诺,无论在主合同《借款协议》约定的借款期限内或期限外,只要甲方向乙方和丙方提出收购质押股权,乙方和丙方应将质押股权转让给甲方;且,无论届时信x科技的净资产是多少,均以380万元人民币为质押股权转让的对价。
六、合同生效后,三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各方造成的损失。
七、因本协议或本协议的履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协议自各方签字、加盖单位印章,且质押股权的质押事宜依法记载于信x科技的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深圳xxx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于xx(签字):
丙方:深圳市xxx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二○一一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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