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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告状 |
| 时间: 2011年08月21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 曹律师 浏览次数: |
| 本控告状是真实的,海淀公安分局受理后予以刑事立案,被控告人者杨被追究诈骗罪刑事责任。 |
控告人:张XX,男,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北京市人,住海淀区会城门1号楼14XX,电话:13910788XXX
控告人:周X,男,197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北京市人,住海淀区清河清缘东里1号楼4单元5XX,电话:130517550XX
被控告人:者杨,男,1975年1月出生,回族,中专文化,北京市人,户籍地:海淀区苏州桥 临时居住的:昌平区北七家名佳花园1区10号楼4单元2XX室,电话:137011666XX
被控告人:秦X,男,1978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北京市人,住海淀区清河永泰东里小区27号楼6单元4XX,电话:133113669XX 被控告人:严X,女,1973年出生,汉族,福州人,住北京市西城区马甸三环中路甲29号北环中心2701 27XX,电话:139100361XX
被控告人:李XX,男,1972年6月1日,回族,北京市人,大专文化,住昌平区回龙观,电话:139108450XX 控告事项:请求依法追究四被控告人合同诈骗、伪造印章、非法经营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控告人张XX、周X与被控告人秦X10年前是西直门饭店同事,2006年5月张XX、周X、秦X相隔十年聚会,倍感亲切,秦X提议大家合伙做生意,张XX、周X表示赞同。秦X说其岳父是太平洋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老总,其小舅子者杨在保险这块有很深背景,可以考虑做保险生意。
2006年7月秦X将其小舅子者杨介绍给张XX、周X,者杨也说他父亲是太平洋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老总,家里非常有钱,另外,他是北京文仕奇国际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仕奇公司)股东,文仕奇公司是一家保险经纪公司,可以从事车险理赔业务。
2006年7月张XX根据者杨提供地址,悄悄到文仕奇公司考察,亲眼见到文仕奇公司在朝阳区马甸裕民路12号中国国际科技会展中心C座C1302办公,规模挺大,来来往往人很多,现场悬挂有文仕奇公司招牌、也悬挂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看起来很正规。之后周X也到文仕奇公司考察,印证了张XX考察结果。于是,张XX、周X同意与秦X、者杨合作做保险生意。
经过多次磋商,者杨、秦X、张XX、周X就合作具体条款达成一致,2006年10月9日在北京海淀区清河清缘东里1号楼4单元501周X家里签署合作协议。协议约定:
1、秦X出资15万人民币,占出资总金额30%;者杨出资10万元人民币,占出资额20%;周X出资10万元人民币,占出资额20%;张XX出资15万元人民币,占出资额30%。其中周X、张XX共计25万元,由张XX经手交到文仕奇公司李XX处,并取得文仕奇公司收款凭证;者杨、秦X共计25万元出资,由者杨经手交到李XX处,同时取得文仕奇公司收款凭证。
2、者杨、秦X、张XX、周X四位出资人共同出资从事机动车保险及机动车理赔事宜;经者杨建议其他三位出资人同意,使用文仕奇公司名义与各保险公司签署合同,并将全部合作资金交文仕奇公司保管;出资人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对于50万合作资金的支付必须同时取得4位出资人书面确认方可执行;对于合作期间单笔费用300元以上的,需4位出资人书面共同确认方可执行;每月30日由者杨对当月经营情况汇总出报表,由四位出资人审查。
3、协议还约定了亏损承担,以及出资人因工作失误或错误给其他出资人带来损失责任承担方法等。
合作协议通过者杨给文仕奇公司总经理严X、保险部主管李XX审阅,严X和李XX同意合作协议约定以文仕奇公司名义经营车险业务,并提出按营业额6%给付文仕奇公司管理费,四位出资人一致同意给付文仕奇公司6%管理费,具体由者杨与文仕奇公司再签一份确认合同。
合作协议签署后,者杨提出他和秦X已经将出资款25万元交到文仕奇公司,者杨让张XX尽快将出资款交到文仕奇公司保管,以便尽快开展保险业务。
2006年10月9日张XX带着他与周X共同的25万元出资款到文仕奇公司,文仕奇公司李XX特意出示了者杨缴纳25万元出资款的收据,收据上有文仕奇公司印章并有总经理严X签名,证明者杨和秦X确实已经将出资款交到文仕奇公司保管。于是,张XX将25万元出资款交给文仕奇公司李XX,文仕奇公司出具收据加盖印章,总经理严X在收据上签字。
张XX和周X完成出资后,就等待车险生意开张,可是者杨说现在市场不好,还需要等一段时间。张XX、周X左等右等总不见车险生意开张,者杨总找各种理由搪塞,直到2007年3月张XX和周X找到文仕奇公司李XX,才知道者杨、秦X与文仕奇公司严X、李XX串通骗走自己2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合作协议签署后者杨、秦X根本未出资,可是为了骗取张XX、周X出资,者杨与严X、李XX串通,故意向张XX出示一张者杨、秦X出资25万元的收据,等张XX出资后即将该收据撕毁、严X、李XX协助者杨转移赃款(见李XX证明文件),者杨、秦X对该事实供认不讳。 2、张XX、周X经过走访发现者杨父亲、也就是秦X岳父只是一个普通退休工人,根本不是太平洋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老总,另外,者杨也不是文仕奇公司股东,者杨、秦X虚构事实是骗取张XX、周X信任,为实施诈骗做准备。
3、北京文仕奇国际咨询有限公司是者杨、秦X、严X、李XX虚构的主体,该公司根本不存在,张XX、周X所见到的文仕奇公司是者杨、秦X、严X、李XX精心策划的道具,给张XX出具的25万元收据上加盖的北京文仕奇国际咨询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系伪造的印章,严X以该公司总经理自居,并在该收款收据上签名,因此,严X、涉嫌伪造印章、非法经营的犯罪。
4、严X骗取张XX、周X出资款暂用,者杨骗取张XX、周X出资款挥霍(李XX证明文件)。
综上所说,者杨、秦X、严X、李XX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第224条,涉嫌合同诈骗,且数额特别巨大,另外,严X还涉嫌伪造印章,非法经营犯罪。控告人请求依法追究上述四被控告人刑事责任。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分局 控告人: 2007年7月 日 附:证据及其线索 1、 合作协议 2、 收据 3、 李XX证明文件 4、 北京文仕奇国际咨询有限公司工商查询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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