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答辩状
答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地址:北京东城区东长安街14号
法定代表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部长 贾春旺
电话:65202114
因上诉人周起财不服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二中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请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公安部信访办1999年9月8日作出的'对苏桂兰尸体的处理决定';确认公安机关强制火化尸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相应损失;要求公安部出示尸体解剖情况结论,依法作出责任认定"上诉一案,出答辩如下:
1997年5月3日凌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烟草街上诉人周起财母亲苏桂兰的住宅发生火灾,致苏桂兰死亡。1997年5月11日,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区公安分局消防科经现场勘察作出哈南公消监(认)字第018号火灾鉴定书;哈尔滨市公安局同时对苏桂兰尸体进行检验作出(97)0087号尸体检验意见书。
1999年6月10日,哈尔滨市公安消防支队根据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区公安分局消防科的现场勘察、该支队火因调查科复查及哈尔滨市公安局对苏桂兰尸体检验的技术鉴定,对周起财作出《关于火灾原因的答复》,认定"苏桂兰为生前烧死"。
周起财对该书面答复不服,多次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有关部门及公安部上访。1998年11月27日,哈尔滨市公安局消防支队与南岗公安分局消防科根据黑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意见,将火灾现场勘察的样品送公安部消防科研所进行鉴定,结论为:"无油类助燃物"。周起财对此鉴定结论仍有异议,要求对其母死因进行复检。周起财自1997年9月至1999年6月先后五次到公安部上访,请求公安部对其母苏桂兰的尸体进行检验。公安部信访办告知其尸体复检按程序由黑龙江省公安厅受理,同时为周起财开具了控告申诉转单,责成哈尔滨市公安局核查处理,并发函要求黑龙江省公安厅督办此案。黑龙江省公安厅司法鉴定委员会于1999年5月7日决定对苏桂兰尸体作复检。
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区公安公局多次通知周起财商谈复检事宜,周均未到。
1999年6月3日,击起财违反1993年3月30日民政部、公安部等八部委《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未经有关机关批准,私自将苏桂兰的尸体违法运至北京。黑龙江省公安厅得吞周起财已运尸进京,在劝返不成且周起财有在京借尸滋事言论的情况下,于1999年7月19日书面请示公安部,请求公安部对苏桂兰的尸体复检。鉴于周起财已将尸体运至北京和扬言陈尸新华门等情况,同时周起财亦写了配合作好尸检,同意尸检后火化的保证书,公安部同意将苏桂兰尸体在京复检。
1999年9月7日,周起财交出尸体并与公安机关一同送至北京协和医院。同年9月8日上午,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法医前往协和医院对苏桂兰的尸体进行检验,周起财及其律师李久霖在场。尸检中法医征求了周及其律师对尸检的意见,检验进行了3个小时,并根据周及其律师的要求,提取部分尸体器官,由周起财及当地公安民警送往公安部天津火灾鉴定中心检验。
尸检结束后,法医明确向周起财及其律师,尸体已无保留价值。当日下午,公安部信访办作出"对苏桂兰尸体的处理决定",并将火化尸的时间告知周起财。次日,周起财未按公安部规定的时间前往火葬场,在与周起财电话联系周仍不到场的情况下,苏桂兰的尸体于9月9日上午10时40分火化。
上述事实,有我部向一审人民法院提交的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区公安分局消防科所作火灾原因鉴定书、哈尔滨市公安局所作尸体检验意见书、哈尔滨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关于火灾原因的答复》、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对周起财母亲苏桂兰遗体火化情况的报告》、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区公安分局的《周起财上访案件汇报提纲》、黑龙江省公安厅请求、周起财给公安部及黑龙江省公安厅的《保证书》、公安部信访办1999年9月8日作出的"对苏桂兰尸体的处理的决定"等证据佐证。
公安部系国家治安管理的最高行政机关,在上诉人周起财违法运尸进京,且有借尸滋事言行的情况下,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第二十五条"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法》第七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规定,公安部信访办代表公安部依法定职权作出"对苏桂兰尸体的处理决定",对经法医尸检后确认无保留价值的尸体,采取强制火化的措施是正确的、必要的和合法的。
上诉人周起财诉称"对苏桂兰尸体的处理决定"违法,辩称不存在"违法运尸进京"和"借尸滋事",要求撤销"对苏桂兰尸体的处理决定"并确认公安机关强制火化尸体行为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要求赔偿相应损失亦无道理。同时,还要指出的是,公安部是应黑龙江省公安厅司法鉴定委员会的请求对苏桂兰的尸体进行复检的,该鉴定书作出后已送达黑龙江省公安厅,周起财应向该公安厅索取鉴定结论;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苏桂兰尸体进行检验是鉴定其死因,而火灾的责任认定,应依法由火灾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作出,周起财无权要求、公安部也没有义务向其出示尸体解剖结论,并作出责任认定。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我们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周起财的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二份
答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章
2000年5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