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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古秀抢劫案刑事上诉状 |
| 时间: 2009年06月02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 黄明良 浏览次数: |
| 上诉人:黄古秀,男,1988年10月1日生于广西桂平市,住该市石龙镇上黄村,壮族,农民,现被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上诉请求: 1、撤销(2009)港北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 2、宣判上诉人无罪。 事实和理由如下: 2009年 |
上诉人:黄古秀,男,1988年10月1日生于广西桂平市,住该市石龙镇上黄村,壮族,农民,现被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上诉请求: 1、撤销(2009)港北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 2、宣判上诉人无罪。
事实和理由如下:
2009年5月13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下称港北法)认为上诉人与黄家快、黄结波、陈兆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和胁迫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行为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诉人对港北法的判处表示强烈不服,因为其所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和胁迫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根本没有事实根据,其认为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亦纯属无中生有,为挽回上诉人清白,确保上诉人的权益受法律保护,免受不法之侵害故提出上诉,希认真审理裁定为盼。
一、案发当晚即2008年9月11日晚,上诉人晚饭后是与黄古章,到东湖公园闲游赏夜景,23点多黄亘杰与陆飞勇去上网,凌晨2点左右四人一起回贵港市职业学校工地休息(上诉人与他们在该工地搭排山已十多天,往年均在广东地打工,因孩子幼小须回家帮助照料,经熟人介绍为增加收入所以就近到该校做临时工,十五前后,繁华市区衬托美丽月色,对故乡陌生的城市自然游兴不浅,日上劳碌的艰辛,休闲的晚上玩得不知时间多少)。对此,他们均可作证,希查明。
二、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与港北法查明及被害人的陈述均有很大出入,疑点重重,不应作为判处之依据,希望贵院细核。首先是水果刀法检方是说架在覃瑞转的脖子上,而被害人覃彩兰的陈述则是一人用刀顶住覃寿转,这到底是那人,模糊不清,这么重要的证物水果刀今到那去了,希重新侦查。其次被害人数不明,检方提及三人,覃瑞转、覃寿转、覃彩兰;法方仅提及覃瑞转与覃彩兰;但受害方覃彩兰亦提有覃寿转、这究竟是二人还是三人?不明白,连人物都不清楚的案件可见其判决的乌龙程度之深。再有所抢手机台数不清:法检方均称抢了价值1105元的诺基亚1台,但覃瑞转、覃彩兰也称他们被抢了手机,加上覃彩兰说:覃寿转又被抢了一台,这似乎又是3台?今这些证物不知去向,上诉人要求当庭质证,上面有无上诉人的指纹。最后是电话响了问题亦属关键。这些电话响了是不是上诉人等手机的电话?有无通话记录可证实,事实上上诉人等的手机在法院所认为的作案时间里根本就没有互通电话的记录。
三、既然被害人均称已失手机,现金、玉手镯、农行卡、也有被雨衣盖头、胶布封嘴及搜身的说法,勘查笔录也发出有雨衣胶布等物,那么上诉人强烈要求,在这么多的物证里那件那人身上有上诉人的指纹,如果都没有,那么怎能证实上诉人参与抢劫?
四、被害人的辩认证据没有认定上诉人曾参与抢劫。
五、被告人黄家快、黄结波、陆兆勇在庭审中均认定案发当晚上诉人并没有和他们在一起,而是与李香港在一起,即他们四人共坐一部摩托车。
六、一审提及上诉人的供述,这更是最大冤屈,因那些言词根本不是上诉人的陈述,而是办案人员利用刑讯迫供和诱供方式强迫上诉人签的。(上诉人被办案民警多次殴打,在上诉人不能看供词前提下引诱说签了即可放回家,不然会被关押十几年,故此上诉人在违心的前提下,在淫威奸诈逼供下糊里糊涂签了名)。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疑点重重的前提下妄言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是不对的,而对上诉人的辩护则轻轻用一句话:不予采纳!便盖下大印判决了事。这是不负责的司法行为,是草菅人命,视公民人身权益为草芥,视国法之严明为小事!这实在是执法机关公正形象的悲哀!是对国家法律的极大不尊与耻辱!为挽回执法机关的公正形象,也为还回上诉人的清白,上诉人不得不提出上诉,希贵院明察秋毫,重新审理,秉公裁定这一上诉案,宣判上诉人无罪为盼。
此致
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黄古秀
200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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