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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娟诉徐X文侮辱、诽谤刑事自诉状
时间: 2011年09月05日 来源:北京律师在线 作者: 转载 浏览次数: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王X娟,女,汉族,23岁,住XX市XX区XX街XX号,XX市人,X市XX工厂工人。 

被告人:徐X文,男,汉族,25岁,住XX市XX区XX街XX号,XX市人,X市XX工厂工人。 

案由和诉讼请求: 

被告人多次公然侮辱、诽谤自诉人,特此提请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1、判决被告人犯侮辱罪、诽谤罪; 
2、赔偿自诉人精神损失费XX元人民币; 
3、向自诉人赔礼道歉; 
4、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自诉人王X娟与被告人徐X文都是XX市XX工厂一车间工人,工作上有一些联系,关系一般,被告人于2000年2月向自诉人写情书,要求建立恋爱关系,被自诉人断然拒绝。以后被告人又连续两次向自诉人求爱,均被自诉人拒绝,并告知自诉人已有男朋友。被告人怀恨在心,寻机报复,企图给自诉人造成难堪的局面。 

被告人徐×文于2000年4月1日上午11时许,在工厂食堂门口醒目之处张贴一张侮辱自诉人人格的小字报。小字报内容系捏造事实,无中生有,污蔑自诉人道德败坏,无情断绝了与他本人的恋爱关系,而与李X平恋爱是为了骗取李X平的钱财,并造摇自诉人与李X平刚认识几天就在XX公园乱搞男女关系,当场被公园保安人员抓住,受到罚款处理。该字报引起群众围观,造成全厂轰动,影响恶劣。 

2000年4月1日下午,厂保卫科人员经调查了解,小字报为被告人所写,对其进行严厉批评。被告人当时接受批评,表示愿意在车间大会上向自诉人赔礼道歉。同日下午5时,被告人在全车间大会上做检查时,当众继续造谣生事,胡说小字报所说的都是事实,绝对可靠,还对自诉人破口大骂,再次公然侮辱诽谤自诉人。 

自诉人有拒绝被告人的求爱的权利自由,而被告人犯罪动机卑鄙,手段恶劣,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已构成侮辱罪、诽谤罪,请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张贴的小字报影印件; 
2、XX厂保卫科的调查材料; 
3、证人高×华,XX厂保卫人员; 
4、证人王×林,XX厂车间主任; 
5、证人赵×辉、朱×利,车间工人。 

此致 

XX人民法院 

                                                      自诉人: 王X娟 

                                                      XX年XX月XX日 
附:1、本诉状副本1 份; 
2、张贴的小字报影印件1份; 
3、XX厂保卫科调查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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