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20日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延民初字第02972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孙桂利诉北京赛美欧贸易有限公司索要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诉讼请求。至此,曹律师代理的北京赛美欧贸易有限公司在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中胜诉。
原告孙桂利诉称其2008年9月8日到被告北京赛美欧贸易有限公司位于延庆县中踏广场四楼芙萝娅专柜工作,被告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拖欠其工资、加班费、社会保险,孙除索要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外,还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被告北京赛美欧贸易有限公司对原告主张事实予以否认。原告举证,被告质证有力驳斥原告证据。
曹律师作为北京赛美欧贸易有限公司代理人,在庭审质证阶段即发挥了极强专业能力,通过质证推翻了原告主张权利的核心证据,通过询问原告证人,有力揭露原告证人证言的虚假性,最后延庆县人民法院以原告证据不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北京赛美欧贸易有限公司应诉完全达到预期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