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田xx、男、汉族、1974年5月2日出生,辽宁省大石桥市人,联系电话:13910190xxx
申请事项:
1. 请求对原告北京伟之x安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提交的“支出凭单”(原告证据四)上书写内容及签名所形成时间作出鉴定;
2. 请求对原告北京伟之x安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提交的“支出凭单”(原告证据四)上书写内容及签名是否为申请人田xx的笔迹作出鉴定。
事实与理由:
北京伟之x安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之x公司)诉申请人田x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在贵院审理过程中,伟之x公司向贵院提交一份新证据“支出凭单”证明其给申请人支付过竞业限制补偿金,这与其之前在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庭审时表达意思完全相反。事实上,申请人从未申领过伟之x公司竟业补偿金。伟之x公司提交的支出凭单应系伪造或变造,申请人特申请对伟之x公司提交的支出凭单上书写内容形成时间,以及书写内容笔迹是否为申请人笔迹进行科学鉴定。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1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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