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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协议书
时间: 2010年08月19日 来源:http://www.lawking.com.cn 作者: 莫文球律师 浏览次数:
甲方(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xx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桃花湾康晨小区xx号。
法定代表人:

乙方(被执行人):广西防城港xx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内环路天马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

甲方诉乙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x)防市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并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执行和解协议:

一、乙方于20xx年 月 日前支付50万元给甲方(现金或通过银行转帐支付)。

二、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50万元后3日内向执行法院申请解除乙方位于东兴市万尾旅游区NO:162#的32589.3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为东国用【1998】字第B-98002号)的查封。

三、执行法院解除乙方被查封的位于东兴市万尾旅游区NO:162#的32589.3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后,乙方将其转让给他人,在转让手续办完后15日内将余款577567元以及利息 140299元(从 年 月 日计算至 年 月 日并按银行贷款利率双倍计)、诉讼费9294元、执行费  5434  元一次性付清给甲方,本案即执行终结。

四、违约处理:如果乙方不按照本协议履行义务的,甲方可以在本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3日内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x)防市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但已支付的款项予以扣除)。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执行法院一份,协议自各方当事人盖章、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并报执行法院批准后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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