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我公司承租北京市朝阳区某居民楼门面房开服装店一年多,用电一直沿用房东电卡买电,由于房东电卡办理的是居民用电,我公司未办理用电类别变更。最近电力公司要我公司按商业用电价格用电,并补缴过去一年多商业用电差额,且罚差额两倍违约金,请问电力公司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刘爽
刘爽:
您的房东实际上改变了用电类别,由于您公司是实际用电人,应承担变更用电类别变更而产生的法律责任。我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30条规定,客户不得擅自改变用电类别,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您公司按居民用电价格购买电用于商业用途,属于擅自改变用电类别行为。
《供电营业规则》第100条规定,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的行为,属于违约用电行为。供电企业对查获的违约用电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有下列违约用电行为者,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按实际使用日期补交其差额电费,并承担2倍差额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使用起讫日期难以确定的,实际使用时间按3个月计算。
所以,供电公司做法有法律依据。
董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