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海洋出版社.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大慧寺8号。 法定代表人:盖广生
被答辩人:河北衡水冀峰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欠印刷费及利息案,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从未有过业务关系,更谈不上拖欠被答辩人印刷款。 如果是债权转移的原因使被答辩人取得债权,那么原债权人应该履行通知债务人的义务。可是被答辩人至今未收到这方面的任何通知。 二、答辩人1997年lO月24日与冀峰印刷有限公司签署的《图书期刊印制委托书》至今未成立,也未履行,与本案无关。 为了加强出版印刷行业的管理,国家对出版印刷合同实行严格监管。根据1996年新闻出版署关于使用全国统一《图书、期刊印制委托书》的通知,1997年的《出版印刷管理规定》的规定,图书、期刊出版印刷合同除了出版社和印刷企业签署外,还须得到各自所在地新闻出版主管部门的批准方能成立。1997年lO月24日答辩人与冀峰印刷有限公司签署的合同,由于未能得到各自所在地新闻出版局批准即加盖印章并且只有答辩人单方签字盖章,因此合同至今未成立。
答辩人早已放弃了这份合同,五年来冀峰印刷有限公司从未提出继续办理报批使合同成立的请求。另外,答辩人至今也未收到冀峰印刷有限公司的有关印刷品。由此可见:这份答辩人单方签署的委托书既未成立也未履行。
冀峰印刷有限公司与被答辩人河北衡水冀峰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是两个不同的法人实体,被答辩人引用这份合同纯属与本案无关。 三、退一万步说,假使答辩人真的欠被答辩人印刷费,由于被答辩人的起诉早已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
被答辩人在诉状中称“多次催讨未果”纯属虚构事实。五年来答辩人从未收到过债权转移或清偿债务的任何通知。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起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致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海洋出版社
2002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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