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您好!王小姐今年4月进入我公司担任销售工作,并与单位签订了1年期的劳动合同。今年9月初,王小姐发现自己已怀孕4周,遂向单位提出保胎休息两个月。单位以其未有医疗机构证明为由拒绝了她的要求。此后,王小姐便经常迟到早退,无故旷工,对领导劝告也置之不理。9月底,企业人事向她发出了书面通知,以严重违纪为由决定与她解除劳动合同。王小姐提出规定怀孕期间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质疑我公司解除合同违法。请问我单位这样做是否违法?
朱先生
朱先生:
劳动者虽在怀孕期间,但有违反劳动法第25条情形的,您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法律及相关政策规定,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是,劳动者虽存在上述情形但又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虽然王小姐在孕期,但如果存在违纪行为,用人单位也可以与她解除劳动合同。
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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