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 方: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海淀区西三环北路72号世纪经贸大厦B座21层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乙 方: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地 址:海淀区彩和坊路11号首都科技中介大厦12层 邮编:100080
电 话:010- 88891012 传 真:010-88891131
因甲方与 北京XX发展有限公司 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托代理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委派律师在下列案件中担任甲方的委托代理人:
1、对方当事人姓名:北京XX发展有限公司
2、案由: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
3、审理机关: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
第二条、委托代理权限
详见授权委托书
第三条、委托代理期限
本合同生效之日至受托代理案件一审终结止。
第四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 曹小明 律师作为上述案件中甲方的委托代理人,甲方同
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业务助理配合完成辅助工作,但乙方更换代理律师应取得甲方认可;
2、乙方律师应当根据审理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交证据,按时出庭,并甲方要求通报案件进展情况;
3、乙方律师不得违反《律师执业规范》,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未
经甲方同意,不得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4、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机密/或者甲方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
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5、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五条、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它事实材料;
2、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指定 为乙方律师的联系人,负责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委托代理人。
第六条、律师代理费
1、经友好协商,甲方同意乙方律师代理费总额按为甲方被索赔额3%,即5XXXXX元人民币。
2、乙方律师代理费的支付期限和方式为:本协议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
3、乙方律师因办理本案需要到北京市外调查取证或开庭审理的,甲方承担乙方律师交通住宿差旅费用,该等费用凭票据实报销。
第七条、合同终止和解除
1、如乙方因不可归责于甲方及第三方的原因而单方面提出终止履行合同,已收律师费应退还甲方,因此导致甲方实际损失的,应予赔偿。
2、甲方须真实地向律师陈述案件事实,提供有关本案的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故意捏造或故意隐瞒事实和证据,乙方有权终止代理合同,已收律师费不予退还。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北京市海淀区 人民法院处理。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 乙方:北京市 律师事务所
签定日期: 签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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