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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青服饰有限公司加盟合同书
时间: 2011年12月13日 来源:北京律师在线 作者: admin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行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友好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

    方:北京青青服饰有限公司

    方:                                         

就经营青青服饰有限公司                             品牌女装事宜,于              日在北京市一致达成本协议并共同遵守。在协议期限内,乙方自愿以“                                ”品牌服饰实体专卖店(专柜)形式经营本品牌产品。甲方负责提供授权经营委托书,承认乙方为                                         品牌服饰                             地区(市//镇)特约经销商。

一、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以全国统一零售价的        折向乙方供货,零售价格由甲方统一制定。

2、甲方分为春、夏、秋、冬四季供应货品。

3、甲方免费提供专卖店(专柜)统一形象设计。

4、甲方不定期对乙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培训。

5、甲方以成本价为乙方提供统一的灯箱片、挂画、POP形象,衣架、裤架、促销品及辅助宣传用品。

6、甲方为乙方提供统一手提袋,甲方按成本价收取费用(乙方享受奖励政策的部分除外)。手提袋单价按甲方制作购买价变动而变动(市场变动)。

7、甲方禁止一切通过网络虚拟店铺销售甲方产品的行为。

8、甲方坚决禁止任何形式的跨区域销售,包括跨区域销售当季或过季的库存商品和跨区域销售剪标或换标的商品。

9、甲方为乙方提供的货品退换货方法为:按每季进货总额的     %退货(买断产品的金额除外),超过退货时间不允许退货,按买断计算,买断不允许退换货;退换货时,不隔季退换货;人为因素造成的产品库存,甲方不允许调换。退换货一年分两季,春夏、秋冬各为一季,春夏退货时间截止至91,秋冬退货时间截止至31

10、为了更好的进行物流管理,盘活资金,减少库存风险,甲方有权对乙方货品和库存过大货品进行管理和调拨,乙方必须全力配合。

11、在经营期间内,甲方根据乙方经销地区的历史数据制定乙方的净进货指标。乙方必须保证全年累计净进货金额               万元人民币(大写)以上。乙方连续3个月未达到当月净进货额指标,或乙方连续三个月合计净进货额未达到经营指标的80%,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与乙方的协议。甲方或乙方不得擅自调整已经由双方确定的销售目标。

年度净进货指标分解为:                           单位:万元

月份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

合计

指标

 

 

 

 

 

 

 

 

 

 

 

 

 

乙方 2009 年全年销售指标完成100%以上,进货达到公司给予的标准的,享受09年激励政策,详见“09年青青激励政策”;

12、乙方 2009 年未完成全年指标的排名最后第二、第三名的,甲方将按指标未完成金额的0.01个点进行现金处罚,最后一名将被淘汰。

13、乙方区域内如有店铺需甲方配合安装分销系统,甲方将会与乙方沟通,并安排工作人员到乙方或乙方下属店铺安装并培训相关人员。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在签定本合同之日向甲方交纳         万元人民币(大写)作为风险抵押金(保证金) 5000 元网销保证金,并交纳          元做为品牌加盟金。在合同履行期内,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合同期满,甲方将风险抵押金如数无息退还乙方。合同履行期内,乙方如因违反本合同约定被扣除风险抵押金,乙方须于收到甲方相关通知后,3日内补齐风险抵押金,否则甲方视作乙方放弃代理权,可终止本合同。

2、乙方专卖店(柜)只许经营销售                  品牌系列服饰产品,不得销售其它品牌及假冒产品。有折扣、促销活动,变动幅度较大的情况必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如违反了上述条件,经甲方查实后,乙方须承担连带责任。情况恶劣者,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3、甲方授权给乙方的经销权,乙方不具有授权他人经销甲方品牌产品的权利,并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让,不得与其他第三方合作经营,否则甲方不予承认,并有权扣除乙方全部风险抵押金,同时追究乙方有关法律责任。

5、乙方经营本品牌的店址为                               ,未经甲方允许,不得随意更改。如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乙方经营店址更改,或在同一地区有多个经销店(柜)的,乙方必须在地址确定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6、乙方必须于合同签订后10天内将现有专卖店/柜的相关资料(含店铺照片)报甲方备档。新店必须于开业后15日内报甲方备档。所填资料必须真实有效。(附件二:《销售终端客户资料表》)

7、乙方必须准时参加甲方召开的产品订货会,参与订货;乙方未达到订货标准的款式同意以下列配货比例配发。单款单色比例为:            ;单款双色,每色比例为:            ;单款三色,每色比例为            

8、乙方必须保证并以实体店模式专店专卖甲方产品,不得在互联网络上以任何形式或指使、授权他人售卖甲方产品。如经甲方查实乙方或乙方指使他人违反上述约定,甲方有权扣罚乙方全部或部分的风险抵押金。在甲方开展调查活动中,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进行调查。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如经查实乙方直接参与或通过其亲人、下属员工参与网络销售,甲方有权立即终止乙方的经营资格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并从甲方通知乙方之日起,处以每天¥5000元的违约赔偿金,直至终止上述行为。如经甲方查实乙方辖区内有乙方下属员工直接或间接参与网络销售的,或乙方下属员工将货品调拨给非加盟的他人从事网上销售的,从甲方通知其之日起,处以每天¥3000元的违约赔偿金,直至终止上述行为。9、乙方有责任加强对辖区内货品流向的监管,如乙方在甲方之前查实所在地区网上销售行为,并进行相关处理,清除不利影响,甲方将不对乙方进行处罚。

10、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跨区域经营,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扣除全部风险抵押金。

11、乙方专卖店(柜)应具备电脑、电话机、传真机和立式烫斗等经营必需品,并安装网络宽带及分销系统(09年新加盟客户根据加盟政策部分享受赠送)

12、乙方有义务将返回甲方的产品包装完好,无残损、无污损。

13、乙方如需以甲方名义出面与商场签订合同进商场设立专柜经营,须受甲方与该专柜所在商场签订的联营协议的约束,即乙方承担甲方与商场所签协议规定的权力和义务,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所有债权债务与甲方无关,同时与甲方签订(附件三)《关于甲方代为乙方签定商场合作协议的补充协议》。

14、零售价格由甲方统一制定,乙方不得私自做任何更改。对于擅自改变零售价的,甲方将视其为违约行为,扣除风险抵押金的50%-100%,并有权终止本合同。

15、乙方不得将甲方产品低于零售价的90%进行销售。贵宾按VIP细则进行服务。

16、乙方及下属经销商必须定期将专卖店(柜)所有VIP会员资料寄到甲方进行统一管理与维护。(具体按甲方推出的VIP推广细则操作。)

17、乙方的专卖店(柜)在新店开业30天之内必须安装使用道讯系统,销售数据在每日上午10点之前上传至甲方,并确保销售及库存数据准确无误,月平均道讯上传率需达到90%(即每月正常上传不少于27天)。

三、货品结算方式和运输方式:

1销售采取订货、代销或预收部分货款方式,乙方必须保证在甲方帐面的足够资金额度。

2、运输方式:

A、原则上由甲方统一安排物流。货品运输方式由乙方选择,并由乙方承担一切货品的运输费用及保险费。

B、发货方式:甲方提供铁运、汽运、快递四种发货方式。

C、接货方式:乙方可选择自提或送货。乙方在货品到站地提货或签收货物时,必须仔细检查货物包装是否完好无损,如有疑问,当场立即清点货品品种与数量,是否与甲方出具的单据相符合;如有差异,立即要求该货运公司开具证明并通知甲方物流部门,否则,甲方有权认为乙方已确认货物正常签收。

D、甲方自发出货品当日通知乙方货品运输方式,并明确告知乙方货品包装箱数和到达时间。如果未及时通知或通知错误,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在接货时间未接到货物,当日又未与甲方联系,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E、乙方委托甲方代为发货的,如货品在运输途中丢失或损坏,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查询及向有关责任部门索赔,但甲方不承担货品丢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

F、乙方返货,需先将返货明细单以传真形式通知甲方,接到甲方回复后再将货物返回。返回的货物必须包装完整,写清楚甲方地址、名称、电话并及时通知甲方接货方式,否则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

G、甲方只负责承运本品牌货品。

四、促销、形象的管理规定:

1、乙方必须根据市场及产品销售状况,有效的开展宣传广告及促销活动,并自行承担该地区内的广告费用,同时乙方必须积极配合甲方开展各种季节性、节假日的橱窗更换及促销活动。

2、为了使           品牌的形象统一,提高市场竞争力,乙方代理区所有专卖店(柜)的装修必须按照甲方的统一要求,不得擅自改变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对于图纸中的不足之处,乙方可提出改善意见,但必须由甲方人员对图纸设计方案进行整改。

3、乙方及下属专卖店(柜)必须做到形象统一、道具统一、饰品统一。(门头形象、主形象墙、试衣间、模特、橱窗、陈列、灯光、中岛、休息区等的装饰与布置。)

4、乙方下属专卖店(柜)导购人员必须统一穿着由甲方提供的工作服。

5、乙方及下属专卖店(柜)装修、运营按甲方要求操作,达到甲方要求标准的,甲方将给予相应的奖励。详见附件四:《专卖店(柜)装修奖励政策》。

五、合同续签、终止与善后要求

1、本合同有效期限自         日至          日止,期满则本合同自动失效。

2、在合同期内,由于乙方原因提出终止合同,则甲方无需退还乙方已交纳的风险抵押金。若甲方原因终止协议,甲方应立即退还全部风险抵押金.

3、合同期内,乙方无特殊原因,一个月停止进货,或违反本合同中任何一项条款规定,将视作自动放弃经销权,甲方有权扣除风险抵押金,并终止本合同。

4、乙方任何时候不得利用甲方的商业机密(包括甲方员工、商业往来、经营渠道、产品开发信息、营销手段、促销活动等)进行任何不正当竞争,否则视为违约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保留追究乙方经济和法律责任的权利。

5、合同期间,乙方如因经营困难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的,需提前三个月提出书面解约申请并经甲方同意,同时办妥清理手续和善后事宜。

6、乙方如欲在本合同期满后续约,应提前60天以书面形式将申请报于甲方,经甲方同意后,双方另行签约。甲方不予批准时,合同期满后本合同自动失效。

7、本合同中其它明确的合同终止条约。

8、乙方应于合同终止前拆除店铺门头、店铺内的标志、标识等一切与    品牌内容相关物件,并须经甲方验收确认。辅助宣传用品(包含特许专卖牌、授权书、LOGO等)必须返回甲方,并不再退款。

9、乙方库存产品的处理:在乙方放弃经销权或因违反合同规定而被甲方终止合同,及本合同自然终止时,乙方的库存产品处理可选择以下方式:

A、乙方在合同终止前60天内自行处理库存产品;

B、合同终止后,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继续销售或唆使他人在本区域或其他区域内销售带有甲方商标及标志的产品。合同结束经甲方允许,乙方继续销售产品时,必须剪除产品上所有甲方标识和标志。

10、乙方须在合同终止30天内注销、更改一切有关           品牌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工商手续,并出具工商、税务注销的相关证明。

11、风险抵押金的退还:合同结束后,甲方清算乙方的往来账目无误,乙方并已按合同要完成以上第五项第8910款的相关工作,经甲方确认后于30天内将风险抵押金及剩余货款以汇款方式退还乙方。

六、其它

1、本合同的附件如下《产品退货政策》、《销售终端客户资料表》、《专卖店(柜)装修奖励政策》、补充协议等,共    份,与本合同同时使用,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在合同执行期间,如发生争议或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有达成相关补充协议需双方盖章签字生效,并与本合同同时使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未能解决,将提请北京市司法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裁决。

3、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北京青青服饰有限公司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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