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您好!柏某某有妻室的中年艺术家,2009年我们在一次展览会上相识,共同兴趣爱好使我们成了朋友,经过一段时间交往我们相爱并开始同居,柏某某曾答应离婚后与我办理结婚登记。可是柏某某最近要甩我,我非常伤心,我想我们同居已经两年多了应该属于事实婚姻了吧,请律师帮我解答一下。
郭女士
郭女士: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您与柏先生之间不属于事实婚姻,你们属于非法同居关系。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2、双方自愿结婚;3、 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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