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状
原告:王某某、女、196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中国xx旅行总社日本部副部长,住所地:北京朝阳区三元桥凤凰城x座18xx,电话: 1391019xxxx
被告:毛某某、男、1958年7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宝宝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北京东城区东直门东方银座X-2XA,电话:1330139XXXX 844762XX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解散北京宝宝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1999年9月29日原被告共同筹划设立北京宝宝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其中:原告出资2万元人民币,占公司20%股份,被告出资8万元人民币,占公司80%股份,公司经营范围为:文化艺术交流、图文设计、展览展示、技术开发、技术培训、技术转让。公司经营期限至2009年10月11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被告。1999年10月11日公司设立申请获得批准,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公司设立后,被告把持着公章、合同章、财务章,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被告独揽大权,但被告又不认真经营,而是沉溺于搓麻将、泡浴池、包二奶极端个人享乐,致使公司设立以来连年亏损。
原告作为公司股东从未享受过一次股东权力,七年来未依据公司章程开过一次股东会,未被许可看过一次公司财务报表,未享受过一分钱股东分红,意见和建议未被采纳过一次,原告的股东身份未得到应有尊重。为此,原被告多次发生争吵,被告依然我行我素,公司经营丝毫未有改善,公司运营陷入僵局。
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解散公司或将股权转让,被告置之不理,公司继续存在只会导致股东损失进一步扩大,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原告依据我国《公司法》第183条规定,诉请法院判决解散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此致
东城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XX年7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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