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年[]月[]日在北京签署。
甲方:深圳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路5号南光大厦二楼东
法定代表人:[]职务:[]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鉴于:
1、甲方是一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拥有广泛的互联网技术及为客户提供互联网服务的经验。
2、乙方是一家依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有权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ICP)业务和其他电信增值业务,拟开展上述业务活动。
3、双方同意,在甲方为客户提供互联网服务的过程中,由甲方向乙方提供综合性、全方位的互联网技术服务。
为明确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甲方和乙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技术服务的内容
甲方向乙方提供综合性、全方位的互联网技术服务(全面技术服务),全面技术服务的详细内容见附件一。
第2条 全面技术服务的特许权
双方同意,甲方具有向乙方提供全面技术服务的特许权,该等特许权的含义包括:
2.1 该等特许权是全方位的,对乙方向客户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时所需的一切技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附件一所列的服务内容,如果甲方愿意,乙方均同意由甲方向其提供。
2.2 该等特许权中甲方的权利是优先的,非经甲方同意,即使有任何第三方向乙方提供服务的价格可能低于甲方,乙方也不得要求任何其他第三方向乙方提供任何与乙方有关的互联网技术服务。
2.3 该等特许权是独家的,除甲方以外,乙方不得给予任何第三方类似的权利。
2.4 该等特许权是不可撤销的的,该等特许权只能在甲方主动放弃的时候才能取消,乙方不能单方面撤销。
第3条 全面技术服务费的计算和支付方式
3.1 全面技术服务费的计算标准是:乙方向客户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全部收入的[] %,乙方须于乙方向客户收取的费用到达乙方帐户之日起[]日内支付。
3.2经双方同意,全面技术服务费的计算方式可以调整,如有调整须双方书面确认,调整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及本协议项下双方的其他义务的履行。
第4条 协议期限
4.1本协议有效期限为[ ]年,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计算。
第5条 双方的陈述和保证
5.1甲方陈述和保证
5.1.1甲方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中外合资经营公司;
5.1.2甲方承诺并保证其具有向乙方提供全面技术服务的合法资格;
5.1.3本协议一经签署即构成对甲方合法、有效的约束。
5.2乙方陈述和保证
5.2.1乙方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
5.2.2乙方拥有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ICP)业务和其他电信增值业务所需的经营许可并承诺将根据法律、法规的不时要求申请一切必要之经营许可以确保其经营的合法性。
5.2.3乙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均在其公司权利和营业范围之中;已采取必要的公司行为适当授权;不违反对其有约束的法律和合同的限制。
5.2.4本协议一经签署即构成对乙方合法、有效的约束。
第6条 违约责任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一方未按本协议的规定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即构成对本协议的违反。违约方应赔偿另一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第7条 协议的提前终止
7.1如果乙方在签署本协议后[]天内未开始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ICP)业务及其他电信增值业务或中断其运营达到[]天,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协议。
7.2如果乙方存在下列情况,则本协议自动终止:提出破产申请;被判决破产;被提起破产申请;丧失偿还债务能力;停止经营。
7.3 如果在协议有效期内, 甲方因某种原因希望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自甲方向乙方发出终止本协议的通知时终止。
第8条 不可抗力
8.1 定义
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一方不能控制,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无法避免或克服的,于本协议签订日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协议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事件。该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交通意外、罢工、骚动、暴乱及战争以及政府部门的作为及不作为等。
8.2 通知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十五日内以专人或挂号邮件向另一方提供关于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并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8.3免责
任何一方由于受到本协议第8.1款规定的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构成违约。不可抗力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持续30天或以上并且致使协议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本协议的能力,则任何一方有权决定解除本协议。
第9条 其他规定
9.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9.2 本协议及其附件构成双方的完整协议,并取代双方以前就该等事项而达成之全部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合约、理解和通信。
9.3 本协议部分条款的非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并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效力。
9.4 本协议的修改应以书面进行,修改协议的方式与本协议的签署方式同。
9.5 除非另有规定,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构成对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的放弃,而单一或部分行使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排斥任何其它权利、权力或特权的行使。
9.6 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10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10.1 本协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0.2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应该等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委员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11条 通讯
11.1本协议一方对另一方的通知可按下列方式发送给另一方:
甲方地址:
传 真:
电子邮件:
乙方地址:
传 真:
电子邮件:
若一方更改其通讯方式,应尽快按本条规定通知另一方。
第12条 附则
12.1 本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2.2 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为技术服务协议签署页)
甲方:深圳华企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乙方:
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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