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11日天津市静海县法院受理天津市大邱庄尧舜轧钢总厂诉青海金门盛珠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天津市大邱庄尧舜轧钢总厂请求法院判令青海金门盛珠贸易有限公司给付300万元人民币租金,曹小明律师作为被告青海金门盛珠贸易有限公司代理人,以合同未实际履行抗辩,最终天津市大邱庄尧舜轧钢总厂同意放弃300万租金诉讼请求,接受青海金门盛珠贸易有限公司45万元经济补偿,至此,该案和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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